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關于印發《關于單位從業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者等特定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辦法(試行)》的通知
粵人社規〔2020〕55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稅務局,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省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廣州市南沙區稅務局、珠海市橫琴新區稅務局:
現將《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單位從業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等特定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區在執行中遇有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反饋省有關部門。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20年12月31日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關于單位從業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等特定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辦法(試行)
第一條 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按照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的要求,為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和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更好地化解各類單位工傷風險和維護勞動者工傷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全省范圍試行單位從業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等特定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從業單位”)可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為其使用的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特定人員單項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村(社區)黨組織委員會和村(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社區)兩委”)可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為其所屬的村(社區)兩委人員單項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
本辦法所指的特定人員主要包括在從業單位工作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機關事業單位或者城鎮職工基本待遇人員)、已享受一級至四級工傷傷殘津貼或病殘津貼人員、實習學生(包括簽訂三方實習協議或自行聯系實習單位的實習學生和從業單位使用的勤工助學學生)、單位見習人員和在家政服務機構從業的家政服務人員等未與從業單位建立的勞動者(以下簡稱“從業人員”)。
本辦法所指的村(社區)兩委人員主要包括村(社區)黨組織書記、副書記、委員,村(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等以及有關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村(社區)兩委人員”)。
新業態從業人員通過互聯網平臺注冊并接單,提供網約車、外賣或者快遞等勞務的,其所在平臺企業可參照本辦法自愿為未建立勞動關系的新業態從業人員單項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其參保人員參照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國家出臺實施新業態從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在職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單項參加工傷保險人員范圍。用人單位不得將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職工改辦單項參加工傷保險方式。
第四條 按照屬地管理和自愿參保原則,從業單位可在生產經營所在地為其從業人員辦理單項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并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其繳費所需資金由各相關參保單位負責。已參加省本級工傷保險的從業單位可在省本級參保。
村(社區)兩委人員可由村(社區)兩委作為參保單位在屬地辦理單項參加工傷保險,也可由所在鄉、鎮(街道)相關機構作為參保單位統一在屬地辦理單項參加工傷保險。
實習學生可由所在從業單位為其辦理單項參加工傷保險。從業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未實施實習學生單項參加工傷保險政策的,其使用的實習學生也可由所在學校屬地辦理單項參加工傷保險。
本辦法規定的從業人員單項參加工傷保險執行實名制參保要求。工程建設項目使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等特定人員按照我省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從業單位和村(社區)兩委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按照其對應的行業基準費率和單位浮動費率規定執行。
從業人員和村(社區)兩委人員的工傷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與300%范圍之內,可根據其月勞動報酬或者月補助收入等情況予以申報。作為工傷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的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執行時間從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止。
從業單位和村(社區)兩委等參保單位按月申報繳納當月工傷保險費,申報繳款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申報繳款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六條 從業單位和村(社區)兩委在向所在地工傷保險費征收機構申請辦理從業人員單項參加工傷保險時,應以電子或紙質形式承諾遵守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和告知其參保的從業人員有關工傷保險權利義務(參見附件1),作出虛假承諾或者違反承諾事項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 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從業人員和村(社區)兩委人員,其工傷保險關系自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的次日起生效。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后未按規定及時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期間,工傷保險關系暫不生效,自實際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次日起生效。
按本辦法規定選擇單項參加工傷保險的從業單位和村(社區)兩委等參保單位,不實施補申報和補繳工傷保險費,也不予退費。
第八條 參加工傷保險的從業人員和村(社區)兩委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由工傷保險基金負責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未參加工傷保險以及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從業人員和村(社區)兩委人員不納入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范圍。
在辦理從業人員工傷認定相關事項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審核其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情況,已參加工傷保險且繳納工傷保險費的不要求提交勞動關系方面的證明材料,未參加工傷保險(包括受傷時工傷保險關系未生效或未繳納工傷保險費)且不屬于勞動關系的應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從業人員的工傷認定文書應載明其參保單位和標識屬于單項參加工傷保險人員,村(社區)兩委人員的工傷認定文書應載明其參保單位和所屬的村(社區)兩委,實習學生的工傷認定文書應載明其參保單位、從業單位和所屬學校(參見附件2)。從業人員因從業活動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應與其單項參加工傷保險的行業類型、職業身份、從業活動等要素相一致。
同一個從業人員和村(社區)兩委人員的同一個工傷事故不應重復認定工傷。原已罹患職業病人員不應在參保的從業單位以相同職業病認定工傷(因從業單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導致的新發職業病情形除外)。
第九條 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從業人員和村(社區)兩委人員,按規定享受機關事業單位或者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停發其傷殘津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原已享受傷殘津貼、病殘津貼、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從業人員和村(社區)兩委人員,在從業單位或村(社區)兩委發生工傷且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不參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傷殘退休,工傷保險基金以其原傷殘津貼、病殘津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為基準進行補差計發傷殘津貼費用。
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從業人員和村(社區)兩委人員,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在鑒定傷殘等級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補助金根據其申請而核發,在未領取期間可繼續按規定享受基金支付的有關工傷保險待遇,在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后其工傷保險關系終結。
同時符合領取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和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撫恤金待遇條件的,由工傷人員近親屬選擇領取工傷保險或基本養老保險其中一種。
因工傷殘的從業人員和村(社區)兩委人員在其雇傭期、用工協議期、服務期、實習見習期或者任職期滿后仍需繼續治療且未終結工傷保險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按規定支付有關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條 在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之外的相關待遇費用,由從業單位與從業人員、村(社區)兩委與村(社區)兩委人員按照相關協議約定協商解決,也可參照《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的,其雙方傷亡賠付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受理范圍,當事人可依法通過民事訴訟或其他法律途徑予以解決。
被認定工傷的從業人員在按照本辦法享受相關待遇以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權利的,有權依法向從業單位或相關方提出賠償要求。
第十一條 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從業單位同時從業的,各從業單位可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分別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
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包括但不限于按規定離崗創辦企業、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的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同時在其他用人單位工作的,其他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征收機構應允許用人單位為其辦理單項參加工傷保險。
職工在同一個繳費月度內從一個用人單位流動到另一個用人單位工作的,原用人單位與新的用人單位都應當按規定為職工繳納該月度的工傷保險費,以保障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十二條 參加工傷保險的從業人員或村(社區)兩委人員等被認定為因工死亡的,參保單位在其死亡當月應為其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十三條 從業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自愿選擇為其所使用的從業人員單項參加工傷保險的,不作為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依據。雙方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從業單位為從業人員單項參加工傷保險且其從業人員被認定工傷后,如果被依法確認雙方屬于勞動關系的,從業單位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依法承擔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
第十四條 從業單位或從業人員通過虛構工傷事故、偽造工傷材料等行為騙取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或者經辦機構多發待遇的,按照《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等規定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從業單位應當規范勞動用工管理,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職業衛生和崗前,按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從業人員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執行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規程及標準,提供相應勞動保護,做好工傷預防工作,依法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和職業衛生健康權益。
鼓勵從業單位在為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基礎上,為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等保險,為從業人員提供更好保障。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依法組建的志愿服務組織,在組織應急救援、公共衛生防控、大型活動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前,可參照本辦法的規定為提供上述志愿服務并已按規定注冊的志愿者單項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其參保人員參照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政策組織實施和工傷保險經辦服務、工傷保險信息系統調整、基金風險防控等工作,可按規定使用工傷取證費購買服務等方式提高工傷認定工作效率。
財政部門負責工傷保險基金管理和財政專戶核算、基金劃撥等工作。
稅務部門負責工傷保險參保征繳和征收信息系統調整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執行,試行期2年,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在試行期間,對規定的特定人員單項參加工傷保險業務單列管理、專項統計和分析評估,可根據評估情況適時調整適用的參保對象范圍,可根據其工傷保險費收支情況適時調整工傷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保證試行工作安全平穩有序開展。
附件:1.辦理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等特定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承諾書(參考)
2.認定工傷決定書(參考)
附件1 辦理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等特定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承諾書(參考)
本單位(組織) ,根據《關于單位從業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等特定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辦法(試行)》(粵人社規〔2020〕55號)規定,本單位(組織)自愿選擇為所使用的未建立勞動關系特定人員單項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現申請辦理單項參加工傷保險,并對下列事項進行填報和確認:
一、確認適用情形
(一)確認單位(組織)類型(唯一選擇)
□ 企業(非家政服務企業、非互聯網平臺企業)
□ 家政服務企業(機構)
□ 互聯網平臺企業
□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 社會團體(組織)
□ 民辦非企業單位
□ 基金會
□ 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
□ 村民委員會、村黨委(總支、支部)、居民委員會、社區黨委(總支、支部)
□ 其他從業單位(組織)
(二)辦理單項參加工傷保險人員類型(據實多選)
□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未享受或退休金)
□ 已享受養老金或退休金、傷殘津貼、病殘津貼人員
□ 家政服務從業人員
□ 新業態從業人員(網約車、快遞、送餐等)
□ 實習學生(含勤工儉學學生)、見習人員
□ 村(社區)兩委人員
□ 志愿者
□ 其他從業人員
二、作出承諾事項
(一)本單位(組織)承諾遵守《關于單位從業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等特定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辦法(試行)》(粵人社規〔2020〕55號)規定,自愿為本單位使用的未建立勞動關系特定人員/村(社區)兩委人員辦理單項參加工傷保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本單位(組織)承諾及時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村(社區)兩委人員單項參加工傷保險和繳費情況以及有關工傷保險權利義務,并依法依規履行工傷認定申請義務。
(三)本單位(組織)承諾已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未將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辦理單項參加工傷保險,否則將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四)本單位(組織)承諾未為與本單位(組織)無從業關系的其他人員辦理單項參加工傷保險(即“掛靠參保”等),否則可能導致其人員不能被認定工傷。
(五)本單位(組織)承諾辦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時,按規定如實提供各項材料,并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調查核實。如虛構工傷事故或偽造工傷材料等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三、有關提示事項
(一)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參保人員,其工傷保險關系自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的次日起生效。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該期間工傷保險關系不生效。對因工死亡人員當月應繼續為其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自死亡次月起再停止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以便銜接工傷保險待遇核發。
(二)從業單位(組織)應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培訓教育,按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從業人員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提供相應勞動保護,做好工傷預防工作。
(三)從業單位(組織)可與參保人員協議約定比如停工留薪期待遇、傷殘補助金等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處理辦法,鼓勵增加投保人身意外傷害等保險,以提供更好保障。
□申請人承諾:本單位(組織)已閱知本承諾書,確認填報信息屬實和遵守所承諾事項,如有虛假承諾或違反承諾的情況,愿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從業單位(組織)蓋章
附件2 編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參考)
申請人:________ 申請時間:________
受傷或患職業病人員姓名:______ 性別: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
參保類型:特定人員單項工傷保險
參保單位:
所屬村委員會、居委會(村(社區)兩委類型):________
所屬在讀院校(實習學生類型):________
從業人員職業/工種/工作崗位: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受理___的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提交的材料調查核實情況如下:
……(包括事故時間、地點、受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診斷時間、受傷害部位(職業病名稱)、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等情況)。
______受到的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參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___條第___項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現認定為工傷(或視同)。
如對本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于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工傷認定專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四份,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參保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