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于印發《廣東省規范企業職工基本省級統籌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pdf
http://hrss.gd.gov.cn/zcfg/zcjd/content/post_3230116.html
相關稿件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印發廣東省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解讀2021-02-24
相關稿件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印發廣東省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文件起草背景
2019年10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于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112號,以下簡稱“112號文”),經國務院同意,提出各省2020年底前實現企業養老保險政策、基金收支管理、預算管理、責任分擔機制、信息系統、經辦管理、激勵約束機制“七個統一”的新要求。根據112號文要求和省政府會議部署,起草了《廣東省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就我省進一步規范企業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提出實施意見,明確相關政策內容,確保完成規范企業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工作任務,順利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對我省的企業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考核驗收目標。
二、文件依據
1.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112號)
2.《廣東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方案》(粵府〔2017〕71號)
三、主要政策內容解讀
《實施意見》主要對七個方面的政策內容進行了明確,一是統一企業養老保險政策;二是統一基金收支管理;三是統一基金預算管理;四是統一責任分擔機制;五是統一集中信息系統;六是統一經辦服務管理;七是統一激勵約束機制。具體說明如下:
(一)統一企業養老保險政策。
1.規范參保范圍和條件。用人單位和職工應依法參保、人員可以自愿參保、
2.逐步統一單位繳費比例。按照國家的統一要求和工作部署,2020年底前全省統一為14%;2021年底前,全省由14%過渡至全國統一的16%。
3.逐步統一繳費基數。
一是統一全省單位繳費工資基數核定政策。按照112號文規定,單位繳費基數按照本單位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核定,不得采用單位職工工資總額與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對比的方法。
二是逐步統一全省繳費工資基數下限。下限標準低于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60%的市,用5年左右時間逐步過渡至全省統一標準。
4.規范待遇項目和標準。一是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統一的待遇項目和標準,對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待遇項目,應按要求規范。二是規范全省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按照與國家統一辦法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過渡性
(二)統一基金收支管理。
從2021年1月起實行基金省級統一集中管理,“收支兩條線”全額繳撥。期基金收入從2021年起按照112號文要求全部歸集到省級財政專戶,養老保險費征繳收入在征繳環節直接劃入省級專戶。各地歷年基金累計結余在2030年以前分期分批逐步歸集到省級財政專戶。省級統一核定全省基金支出用款計劃,統一安排資金撥付,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省級統籌基金預算和財務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另行制定。
(三)統一基金預算管理。
各市按照省統一安排,提出本市基金預算計劃,通過預算績效考核督促地方各級政府落實責任,實行全程預算監督,嚴格規范收支內容、標準和范圍,按照規定的程序執行。
統一責任分擔機制。
省政府承擔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發放的主體責任。各地政府是本地區養老保險擴面征繳和確保發放的責任主體。建立各級政府對基金缺口的分擔機制,全省基金有當期結余的情況下,各市的缺口由統收的基金予以解決,全省基金出現當期收支缺口時,由省和地方分擔,若地方完成省下達的擴面征繳任務,缺口由省的累計結余基金承擔;若地方未完成省下達的擴面征繳任務,則缺口由省和地方按照一定比例分擔。對于地方違規支付待遇增加的支出,由當地政府自行負擔。
統一集中信息系統。
建立省級集中的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支持全省養老保險實時進行聯網經辦、基金財務監督、經辦業務監督。
統一經辦管理服務。
參保登記、權益記錄、轉移接續、待遇領取等實現全省標準統一、流程規范、異地通辦。建立省級統籌運行情況實時監控體系。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經辦管理服務模式。健全政策、經辦、信息、監督“四位一體”的基金管理風險防控體系。
統一激勵約束機制。
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工作的激勵約束機制,對各地在政策執行、參保擴面、基金征繳、財政投入、待遇核發、經辦服務、基金監督等方面進行監督,對業績好的予以獎勵,出現問題的予以問責,進一步壓實各地、各部門主體責任,激發工作積極性。
關于印發《廣東省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2021-02-24
關于印發《廣東省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東省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
2020年12月18日
廣東省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改革的決策部署,促進我省養老保險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發展,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112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工作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根據國家改革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部署,以建立規范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為目標,在養老保險政策、基金收支管理、基金預算管理、責任分擔機制、信息系統建設、經辦管理服務、激勵約束機制等方面,對我省企業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按照以政策統一為基礎、以基金省級統收統支為核心、以基金預算管理為約束、以信息系統和經辦管理為依托、以基金監督為保障的要求,提高我省企業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規范化水平,均衡省內各地基金負擔,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實現我省企業養老保險制度高質量發展。
二、統一企業養老保險政策
嚴格執行國家和省企業養老保險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統一規范企業養老保險各項政策。
(一)規范參保范圍和條件。
本省行政區域內下列單位和人員應當依法參加企業養老保險:全省范圍內的各類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及其職工;機關事業單位中應當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有非軍籍職工的軍隊、武警部隊所屬用人單位及其非軍籍職工;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本省行政區域內下列人員可以自愿按規定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其他靈活就業人員。
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當依法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各地不得違反國家規定采取一次性繳費的方式將超過退休年齡等不符合條件人員納入企業養老保險參保范圍。
(二)逐步統一單位繳費比例。
統一執行國家核準的參保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目前單位繳費比例低于14%的市,從2021年1月起調整為14%;2021年底前將全省單位繳費比例調整為16%,從2022年1月1日起實施。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比例為20%。
(三)逐步統一繳費基數。
統一全省單位繳費工資基數核定政策,單位繳費基數按本單位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核定。統一全省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職工繳費工資基數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新參加工作職工繳費工資基數為起薪當月工資。
統一以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以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為依據核定參保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采取逐步歸并片區的辦法,用5年左右時間將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下限過渡到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相關市要按照全省統一部署制訂過渡工作方案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
(四)規范待遇項目和標準。
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統一的待遇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基本養老金、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供養直系親屬救濟金、病殘津貼等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養老保險待遇項目納入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具體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對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待遇項目,包括自行發放、多發、少發的待遇項目及超出的標準,各地應于2021年底前完成清查并按要求規范。
規范全省企業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按與國家統一辦法和機關事業單位過渡性養老金計發辦法相一致的原則,省統一實行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算企業退休人員過渡性養老金的辦法。制定基本養老金計發過渡辦法,實行以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確定待遇計發參數,確保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銜接。抓緊研究穩妥調整社保年度相關政策。
三、統一基金收支管理
實行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一集中管理,按照“收支兩條線”的要求,全額繳撥,統收統支。
(一)基金統收。
從2021年1月1日起,全省企業養老保險各項基金收入全部歸集至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基金收入項目包括:征收機構征收的養老保險費、中央及省內各級財政補助、中央調劑下撥資金、利息收入、委托投資收益、轉移收入,以及其它項目收入。各地社保費征收機構在養老保險費征收環節將征繳的養老保險費直接劃入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2020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并存放在各市的基金累計結余,在2030年12月31日以前分期分批逐步歸集上解至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2021年1月1日以后歸集至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各市當期基金結余,以定期存款存放當地,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另行制定。
(二)基金統支。
從2021年1月1日起,全省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支出由省統一安排資金撥付。基金支出項目包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月核定的本省養老保險待遇總額、轉移支出、中央調劑上解資金、退費支出,以及其它項目支出。各市社保經辦機構根據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情況按月提出用款計劃,經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后報省級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匯總,經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定,向省級財政部門提出全省基金支出用款計劃。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將基金撥付至省級社保經辦機構基金支出戶,再由省級社保經辦機構撥付至各市社保經辦機構基金支出戶。各級社保經辦機構做好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工作。為確保待遇按時足額支付,各市預留2個月養老保險待遇支出額在社保經辦機構支出戶中作為周轉金。省級統籌基金預算和財務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另行制定。
四、統一基金預算管理
全省企業養老保險基金預算草案由省級社保經辦機構會同省級稅務部門共同編制,經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后,由省級財政部門按規定報省人民政府審定,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實施。各市應按照省統一安排,提出本市企業養老保險基金預算計劃。強化基金預算的硬約束,通過預算績效考核督促地方各級政府落實責任。實行全程預算監督,嚴格規范收支內容、標準和范圍,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執行,確保省級統籌基金按時足額調度到位。
五、統一責任分擔機制
省政府承擔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主體責任,根據本省基金收支總體狀況,在綜合考慮地方經濟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經濟發展狀況、人口結構、就業狀況、財政投入能力、參保繳費人數、撫養比等因素的基礎上,建立養老保險工作責任分擔機制,合理確定各級政府對基金缺口的分擔辦法。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政府是本地區企業養老保險擴面征繳和確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做好政策執行、參保擴面、基金征繳、待遇核發、經辦服務、基金監督等工作。
在全省企業養老保險基金有當期結余的情況下,對各市出現的當期基金收支缺口,由統收的基金予以解決。在全省企業養老保險基金出現當期收支缺口時,各市出現的當期收支缺口由省和地方分擔:若收支缺口市完成省下達的擴面征繳任務,收支缺口全部由省的累計結余基金承擔;若收支缺口市未完成省下達的擴面征繳任務,則收支缺口由省、市按照一定比例分擔;地方承擔部分可優先從2020年12月31日前省存放在當地的基金累計結余中支出,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負責籌集。各市2020年12月31日的累計結余基金數額,以省審計廳牽頭組織的審計出具結論為準。對于地方違規支付養老保險待遇增加的支出,由當地政府自行負擔。
市與縣(市、區)之間的基金缺口分擔辦法,由各市政府確定。
六、統一集中信息系統
持續完善省級集中的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支持全省養老保險實時進行聯網經辦、基金財務監督及經辦業務監督。推行養老保險社會保障卡應用全覆蓋,實現全省業務經辦和服務“一卡通”,大力推進電子社會保障卡,開展養老保險業務網上申辦和查詢,實現養老保險業務線上辦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等部門要實行系統互聯互通,實現數據資源省級集中,交換共享,為養老保險決策管理科學化提供支撐。
七、統一經辦管理服務
在養老保險參保登記、權益記錄、轉移接續、待遇領取等方面實現全省標準統一、流程規范、異地通辦。通過信息歸并方式,實現參保人省內繳費統一管理。建立省級統籌運行情況實時監控體系,加大數據稽核力度。建立嵌入式經辦基金風險防控系統,加強社會保險經辦管理的事前、事中、事后監管。在經辦管理中,實行事前告知承諾,事中積極開展信用評級評價和分類監督,事后實施失信聯合懲戒,逐步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經辦管理服務模式。健全行政、經辦、信息、監督“四位一體”的基金管理風險防控體系,防范化解風險。加強各級人社行政部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隊伍建設,持續推進基金監督工作常態化、規范化、專業化建設,創新監督方式,提高監督實效。
八、統一激勵約束機制
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工作激勵約束機制。按照廣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考核辦法的相關規定,實施企業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考核,加強對各地在政策執行、參保擴面、基金征繳、財政投入、待遇核發、經辦服務、基金監督等方面工作的監督,考核結果納入地方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和地方政府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范圍,對業績好的地方予以獎勵,對出現問題的地方政府及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九、強化工作組織領導
規范企業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是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決策部署,是改革和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是促進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切實承擔企業養老保險擴面征繳和確保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發放責任,嚴格落實省級統籌規定的各項工作任務。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以及相關職能部門要結合自身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共同開展工作,確保規范企業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各項工作順利推進,確保我省順利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省級統籌考核驗收。
本意見從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已印發的文件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