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糾紛,教你如何維權?
勞動糾紛的類型有哪些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而產生的勞動糾紛。
開除是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屢教不改,不適合在單位繼續工作的勞動者,依法令其脫離本單位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
除名是用人單位對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無效,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勞動者,依法解除其與本單位的一種行政處分。
辭退是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規章、規程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但又不符合開除、除名條件的勞動者,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后,依法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行政處分。辭職是勞動者辭去原職務,離開原用人單位一種行為。
自動離職是勞動者自行離開原工作崗位,并自行脫離原工作單位的一種行為。上述情況均導致勞動關系終止,也是產生勞動糾紛的重要因素。
2、因執行國家的關工資、保險、福利、、勞動保護等規定而產生的勞動糾紛。
工資是勞動者付出勞動后應得的勞動報酬。
保險主要是指工傷、生育、待業、養老、病假待遇、死亡喪葬撫恤等社會保險。
福利是指用人單位用于補助職工及其家屬和舉辦集體福利事業的費用。
培訓是指職工在職期間的職業技術培訓。
勞動保護是指為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獲得適宜的勞動條件而采取的各種保護措施。
由于上述規定較為繁雜,又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不僅容易發生糾紛,而且容易導致矛盾激化。
3、因勞動合同而產生的勞動糾紛。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為確立勞動權利義務關系而達成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
勞動合同糾紛在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過程中,都可能發生。
4、、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糾紛。
此外,根據勞動糾紛當事人是否為多數和爭議內容是否具有共性來劃分,勞動爭議糾紛還可以分為集體勞動糾紛和人勞動糾紛,等等。對仲裁裁決書不服應在15日內向法院起訴。過期,法院將不再受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精神,勞動爭議案件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國于20世紀50年代初期曾建立勞動爭議處理制度,1950年勞動部發布過《關于勞動爭議解決程序的規定》,采用協商、調解、仲裁和人民法院審理等程序處理勞動爭議。1956~1986年改用來信來訪制度處理勞動爭議。這帶來諸多問題:浪費人力、物力和使糾紛久拖不決。
80年代實行改革開放后,勞動爭議不斷增加。1987年7月,國務院發布《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恢復了在國有企業中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后,勞動關系發生了變化,勞動爭議大量增加,1993年7月,國務院頒布了《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爭議處理制度擴大到了各種性質的企業之中。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可按照以下幾個方式解決: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在自愿基礎上進行協商,達成協議。
(2)調解程序。雙方不愿自行協商或達不成協議的,可自愿申請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從當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仲裁申訴時效中止,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在30日內結束調解。仲裁申訴時效從中止的30日之后的次日繼續計算,對調解達成的協議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可申請仲裁。
(3)仲裁程序。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均可在法定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作出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調解書或裁決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程序是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說,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沒有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
(4)訴訟程序。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法院審判程序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程序。
在以上處理勞動爭議的程序中,自行協商和調解不是當事人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而仲裁程序才是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必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