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0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0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0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0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0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0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