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交通運輸部 應急部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醫保局 最高人民法院 全國總工會關于維護新形態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 人社部發〔2021〕56號
《意見》明確,企業要依法合規用工,積極履行用工責任,對符合確立情形、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但企業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承擔相應責任。平臺企業采取勞務派遣、外包等合作用工方式的,與合作企業依法承擔各自的用工責任。
《意見》聚焦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面臨的突出問題,提出要健全公平就業、勞動報酬、休息、勞動安全、社會保險制度,強化職業傷害保障,完善勞動者訴求表達機制。針對各類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享受勞動保障公共服務方面的痛點難點問題,提出了優化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險經辦、加強職業、完善工作生活服務保障等措施。
《意見》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出臺具體實施辦法,做好宣傳,加強矛盾糾紛調處,加大監管力度,切實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
一、規范用工,明確勞動者權益保障責任
(一)指導和督促企業依法合規用工,積極履行用工責任,穩定勞動者隊伍。主動關心關愛勞動者,努力改善勞動條件,拓展職業發展空間,逐步提高勞動者權益保障水平。培育健康向上的企業文化,推動勞動者共享企業發展成果。
(二)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企業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但企業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以下簡稱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指導企業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協議,合理確定企業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個人依托平臺自主開展經營活動、從事自由職業等,按照民事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
(三)平臺企業采取勞務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組織勞動者完成平臺工作的,應選擇具備合法經營資質的企業,并對其保障勞動者權益情況進行監督。平臺企業采用勞務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勞務派遣用工單位責任。對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勞動者權益受到損害的,平臺企業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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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全制度,補齊勞動者權益保障短板
(五)健全最低工資和支付保障制度,推動將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納入制度保障范圍。
(八)完善基本、保險相關政策,各地要放開人員在就業地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的戶籍限制,個別超大型城市難以一步實現的,要結合本地實際,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放開。
按照我國現行勞動法律規定,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企業應當依法保障其合法權益。沒有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與企業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一般都是按照民事法律調整。
隨著平臺經濟的迅速發展,出現了大量依托互聯網平臺就業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其中有部分勞動者工作有較大的自主性,比如說,可自主決定是否上線和接單等。但其提供勞動的過程,要遵守平臺企業確定的算法和勞動規則,并受其管理。這些勞動者與平臺企業之間不完全符合確認勞動關系的情形,雙方之間也不是完全平等的民事關系,平臺企業應當合理承擔維護勞動者權益的相應責任。
一個是勞動報酬支付和休息制度,明確將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納入最低工資制度保障范圍,企業要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通過推動行業明確勞動定員定額標準,科學確定勞動者的工作量和勞動強度,合理確定休息辦法。
第二個是明確企業不得制定損害勞動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標,對企業制定修訂直接涉及勞動者權益的制度規則和平臺算法,要充分聽取工會和勞動者代表意見建議,并公示告知勞動者。
第三個方面是強化了職業傷害保障,明確要開展相應的試點。此外,在公平就業、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以及城鄉居民保等方面也提出相應意見。這些規定合理界定了平臺企業的相應責任,加強了這部分勞動者權益的保障。
《意見》明確,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勞動者,企業應當依法為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他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也可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根據《意見》,平臺企業不得制定損害勞動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標。對企業制定修訂直接涉及勞動者權益的制度規則和平臺算法,要充分聽取工會和勞動者代表意見建議,并公示告知勞動者。
《意見》提出,要放開靈活就業人員在就業地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戶籍限制。組織未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做到應保盡保。同時,督促企業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引導和支持不完全符合勞動關系情形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根據自身情況參加相應的社會保險。
《意見》還對社會保險經辦服務提出要求。要求各地探索適合新就業形態的社會保險經辦服務模式,提供更加便捷的社會保險經辦服務。
《意見》再次專門強調,要加快城市綜合服務網點建設,推動在新就業形態勞動者集中居住區、商業區設置臨時休息場所,解決停車、充電、飲水、如廁等難題,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
《意見》強調要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力度,督促企業落實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責任,加強治理拖欠勞動報酬、違法超時加班等突出問題。
人社部:正制定平臺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辦法
不完全勞動關系是不符合原有標準勞動關系特征的勞動關系具體形態,或稱具有新特征的新型勞動關系,其實質仍然是勞動關系,是靈活用工和新型用工的一種形式。
不完全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應享有勞動法的全面保護。
不完全勞動關系是需要適用勞動法調整的一種信息時代特殊的用工關系,適用勞動法的法律原則及部分制度規定。在工時、工資、社會保險等方面可以適用特殊規定,但在公平就業、勞動保護等方面應享有與傳統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同等的權利。
不完全勞動關系類型是為了在現有勞動法律體系下,對確認勞動關系有難度的平臺勞動者賦予相應的部分勞動保障權益提供制度接口和邏輯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