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與勞務合同有何區別?
答:(1)主體不同。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特定的,一方只能是用人單位,即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勞動者。
(2)主體地位不同。勞務合同的主體無論在合同簽訂或履行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而勞動合同的主體在勞動合同簽訂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職工,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接受用人單位的領導。
(3)內容不同。勞務合同所追求的目標是物化的或者非物化的勞動成果。而勞動合同雖然也涉及具體的勞動數量和質量,但一般不是勞動合同之根本目標,其根本目標應是勞動者提供的勞動行為,即勞動者在一定勞動條件下的具體勞動過程。
(4)風險承擔不同。在生產資料的使用歸屬上,勞務合同中勞務提供者所使用的生產資料由自己來提供,而且承擔生產資料與勞務活動相結合中所帶來的各種風險。而勞動合同中勞動者使用的生產資料由用人單位來提供,勞動者不承擔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各種風險。
(5)報酬計算和反映的性質不同。勞務合同的報酬計算以市場價格來衡量,其支付方式及次數由雙方約定,反映了商品交換性質。而勞動合同報酬的計算以法律規定以及當事人約定來衡量,其支付方式及支付時間受到勞動法律、法規的嚴格制約。
(6)適用法律不同。勞動合同,受勞動法律、法規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要依據勞動法律、法規確定。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調整。
(7)爭議的解決途徑不同。勞動爭議案件,如雙方當事人不愿意協商或者調解,或者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實行先裁后訟,即先進行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勞務爭議案件,如雙方當事人不愿意協商或者調解,或者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