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的認定可提交哪些證據憑證?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在
申請人與兩被申請人之間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勞動關系成立需要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有償勞動,勞動者從用人單位獲取勞動報酬和相關福利待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形成了以人身自由在勞動范圍內歸用人單位支配、服從勞動分工和安排、遵守勞動紀律、接受用人單位管理為主要內容的從屬關系。
在未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就要收集可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
要在勞動糾紛發生前,就注意收集那些可以用于認定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工作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6、向單位報銷費用的單據。
7、網購物品郵寄到公司的快遞底單。
8、信用卡賬單郵寄地址為單位。
勞動者就是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憑證、與用人單位有關的身份證明、用人單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管理的證明、其他可以作為旁證的證明。
需要特別說明的,用人單位的報銷憑證等、因公傳遞的電子郵件等也屬于有效證據。
總之一句話,能證明自己在用人單位工作過的各種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