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用人單位給付者的工資標準計算基數(shù)按哪些原則確定?
答:(1)勞動者每月應得工資與實得工資的主要差別在于各類扣款和費用,應得工資包括個人應當承擔的社會保險金、稅費等。對于社會保險金、稅費,用人單位承擔的僅是代繳義務,勞動者的納稅由稅務機關(guān)負責,社會保險金繳納由社會保險機構(gòu)負責,審理中一般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確定工資標準。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工資標準的,以該約定為準。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實際發(fā)放的工資標準工資確定。依照本款確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本市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3)計算"二倍工資"的工資標準時,因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級別工資等按月支付的工資組成項目具有連續(xù)性、穩(wěn)定性特征,金額相對固定,屬于勞動者正常勞動的應得工資,應作為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計算基數(shù),不固定發(fā)放的提成工資、獎金等一般不作為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計算基數(shù)。
(4)在計算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時,應當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等貨幣性收入。其中包括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還包括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勞動者應得的年終獎或年終雙薪,計入工資基數(shù)時應按每年十二個月平均分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計算經(jīng)濟補償?shù)脑鹿べY標準應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予以確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中的"應得工資"包含由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以及所得稅。
(5)勞動者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費后的數(shù)額低于本市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本市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