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臨時賬戶是什么?
常規情況
一般情況下,職工首次參保的應在參保地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之后跨省流動就業參保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之轉移到新的參保地。
特殊情況:“養老臨時賬戶”
建立“臨時賬戶”:對于男年滿50、女年滿40的人員,首次在非戶籍地參保的,在當地建立養老保險關系為臨時賬戶。(經縣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調動人員除外)。
“臨時賬戶”變“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賬戶”:“臨時賬戶”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遷入戶籍的,從遷入的次月起將“臨時賬戶”調整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賬戶;
但補繳建立“臨時賬戶”前應繳未繳的養老保險費,不會改變臨時賬戶的性質。
基本養老保險臨時賬戶不可作為待遇領取地:臨時賬戶所在地不得作為待遇領取地,臨時賬戶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的,應封存原臨時賬戶,待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由待遇領取地統一歸集原臨時養老保險關系。
一般繳費賬戶:在本人戶籍地參保,或者雖然是在自己的非戶籍地參保,但初次在該地區參保時的年齡男同志未滿50周歲,女同志未滿40周歲的人員建立的賬戶,都是一般繳費賬戶。
臨時繳費賬戶:在本人戶籍地以外地區的參保人員,初次參保時男同志已滿50周歲,女同志已滿40周歲的人員建立的社保賬戶,都是臨時繳費賬戶。
注意:如果初次參保時,年齡已過規定界限,之后又向前補繳過社保的人,賬戶性質仍然為臨時賬戶。
對一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參保人來說,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至少要交滿十年。符合退休條件,將來可以選擇在該城市辦理退休并領取。
基本養老保險臨時繳費賬戶,意味著只允許參保人臨時在此參保繳費,積累繳費年限,參保人將來無法在臨時繳費賬戶參保地辦理退休。即便總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達到或超過15年,將來仍然無法辦理退休。只能選擇跨省轉移歸集,轉移到自己的戶籍地或其他符合規定的退休待遇領取地,也可以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選擇退保清算。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退休只適用于一般繳費賬戶,而不適用于臨時繳費賬戶。
在本人戶籍地參保,或者雖然是在自己的非戶籍地參保,但初次在該地區參保時的年齡男未滿50周歲,女未滿40周歲的人員建立的社保賬戶,都是一般繳費賬戶。
在本人戶籍地以外地區的參保人員,初次參保時男已滿50周歲,女已滿40周歲的人員建立的社保賬戶,都是臨時繳費賬戶。
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參保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仍在原參保所在地,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年限,不計算為新參保地的繳費年限,應在原參保地計算繳費年限。
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關于印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具體問題意見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0]70號)第五條,對戶籍所在地這樣規定:“參保人員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遷入戶籍的,從遷入的次月起將其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調整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5號)第三條明確規定:參保人員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地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繳納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前應繳未繳的養老保險費的,其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性質不予改變,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按照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規定全額轉移。
人社部規〔2016〕5號對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管理如何規定?
答:參保人員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地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繳納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前應繳未繳的養老保險費的,其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性質不予改變,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按照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規定全額轉移。
參保人員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再次跨省流動就業的,封存原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待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由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歸集原臨時養老保險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