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殘疾兒童康復服務定點機構(以下簡稱“定點機構”)管理,提高康復救助服務質量和水平,根據《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國務院令第675號)《國務院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20號)、《殘疾人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民發〔2018〕31號)、《廣東省殘疾人康復服務定點機構管理辦法》(粵殘聯〔2021〕9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定點機構是指按本辦法規定,為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提供康復、康復訓練、早期干預及支持性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市殘疾人聯合會(以下簡稱“市殘聯”)負責實施對定點機構的定點服務管理,各區(含新區,下同)殘聯負責本轄區內定點機構康復服務的監管,并及時向市殘聯報告相關情況。民政、衛生健康、等行業管理部門對定點機構承擔行業管理職責,并協助殘聯組織做好定點機構服務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定點機構基本條件
第四條 定點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深圳市相關職能部門批準成立并依法登記,擁有獨立法人資格或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自愿申請成為定點機構,履行相應責任和義務,具備承擔殘疾兒童康復服務的能力。遵守國家、省、市有關康復服務及物價管理、法規和標準,有健全和完善的服務管理制度;
(二)服務場地使用面積、地理位置、周圍環境、室內設計、消防設施、無障礙環境建設符合法律、法規關于開展康復服務業務的規定和要求。無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符合殘聯組織和行業管理部門制定的有關規范。從遞交申請材料之日起計算,服務場所使用權或租賃剩余有效期2年以上。有效期不足2年的,如能提供場地繼續使用時間至滿2年的有關材料,也可認定為符合條件;
(三)部門設置、人員配置、設備設施、檔案管理等符合殘疾兒童康復服務項目的要求,能夠按照有關服務協議、服務規范和服務標準規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流程、服務周期和質量要求為殘疾兒童提供康復服務;
(四)自開辦之日起,連續開展殘疾兒童康復服務不少于6個月;
(五)在“省公共信用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其他政府監管、執法部門無重大違法違規等不良記錄;未發生過重大傷亡或責任事故。
第五條 定點機構分為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機構,一般包括以下類別:
(一)殘疾人康復機構(如康復中心、綜合服務中心等);
(二)特殊或普通教育機構(如學校、幼兒園等);
(三)兒童福利機構(如福利院等);
(四)提供康復服務的醫療機構;
(五)其他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康復服務機構。
以生活照護、文化課等非康復類服務為主要營業范圍的機構,不屬于定點機構。
第三章 定點機構的申請及認定
第六條 市殘聯組織開展定點機構的認定工作,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提供支持、協助。定點機構的認定流程如下:
(一)申請。有申報意向的定點機構可向市殘聯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深圳市殘疾人康復服務定點機構申請表》。
2.機構康復業務資料。包括:
(1)業務場地、內設部門、服務范圍、服務規模、服務項目、服務特色、服務質量、價格收費等相關資料;
(2)專業技術人員花名冊、合同及職業資格證復印件;
(3)設備(教具)清單。
(二)受理。申請機構所在地區殘聯核實申請材料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符合申請條件,且材料齊全、格式規范、符合辦法規定的,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7個工作日內應當告知補充材料;不符合辦法規定的,應于7個工作日內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三)評審。市殘聯受理機構申請材料后,應當組織專家集中進行實地評審。經實地評審符合條件的機構,市殘聯應當在官方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結束無異議的,向最終認定的定點機構出具認定批復。
(四)復審。沒有通過評審的機構在30個工作日內,可以向殘聯組織申請復審。殘聯組織應當在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作出是否通過審核的結論,并書面告知申請機構。
(五)簽訂協議。市殘聯與認定的定點機構簽訂定點服務協議;定點服務協議期不超過3年,協議有效期期滿前2個月內,相關機構可向市殘聯申請重新認定。相關機構獲得定點資格滿3年的,應當重新申請定點機構認定。市殘聯將定點機構名單報省殘聯備案,并及時更新定點機構名單,每季度在深圳殘疾人網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市殘聯原則上每季度安排一次集中評審。參加評審的專家成員從評審專家庫中按專業類別選取,每次評審不少于3名專家,評審采取上門實地評審方式,應當包括實地勘察、機構負責人演示及現場答疑、現場聽課、查閱服務檔案及相關資料等環節。
第八條 下列機構均可以直接認定為定點機構,而無需再經重新認定流程:
(一)經中國殘聯、原國家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認定的聽力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人工耳蝸康復救助項目定點手術醫院;
(二)省等級評審三級(含)以上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
(三)經省認定的各類定點康復機構。
第四章 定點機構服務規范
第九條 服務對象或其監護人(代理人)自主選擇定點機構進行康復,市、區殘聯應當對定點機構信息進行公示并定期更新,為服務對象或其監護人(代理人)選擇定點機構提供便利。
第十條 定點機構須與服務對象或其監護人(代理人)簽訂具有法律效力、權責明晰的服務協議,服務協議須報區殘聯備案,并須載明下列事項:
(一)定點機構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服務對象或其監護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服務內容和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準及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地點;
(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解決方式;
(十)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合法內容。
第十一條 定點機構應當依據機構運營和康復護理服務成本、合理收益、社會承受能力及其他相關因素制訂收費標準,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制定收費標準須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定點機構自行開展超出我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范圍的服務項目所產生的服務費用,不納入康復項目經費范圍。
第十三條 定點機構應當遵循以下規定,為服務對象提供相應的康復服務:
(一)開展服務對象康復需求評估,并根據殘疾類型、殘疾等級和評估結果制定合適的康復方案。對康復效果定期評估,及時調整優化康復方案。康復方案的制定和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尊重服務對象或其監護人(代理人)的意見,告知康復措施的詳細信息;
(二)根據結算要求主動向服務對象提供財稅部門專業票據、費用明細清單等。因政策等原因不能提供相關票據的,需提供康復服務清單及費用安排等開展服務有效憑證,配合殘聯對服務對象享受康復服務及服務結算費用進行管理;
(三)配合殘聯開展康復服務調查和考核評估工作,做好康復服務對象資料的填報工作,定期匯總本機構開展康復服務的情況,并將相關情況報送市、區殘聯;
(四)在服務場所醒目位置公開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服務人員崗位職責、機構管理等信息;
(五)協助殘聯開展康復救助政策解讀和宣傳工作,幫助服務對象知曉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政策,告知其康復救助申請程序和要求;
(六)為服務對象按規范建立個人康復檔案,包括需求評估及結果、康復方案、康復過程及效果描述等相關資料;
(七)為有需要的殘疾人及其家屬提供情緒疏導、心理咨詢、危機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
(八)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九)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注意保護服務對象隱私,尊重服務對象民族風俗習慣,保障服務對象人格尊嚴和合法權益;
(十)定點機構在定點服務有效期內原則上避免分立、合并,確須分立、合并或服務項目、服務對象、服務規模、地址等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辦理定點機構認定手續;定點機構發生停業、被撤銷或關閉的,應當辦理取消定點手續。
第十四條 定點機構名稱、所有制性質、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化時,應當在變化后15個工作日內,持書面變更申請、有關文件原件及復印件,向市殘聯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定點機構服務場所裝修的,應報市殘聯同意并申請保留定點服務資格,裝修時間不超過6個月。在期限內完成裝修的,應當提交恢復定點服務的申請,經市殘聯復核合格后方能恢復定點服務;在規定期限內未能裝修完成的,須提前10天向市殘聯提出延期申請,延期時間最長不超過3個月。
第十六條 定點機構自主放棄或退出定點服務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市殘聯,并妥善安排服務對象康復銜接工作,積極配合行業管理部門、殘聯組織做好注銷登記、費用結算等工作。
第十七條 定點機構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市殘聯給予書面告誡,責令限期整改。定點機構出現下列行為,且在規定時間內整改不合格的,由認定部門取消其定點資格,禁止承接我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項目,并將其違法違規線索移交行業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有關責任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抗拒行業管理部門和殘聯組織的指導、監督和管理,擾亂康復救助工作秩序;
(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超過6個月未開展服務的;
(三)違規要求服務對象墊付康復救助費用、要求服務對象繳納不合理費用或脅迫其接受項目外的康復服務;
(四)安排服務對象在未取得定點資格的機構(分支機構)或場所進行康復訓練,違規向區殘聯申請報銷康復救助費用;
(五)存在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殘疾兒童及其他侵犯殘疾兒童合法權益行為;
(六)在消防、食品衛生、水電煤氣使用及教學環境等方面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
(七)弄虛作假,開具虛假證明、虛假服務記錄、虛假票據等虛假憑證的;
(八)存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條 市殘聯會同市民政、衛生健康、教育、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成立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全市定點機構管理監督工作。
第十九條 市殘聯會同市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共同組建肢體、智力、精神、視力、聽力言語等殘疾類別的康復服務專家技術指導組。市殘聯負責專家技術指導組日常協調與管理,根據需要,安排專家組成員參加定點機構評審、技術培訓、專業督導和績效評估等工作,并按照規定支付專家費。
第二十條 市殘聯及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定點機構政策宣導、人員培訓、調查研究、標準推廣應用以及服務試點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殘聯、民政、衛生健康、教育、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依法依規開展定點機構檢查監督工作,并根據需要協同開展聯合專項檢查。
市殘聯應當建立常態化監督檢查機制,組織專人開展實地日常檢查工作,同時可通過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強化社會監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發現和處理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 各區殘聯可結合實際,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本區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報送市殘聯,考核結果作為市殘聯開展年度考核的依據之一。
市殘聯可以自行考核,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定點機構開展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結果向社會公示。年度考核具體辦法由市殘聯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定點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根據具體的違規事實,依法納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對嚴重違法失信主體依法依規進行失信懲戒。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