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龍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深圳市龍華區促進殘疾人多元融合與實施辦法》的通知
深龍華府辦規〔2023〕9號
各街道辦事處、區直屬各單位,駐區各單位:
現將《深圳市龍華區促進殘疾人多元融合就業與創業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1月27日
深圳市龍華區促進殘疾人多元融合就業與創業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殘疾人的權利,促進殘疾人更高質量和更充分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廣東省殘疾人就業辦法》《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深圳市促進殘疾人就業辦法》等法規和,結合龍華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是指具有深圳市龍華區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8級殘疾軍人證或傷殘人民警察證的殘疾人。其中,第六、七、八條不限定龍華區戶籍殘疾人。
第三條 本辦法旨在促進有就業意愿的殘疾人,通過按比例就業、集中就業、個體就業(自主創業)、公益性崗位就業、輔助性就業、等多元就業形式,或通過持續性的支持逐步過渡到常態就業環境中實現殘疾人持續、穩定和融合就業。
第四條 殘疾人依法享有自主擇業、平等就業和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就業過程中歧視殘疾人。
第五條 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等應當采取適當措施,為殘疾人就業提供必要支持條件與合理便利。
第二章 就業促進
第六條 本行政區域內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帶頭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依法采取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義務。
區殘疾人聯合會機關干部隊伍中要有15%以上的殘疾人。
區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每年對本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本年度招錄(聘)殘疾人計劃和上一年度完成情況進行統計,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
建立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公示機制。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應將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納入信息公開范圍并按有關規定公示,國有企業應將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納入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第七條 各街道原則上每年應開設不少于1個殘疾人定向公益崗位。
由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改組的股份合作公司結合實際情況開設殘疾人定向公益崗位。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開設殘疾人定向公益崗位。
上述崗位招聘,可適當放寬條件至特殊就業困難殘疾人的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
第八條 支持社會力量興辦殘疾人輔助性就業機構,為智力殘疾人、精神殘疾人和重度肢體殘疾人提供輔助性就業崗位。對經區殘疾人聯合會認定并符合以下條件的機構,給予一次性開辦和運營經費補貼: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無違紀違法行為,并已運營1年以上。
(二)在本區有獨立的、固定的服務場所(租用場地的,須簽有2年以上租賃協議),原則上人均使用面積不低于10平米。
(三)至少安排5名殘疾人開展輔助性就業,與殘疾人或殘疾人親屬簽訂輔助性就業協議,且簽訂就業協議的殘疾人在崗就業6個月以上,平均每周在崗時間不低于20小時。
(四)配備專業服務人員,專業服務人員與殘疾人比例不低于1:15。至少1名專業服務人員持相關職稱證書或職業技能證書,如就業輔導員、心理咨詢師、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護士執業資格等。專業服務人員每年接受相關不少于40個學時。
(五)具有適合殘疾人工作、生活的無障礙環境,具備較為完善的勞動安全保護措施,安裝公共標識,配置能滿足殘疾人基本需求和信息化管理要求的設施設備。
(六)生活照料、勞動就業、技能培訓、文體活動等服務功能齊全。
(七)有穩定的勞動生產或服務項目,并與相關企業、支持單位簽訂原材料(包括半成品)供貨(加工、裝配、服務)、銷售(服務)合同。
(八)消防安全、衛生管理等符合國家相關要求。
(九)具有健全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實行殘疾人實名制個人信息管理,做到一人一檔,建立工作日志。
一次性開辦補貼按安排就業人數范圍發放,安排5人以上20人以下就業的,給予補貼5萬元;安排21人以上30人以下就業的,給予補貼10萬元;安排31人以上40人以下就業的,給予補貼15萬元;安排41人以上50人以下就業的,給予補貼20萬元;安排51人以上就業的,給予補貼25萬元。
運營經費補貼按安排就業人數每人每年2個月深圳最低工資的標準發放,殘疾人在該機構就業不滿1年,按實際在崗月數對應的比例計發。輔助性就業機構運營經費補貼每年最高不超過25萬元。
輔助性就業機構開辦滿1年后可向區殘疾人聯合會提出一次性開辦補貼和運營經費補貼申請,區殘疾人聯合會核實并公示后,按照有關規定撥付款項。
由政府主辦或全額資助的輔助性就業機構不享受該項補貼。
輔助性就業機構應加強對輔助性就業殘疾人的就業能力評估,對能夠融入正常勞動力市場就業的殘疾人,應轉介到社會用人單位進行分散按比例安排就業。
第三章 創業扶持
第九條 將殘疾人就業創業納入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利用政府公共物業、社會公益資源或租賃物業等方式,建設國家、省、市級殘疾人創業孵化示范基地,支持基地可持續運營與發展。
政府主辦的綜合性就業創業基地、產業園應預留不少于總面積5%的殘疾人創業空間,并適當放寬企業產值、企業法人或團隊負責人資質要求等條件。
鼓勵各就業創業基地為有意愿創業和正在創業的殘疾人提供場地入駐、政策咨詢、能力培訓、技術指導、項目推介等支持。
支持社會力量建設殘疾人集中就業、就業幫扶、職業培訓、創業孵化、盲按實訓等就業創業基地。對被評為市級以上殘疾人集中就業、就業幫扶、職業技能培訓、創業孵化、盲按實訓基地的,給予基地建設單位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為:國家級基地獎勵30萬元,省級基地獎勵20萬元,市級基地獎勵10萬元。
同一基地獲得不同級別或不同類別基地稱號的,獎勵可疊加。
第十條 實施殘疾人“自強工匠”培育計劃,鼓勵和支持有意愿的“自強工匠”進行創新創業。
按規定定期舉辦“自強工匠”評選活動,每屆評選不超過10名“自強工匠”,對獲評人員給予一次性獎勵8000元。
第十一條 建立龍華區殘疾人創業優秀項目庫,支持優秀項目參加各類創業大賽。
對在國家、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殘聯組織舉辦的創業大賽中榮獲獎項的殘疾人創業項目,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為:國家級一等獎獎勵7萬元、二等獎獎勵6萬元、三等獎及以下獎勵5萬元;省級一等獎獎勵5萬元、二等獎獎勵4萬元、三等獎及以下獎勵3萬元;市級一等獎獎勵3萬元、二等獎獎勵2萬元、三等獎及以下獎勵1萬元。
同一創業項目獲得不同級別或不同類別獎項的,獎勵可疊加。
第十二條 各類展銷會、迎春花市攤位、街道攤販經營場所,應當為殘疾人及特殊就業困難殘疾人的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設置公益性攤位。
搭建龍華區殘疾人創業產品展示平臺,通過線上、線下渠道展示、推廣殘疾人創業產品。
將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創業產品納入龍華區愛心幫扶超市、龍華對口幫扶線上商城等政府消費幫扶平臺或消費券使用范圍。
第四章 就業支持
第十三條 對于在崗殘疾人,按照市有關標準發放崗位補貼,每名殘疾人員工享受崗位補貼累計不得超過12個月。
第十四條 支持各街道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入第三方專業組織運營街道綜合(職業)康復服務中心,積極鏈接公共服務和社會公益慈善資源,為殘疾人提供專業職業康復和就業支持服務。
鼓勵有條件的街道,創新綜合(職業)康復服務中心運營模式、服務對象范圍和服務內容,探索試點公辦民營、獨立法人制等運營模式。
依托街道綜合(職業)康復服務中心建立殘疾人職業能力測評工作室,為殘疾人提供職業能力測評、職業生涯規劃等就業指導。
強化街道綜合(職業)康復服務中心職業轉銜功能,做好特殊就業困難殘疾人,尤其是精神殘疾人和智力殘疾人從學校到就業的銜接。
第十五條 通過分批培訓、考核的方式,培育殘疾人支持性就業輔導員隊伍,為特殊就業困難殘疾人提供支持性就業服務。
建立殘疾人支持性就業輔導員委派機制,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派就業輔導員進入庇護工場、用人單位等場域提供支持性就業服務,協助殘疾人逐步過渡到常態就業環境中就業。
第十六條 區住房和建設局在面向龍華區戶籍在冊輪候人配租公共租賃住房時,在冊輪候庫內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家庭、屬全國道德模范及提名獲得者、廣東省道德模范或者深圳市文明市民以及經總工會認定為深圳市級以上勞動模范或者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的家庭,進入選房入圍名單的,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安排優先選房。
區住房和建設局可以根據房源情況分批安排一定數量的房源面向在冊輪候人中的殘疾人優先配租。
區住房和建設局可以對符合相關規定的殘疾人減繳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50%。
第十七條 按規定組織開展評優活動,評選本區殘疾人就業支持服務成績顯著的用人單位及個人。
組建殘疾人就業政策宣講團,面向殘疾人和用人單位提供政策宣講及解讀服務。
第五章 監督與保障
第十八條 各相關部門應加強組織領導和協同配合,落實責任。區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建立殘疾人就業創業工作聯席會議機制,促進工作落實。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做好殘疾人就業創業資金保障,各部門應將所需經費納入本單位年度預算,促進殘疾人就業工作順利開展。
第二十條 有關部門應當做好殘疾人就業創業的法律保障,依法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殘疾人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一條 依托“數字龍華”平臺,推進各部門涉及殘疾人數據的標準對接、數據傳送與數據比對,逐步實現殘疾人大數據跨系統、跨部門聯通共享,為促進殘疾人就業創業提供信息保障。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中具體細則和服務流程,由深圳市龍華區民政局(殘聯)另行制定。本辦法未涉及內容,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中的特殊就業困難殘疾人指智力殘疾人、精神殘疾人、有手語翻譯需求的聽力殘疾人以及經有關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3次推薦就業未能就業的殘疾人。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龍華區民政局(殘聯)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