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東府辦〔2022〕10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各單位:
《東莞市殘疾人就業創業促進暫行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2月21日
東莞市殘疾人就業創業促進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殘疾人的權利,進一步促進殘疾人就業創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廣東省殘疾人就業辦法》和《關于印發〈關于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更好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總體方案〉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9〕2015號)等、法規、規章和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適用對象包括: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8級)的本市戶籍殘疾人;依法申領營業證照或其他法定登記注冊證明的本市用人單位(含個體工商戶),財政供養單位除外。
第二章 就業扶持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并為其提供適當的工種、崗位。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應當積極采取措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在堅持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的前提下,對殘疾人能夠勝任的職位、崗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聘)用殘疾人。
政府采購,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產品和服務。
第四條 加大對用人單位和殘疾人就業的激勵力度,調動用人單位和殘疾人就業的積極性。
(一)殘疾人崗位。用人單位招用本市戶籍殘疾人在職在崗工作,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根據殘疾人的參保情況,可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標準申請崗位補貼。本項補貼由市、鎮街(園區)按3:7比例分擔。
(二)超比例就業獎勵。用人單位(不含個體工商戶和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年度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5%以上,其中安排本市戶籍殘疾人3人(含)以上、且本市戶籍殘疾人比例占殘疾職工比例50%(含)以上,超出比例部分可按每滿1人5000元的標準申請獎勵,獎勵上限為5萬元。本項補貼由市、鎮街(園區)按3:7比例分擔。
(三)無障礙改造補貼。用人單位安排5名(含)以上殘疾人連續就業不低于12個月,且本市戶籍殘疾人占殘疾職工比例50%(含)以上的,可按每人2000元的標準申請無障礙改造一次性補貼,上限為10萬元。本項補貼由鎮街(園區)負擔。
(四)就業補貼。對在本市內通過各種就業形式實現就業,并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殘疾人,可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標準申請就業補貼。該補貼不列入工資計算中。本項所稱低收入家庭以《東莞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實施方案》中的界定為準。本項補貼由市、鎮街(園區)按3:7比例分擔。
第三章 創業扶持
第五條 支持殘疾人自主就業創業,鼓勵和引導殘疾人利用“互聯網+”等形式自主就業創業。
(五)自主創業補貼。殘疾人在本市創辦企業,通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成功領取一次性創業資助后,可按1:1的標準申請自主創業補貼。本項補貼由市、鎮街(園區)按3:7比例分擔。
(六)個體工商戶補貼。殘疾人開辦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在個體工商戶名下或以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本市戶籍殘疾人雇員在個體工商戶名下參加社會保險的,每月按最低社保繳費標準給予補貼。本項補貼由市、鎮街(園區)按3:7比例分擔。(七)創業項目孵化補貼。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孵化實體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者為本市戶籍殘疾人的創業項目,且通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成功領取創業孵化服務補貼后,該基地可按每年每項目(戶)5000元標準申請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兩年。本項補貼由市、鎮街(園區)按3:7比例分擔。
第四章 能力建設
第六條 建立健全殘疾人就業支持系統,鼓勵和幫助更多殘疾人實現就業。
(八)建立殘疾人就業輔導員隊伍。培育和扶持符合條件的機構開展支持性就業服務,促進殘疾人在就業輔導員的幫助下,逐步過渡到常態就業環境中就業。為殘疾人提供職業適應評估、求職定向指導、崗位支持等全鏈條、個性化服務,并及時協調解決殘疾人就業后面臨的困難。具體實施細則由市殘聯另行制定。
第七條 市、鎮街(園區)殘聯應依據本行政區域殘疾人數量、分布情況和就業需求,開展殘疾人免費職業技能,提高殘疾人就業穩定性。
(九)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對參加各級殘聯組織的職業技能培訓的殘疾人給予每人每天50元的綜合補貼,每年累計享受補貼天數不超過30天。本項補貼省市組織培訓所需經費由市財政負擔,鎮街(園區)組織培訓所需經費由鎮街(園區)負擔。
(十)職業技能提升補貼。殘疾人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技能等級證書,可按照《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職業技能提升培訓補貼申領管理辦法的通知》(粵人社規〔2019〕43號)標準給予補貼。同一職業同一等級同一工種證書只能申領一次補貼。本項補貼由市、鎮街(園區)按3:7比例分擔。
第八條 激勵殘疾人自強創業和助殘事業創新發展,全面加強殘疾人技能人才隊伍建設。
(十一)參賽獲獎獎勵。對參加國家、省級,以及市級非殘聯系統主辦的殘疾人就業創業比賽、職業技能競賽獲獎的殘疾人及助殘項目,分別按對應級別獎勵標準給予1:1的獎勵。對參加國際性殘疾人就業創業比賽、職業技能競賽獲獎的殘疾人及助殘項目,其獎勵標準由市殘聯牽頭另行制定。本項補貼由市財政負擔。
第五章 管理與保障
第九條 發現申請人弄虛作假,騙取、套取補貼資金的,發放補貼的各級殘聯要及時追回已發放的補貼資金,并取消其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各項扶助的資格,同時將申請人的失信行為依法推送到市信用聯合獎勵信息管理系統,開展聯合懲戒及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從事補貼審核、審批、發放工作的人員,違反審批條件和程序給予審批,為申請人出具不實證明材料,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挪用、騙取補貼資金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資金實行預算管理,各執行單位將所需經費納入本單位年度預算安排。
本辦法中除了明確提出由市財政負擔、鎮街(園區)負擔的項目外,其余由市、鎮街(園區)按3:7比例分擔。
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文件規定的扶助殘疾人標準高于本辦法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中所有補貼和獎勵,均需由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自主依法提出申請。
符合條件申請本辦法中各項補貼或獎勵的,除第(九)項向組織培訓的各級殘聯及第(十一)項向市殘聯提出申請外,其余各項均向申請人所屬鎮街(園區)殘聯提出申請。鎮街(園區)殘聯審核后將結果在申請人所屬村、社區公示5個工作日。向市殘聯提出申請的事項由市殘聯進行公示。
對公示內容有異議且能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可向鎮街(園區)殘聯或市殘聯申請復核。鎮街(園區)殘聯或市殘聯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并將調查結果通過第二款公示的形式予以公布。
本辦法與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部門制定的扶持政策發生重疊的,除社保補貼外,都可重復申領。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殘聯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