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國 務 院 法 制 辦 組織編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主 編:尹蔚民
副主編:胡曉義 信長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稱社會保險法)于2010年10月28日由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會保險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頒布實施,是我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制建設中的又一個里程碑,對于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更好地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第一章 總 則
本章規定了社會保險法的立法宗旨、我國社會保險的項目、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參加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個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各級政府在社會保險事業中的職責、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和經辦機構的職責、工會組織在社會保險中的權利和作用等。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釋義】本條是關于社會保險法立法宗旨的規定。
一、規范社會保險關系
社會保險關系是指社會保險主體在社會保險活動中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社會保險關系比較復雜,包括政府與公民之間、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與用人單位和個人之間、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參保人員之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參保人與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之間等多重關系。社會保險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要規范它們之間的關系,明確相互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二、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險法作為國家規范社會保險制度的專門法律,其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通過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制度來保證公民享受社會保障權,增進和維護公民的社會保險權益,保障公民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渡鐣kU法》這一宗旨主要體現在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權利和共享社會發展成果三個方面。
三、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每個人在工作和生活中都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風險,如年老、患病、傷殘、工傷、失業、生育等。在個人及其家庭無力防范或者克服這些風險的情況下,其后果可能是人們生活水平嚴重下降,甚至難以為繼。如果社會不能幫助人們解決這些風險,可能會導致社會不穩定和經濟不能健康持續發展。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通過政府主導的社會,幫助人們防范和弱化這些勞動和社會風險,改善全體社會成員的福利。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社會保險制度被稱之為社會“安全網”或者“減震器”。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將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作為到2020年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和主要任務。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國建立健全社會保險體系,不單純是穩定社會的手段,更是建設社會主義的內在要求。我國的立法活動就是將黨和人民的意志法律規范化。因此,社會保險法的最高宗旨,就是通過適當的制度安排,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落實黨中央提出的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要求,促進社會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