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基本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釋義】本條是關于國家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的規定。
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是憲法規定的一項公民基本權利。社會保險是公民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重要途徑之一。
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人口眾多、經濟發展起點低,而且東部、中部、西部各個地區之間、城鄉之間發展不平衡,人均收入較低,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制度任務十分艱巨。從國情出發,堅持以人為本,國家積極致力于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本法規定了5項社會保險制度,其中前兩項稱為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是因為養老和醫療保障體系中都有補充性保險,養老方面稱為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這是國家鼓勵的,但不是強制性的,也不是覆蓋全體公民的。而本法規范的是國家主導建立的、保障基本待遇的社會保險制度,為避免誤解與混淆,以“基本”界定。工傷、失業、生育保險沒有補充性設計,不會混淆,因此不必加“基本”二字。
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指繳費達到法定期限并且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國家和社會提供物質幫助以保證因年老而退出領域者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的社會保險制度?;攫B老保險制度由三個部分組成: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從制度層面上實現了“覆蓋城鄉居民”。
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繳納一定比例的醫療保險費,在參保人因患病和意外傷害而就醫診療,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其一定醫療費用的社會保險制度。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由三個部分組成: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踞t療保險已從制度上實現了“覆蓋城鄉居民”,使全體公民實現“病有所醫”。
三、工傷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制度,是指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對勞動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傷害或者職業病,從而造成死亡、暫時或者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職工及其相關人員工傷保險待遇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四、失業保險制度
失業保險制度,是指國家為因失業而暫時失去工資收入的社會成員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為失業人員重新創造條件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五、生育保險制度
生育保險制度,是指由用人單位繳納保險費,其職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生育保險制度對減少就業性別歧視、改善婦女就業環境、切實保障婦女生育期間的基本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對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等工作也產生了積極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