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釋義(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釋義(三)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釋義】本條是關于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方針和社會保險水平確定原則的規定。
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治國安邦的大計,必須以正確的方針作為指導。多年來,我國一直在積極探索符合國情的社會保險之路,這其中有很多成功的經驗,形成了一些規律性認識。特別是認識到在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中,面對復雜紛紜的矛盾,要優先解決制度“從無到有”的問題,彌補制度缺失;繼而解決覆蓋面“從小到大”的問題,將更多的人納入保障體系;在此基礎上,穩步解決保障水平“從低到高”的問題,讓人民群眾更好地分享社會經濟發展成果。將這些經驗加以提煉與概括,形成12字方針。將12字方針寫入社會保險法,通過國家立法的形式使其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一、廣覆蓋
廣覆蓋就是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面要廣,使盡可能多的人納入到社會保險制度中來。堅持廣覆蓋的方針,是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從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和發展看,社會保險范圍是逐漸擴大的:從國有單位到非國有單位,從單位職工到個體工商戶、人員,從就業相關人員到非從業人員,從城鎮人口到農村人口。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覆蓋全體居民,其目標是做到使人人享有“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是與就業相關的社會保險制度,主要覆蓋職業人群。社會保險法的貫徹實施,將進一步推動各項社會保險擴大覆蓋面,真正實現“廣覆蓋”的目標。
二、保基本
保基本就是我國社會保險待遇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基本需要為原則。這是由我國現階段經濟發展水平決定的。除了客觀條件的制約外,“保基本”還有兩個作用:一方面可以防止超出現實可能的過高標準造成國家財政、用人單位和個人負擔過重;另一方面就某些保險而言,如失業保險,可以避免有勞動能力的人過分依賴社會保險,而放棄以勞動為本的生存方式。當然,“基本”水平也不是恒定不變的。社會保險待遇和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應當保持一種“水漲船高”的正相關關系。隨著經濟發展,尤其是人均收入的增長,應當不斷提高基本社會保險待遇。
三、多層次
多層次就是社會保險除了基本保險之外,還可以建立補充保險。社會保險的多層次表現在除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外,還有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人壽、健康保險也是更大范圍上的補充保險。
四、可持續
可持續就是社會保險制度應是能夠長期穩定發展的。尤其體現為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能夠實現長期平衡,自身能夠良性運行,特別在人口老齡化高峰來臨時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能夠持續,不給財政造成過大的壓力,不給用人單位和個人造成過重的繳費負擔。
“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規定是對“保基本”方針的具體化。《憲法》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經濟社會發展是社會保險賴以存在的基礎,社會保險不可能超越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約著社會保險發展水平。這兩者的關系是,只有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社會保險才能有發展的基礎,社會保險水平必須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同時,社會保險能夠為經濟社會發展創造穩定的環境,減少個人的后顧之憂,提高消費預期,從而擴大內需,促進經濟社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