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生育保險
本章對生育保險的覆蓋范圍、制度模式、資金來源、享受待遇的條件等作了規定。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釋義】本條是關于生育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和繳費義務人的規定。
一、生育保險制度的歷史沿革和覆蓋范圍
生育保險是指職業婦女因生育而暫時中斷,由國家或單位為其提供生活保障和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制度。其宗旨在于通過向生育女職工提供生育津貼、產假以及服務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們因生育而暫時喪失勞動能力時的基本經濟收入和醫療保健,幫助生育女職工恢復勞動能力,重返工作崗位,并使嬰兒得到必要的照顧和哺育,從而體現國家和社會對婦女在這一特殊時期給予的支持和愛護。同時,通過將婦女生育負擔由用人單位責任轉化為全社會責任,平衡企業之間的負擔,減輕用人單位招用婦女的成本,幫助婦女。
我國生育保險制度建立于1951年政務院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內工作的女工人和女職工以及男職工的妻子,均可享受不同程度的生育保險待遇:正常生產享受56天的產假,產假期間工資按原標準照發并發給生育補助費,醫療費用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1955年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女工作人員生產假期的通知》,對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生育保險作了規定,其基本內容和《勞動保險條例》中企業的女職工是一致的。1988年,國務院頒布《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國務院令第9號),將生育待遇的覆蓋范圍擴大到我國境內的一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將產假延長到90天,并明確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將保障期限從生育期擴大到嬰兒哺乳期,再次提高了生育保險待遇。
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原有生育保險制度和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企業制度不相適應,例如,由于社會分工、行業特點造成女職工分布不均衡,由此導致企業之間生育費用負擔畸輕畸重,進而導致女職工生育期間的權益難以兌現,婦女平等就業權難以保障。為此,各地開始探索生育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根據各地實踐,1994年12月,勞動部頒布《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4]504號),將原有的用人單位負責管理的生育保險制度轉變為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
目前,我國生育保險的現狀是實行兩種制度并存:
第一種是建國初期延續下來的傳統生育保險制度。傳統生育保險制度的依據是國務院1988年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覆蓋范圍包括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具體待遇標準,按照《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險字[1988]2號)執行,即職工生育后,由所在單位負擔職工的生育產假工資、報銷生育醫療費,生育保險的管理由職工所在單位負責。這種傳統的生育保險制度的特點是:生育保險有關待遇由財政或者用人單位負擔,具體管理由用人單位負責。
第二種是生育保險社會統籌制度。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生育保險的覆蓋范圍包括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參加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應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參保單位女職工生育或流產后,其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實踐中,在全國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頒布的生育保險中,有15個地方規定將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納入了生育保險覆蓋范圍。
二、生育保險制度的繳費義務人
生育保險基金是整個社會保險基金中的一個組成部分,是依據國家法律規定專門為生育職工支付有關待遇而籌集的款項。其主要作用是為生育而暫時離開工作崗位的女職工支付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根據《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生育保險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資金。主要考慮是生育保險享受人數和計劃生育政策相聯系,預計性強,風險不大,不必留有結余。結余過多會加重企業負擔,影響生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因此,生育保險基金以夠用為目標。參加統籌的用人單位按照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考慮到全國地區間經濟情況差異很大,生育費用支付不平衡的因素,規定具體籌資比例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但最高比例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1%。
實踐中,生育保險基金的籌集主要有三種方式:
一是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根據2006—2008年生育保險基金運行情況分析,全國生育保險籌資比例保持在0.68%左右的水平。
二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參保,資金來源于財政撥款。這部分人員僅享受醫療待遇,生育津貼部分由原工資渠道解決。根據各地生育保險法規規定,繳費一般為職工工資總額的0.4%~0.5%。
三是用人單位按照每人每月固定的絕對額繳納生育保險費。此辦法主要在山西、河北等少部分地區實行,是生育保險開展早期的做法。
三、關于職工個人是否繳納生育保險費
根據本法規定,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社會保險法(草案)》二審后公開征求意見期間,一部分專家提出,從理論上來講,只有工傷保險是個人可以不繳費的,因為這是由雇主責任轉變而來的社會保險項目,國際通行的做法也是只有工傷保險是個人不繳費的,建議刪去本條中“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表述。立法機關認為,這樣規定,與勞動部《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是一致的,和目前實踐中的做法也是一致的,實踐中也沒有出現什么問題,因此沒有采納這個意見。
四、關于是否建立單獨的生育保險制度
草案二審稿第五十四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
《社會保險法(草案)》二審后公開征求意見期間,有意見提出,沒有必要單獨設置生育保險制度。主要有幾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生育保險覆蓋面較窄,隨著全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相關待遇完全可以作為基本醫療保險的支出內容,這就相當于全民享受了生育保險待遇,沒有必要單獨設置生育保險。第二種觀點認為,生育是所有公民而不僅僅是勞動者的健康權利。因此,應當通過國家稅收體系,向每一位生育婦女免費提供保障,而不適合用社會保險制度來解決。如果通過社會保險制度來解決,則有悖于公平的理念和要求,將會在就業婦女和非就業婦女以及城鄉之間造成更大的不公平。而且,國家已經對中西部地區的農村孕產婦實施了住院分娩補助政策,今后補助力度還要進一步提高,全國實現免費住院分娩的條件已經基本具備。第三種觀點認為,并非人人都有機會生育小孩,尤其是在生育保險制度實施之前已經生育過的人群,在生育時沒有享受到生育保險待遇,將來也沒有機會再生育,對這部分人來講,是在繳納根本不受益的保險費,這和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是矛盾的。
立法機關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各方面所提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生育保險是社會保險的組成部分,其宗旨是通過均衡用人單位招用女職工的生育費用,促進婦女平等就業,其在制度層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從待遇項目看,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生育保險基金每年用于生育津貼的費用約占基金總支出的2/3以上,基本醫療保險難以完全代替。從資金籌集上看,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不存在個人繳費卻不能享受待遇的問題,生育保險制度實質上是由所有用人單位繳費形成統籌基金,來負擔所有生育女職工的生育待遇,以保障婦女平等就業的權利。因此,現階段生育保險作為一個單獨的險種很有必要。而且勞動法以及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也明確生育保險是我國5項社會保險之一。立法機關采納了這一意見,保留生育保險作為一章,同時刪去了二審稿第五十四條的規定。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釋義】本條是關于生育保險待遇享受條件、待遇項目和支出渠道的規定。
一、生育保險待遇的享受條件
生育保險待遇同其他險種待遇的享受一樣,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本法規定了兩個條件:
第一,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是社會保險制度賴以存在的前提條件。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義務之后,才能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生育保險也是如此,只有用人單位依法繳納了生育保險費,其職工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二,是用人單位的職工。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那么,理所當然地該單位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二、生育保險待遇的項目和支出渠道
根據本法規定,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生育保險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其中,生育醫療費用包括女職工因懷孕、生育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和計劃生育手術費。生育津貼是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休產假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是對工資收入的替代。因此,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由生育保險基金按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支付期限一般與產假期限相一致,期限不少于90天。
明確生育保險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改革開放前,女職工生育期間的產假工資和醫療費用都由本單位負擔。改革開放后,由于社會分工和行業特點造成女職工分布不均勻,有的企業女職工人數占職工總數60%以上,由此導致企業之間負擔畸輕畸重,使女職工較多的企業不能平等地參與市場競爭。為了降低成本,企業在招用員工時往往傾向于排斥婦女,造成婦女平等就業權受到限制。特別是一些效益不好的企業,無力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待遇的兌現,使生育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為了適應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在總結各地探索經驗的基礎上,勞動部頒布《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將原有的用人單位負責管理的生育保險制度轉變為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實踐證明,實行生育保險基金社會統籌的方式,體現了全社會共擔風險的大數法則,有利于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均衡不同單位和行業之間的生育成本,充分發揮對婦女勞動者的保護功能。
三、職工未就業的配偶的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在草案修改審議過程中,有一種意見認為,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建議對男職工未就業配偶的生育醫療費予以解決。立法機關對此進行了認真研究,考慮到生育保險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過均衡用人單位負擔來促進婦女就業,同時國家醫療保險政策已將未就業婦女生育醫療費用納入了支付范圍,為了擴大受益面,本法規定:職工未就業的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這里所說的生育醫療費用待遇,主要是指未就業婦女因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本條中的“國家規定”,主要政策有:
1.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未就業婦女,其生育醫療費用可以按照規定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解決城鎮居民生育醫療費用的通知》(人社廳發[2009]97號)規定,各地要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住院分娩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開展門診統籌的地區,可將參保居民符合規定的產前檢查費用納入基金支付范圍。
2.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村婦女,其生育醫療費用可以按照規定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支付。2003年,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2003]3號文轉發衛生部、財政部、農業部《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明確農村婦女住院分娩的醫療費用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解決。
3.中西部地區分娩補助計劃。2009年,衛生部、財政部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導意見》(衛婦社發[2009]12號),規定實施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政策,對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所需費用予以財政補助。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村孕產婦在財政補助之外的住院分娩費用,可按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規定給予補償。對個人負擔較重的貧困孕產婦,可由農村醫療救助制度按規定給予救助。
第五十五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釋義】本條是關于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用的規定。
根據本法規定,生育醫療費用包括生育的醫療費用、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
和基本醫療保險相比,生育的醫療費用有以下特點:
1.生育保險待遇從生育之前的孕期就開始給付,事先保障和事后保障相結合,而醫療保險是在疾病發生之后,屬于事后救濟、補償保障。
2.醫療服務范圍的確定性。生育行為本身是人類自然的生理現象,正常生產的產婦不需要特殊的醫療技術和服務,如遇到難產可借助手術助產或進行剖宮產手術,醫療服務均屬于傳統輔助治療手段。因此,生育保險的檢查項目、治療手段大都是基礎性服務項目,醫療服務項目相對比較固定、費用也比較低廉,這與醫療保險有很大區別。
3.生育保險醫療服務保障水平高于醫療保險。考慮到孕產婦及下一代的身體健康和安全,在生育保險制度設計上,醫療費用報銷比例一般高于醫療保險,在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等規定的范圍內,基本可以全部報銷。沒有規定起付線和封頂線,在門診進行的產前檢查、住院分娩或者出現高危情況下的醫療費用都可以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生育的醫療費用,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規定,包括女職工生育期間的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等。女職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醫療費也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醫療費,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
檢查費是指女職工圍產期保健過程中,定期到醫療機構進行身體檢查的相關費用。大致可分為全身檢查、產科檢查、化驗檢查以及特殊檢查四部分。全身檢查:主要有發育和營養狀況、身高、體重、血壓檢查,心、肺、肝、脾,以及脊柱和乳房檢查。產科檢查:腹部檢查、骨盆測量、陰道檢查。化驗檢查:血常規、血型、尿常規、尿糖,必要時作肝、腎功能檢查。特殊檢查:根據情況作超聲波檢查、羊水檢查、胎盤功能檢查等。
接生費主要是指女職工分娩時,醫生或助產人員協助產婦分娩出新生兒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即醫生以及助產人員提供的醫療服務費用。大部分產婦為自然生產,這是接生過程中最為簡單的一種,也是費用最低的一種。也有一部分產婦由于各種原因不能靠自己的力量分娩,需要醫務人員手術才能娩出胎兒。無論哪種接生方式,其費用均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手術費支付的項目主要是指分娩過程中的剖宮產術。當產婦自身條件不適宜自己娩出胎兒時,必須依靠醫務人員進行手術幫助產婦完成分娩過程,其手術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住院費是指產婦分娩期間住院的床位費、取暖費等。床位費按照國家物價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普通床位收費標準支付。母嬰同室以及高標準病房所付費用,不屬于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范圍。
藥費是指女職工從懷孕至分娩后出院,醫生根據產婦需要給予的藥物護理、治療所發生的費用。產婦私自到藥店購藥以及購買滋補營養品所發生的費用,不屬于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范圍。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財政部、衛生部頒布的《關于妥善解決城鎮職工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32號)規定,職工計劃生育手術費用是指職工因實行計劃生育需要,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已經建立地方企業職工生育保險的地區,參保單位職工的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可列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沒有建立企業職工生育保險的地區,在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時,可以將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參保單位職工計劃生育手術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沒有參加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職工計劃生育手術費用仍由原渠道解決。從而解決了職工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的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這是對生育醫療費用的開放性規定。這是考慮到,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社會保障立法的發展,今后可能會出現新的項目費用。需要著重強調的是,這里所稱法規,包括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地方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即給地方規定生育醫療費用留出了空間。我國幅員遼闊,不同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結構差別較大,在符合國家統一規定的前提下,各地可以依據本地區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實際情況以及人口發展狀況確定生育保險基金的具體支付范圍。例如,一些省市規定給予生育女職工一次性營養補助金,具體標準不一,如廣東省規定“營養補助金標準案所屬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江蘇省規定,在確保基金平穩運行的情況下,可根據當地實際,聯合衛生、工會、婦聯等部門組織參保女職工逐步開展婦科病普查。
為了使生育醫療費用的規定更科學、更合理,充分考慮到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和群眾的現實利益,本法規定了“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釋義】本條是關于生育津貼的規定。
生育津貼是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女職工在生育期間離開工作崗位,不能正常工作,生育津貼是對女職工基本生活的保障。
在我國,目前生育津貼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標準分兩種情況:一是,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由生育保險基金按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支付期限一般與產假期限相一致,期限不少于90天。二是,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期限一般不少于90天。
一、生育津貼的領取期限
生育津貼支付期限一般與產假期限相一致,本法規定了三種情形:
1.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享受產假的主要是女職工。生育是人類繁衍生存和勞動力再生產的行為,既是一種自然行為,又是一種社會行為。職業婦女既要從事經濟活動,又要擔負生育子女的天職,實際上是為社會做出了雙重貢獻。國家和社會有必要通過制度安排,使生育女職工從開始懷孕就得到生活、身體等方面的照顧,使她們能安心在家休養,逐步恢復身體健康,已投入日后的工作。這對于保護婦女及嬰兒的身體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產假
根據1951年《勞動保險條例》和1955年《國務院關于女工作人員生產假期的通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56天;難產或雙生增加產假14天;懷孕3個月以內流產的可以休產假15天,3個月以上不滿7個月流產時,給予30天的產假。1988年7月,國務院頒布《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將正常產假由原來的56天延長到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同年,勞動部發布了《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為15~30天;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為42天,產假期間工資照發。1994年頒布的《勞動法》第六十二條也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2)晚育假
按照1982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指示》(中發[1982]11號)的規定,按法定結婚年齡推遲3年以上結婚為晚婚;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的為晚育。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為男22周歲,女20周歲。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齡基礎上,男女青年超過法定結婚年齡3年以上初次結婚,即男子年滿25周歲或者女子年滿23周歲結婚的;晚育,就是適當地推遲婚后初育的年齡,即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子女的。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這里說的“生育假”實質上就是產假。目前,在《勞動法》規定的女職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法定產假基礎上,有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對晚育的婦女規定了晚育假,即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給予適當延長產假的獎勵,各省獎勵的時間差距較大。多數地方規定晚育假10~30天;有些地方規定增加45~90天;最長的是西藏,規定增加9個月。此外,還有14個地方規定,在給予女方晚育假的同時,給予男方一定期限的護理假,一般為7~10天。
為保證晚婚晚育獎勵的落實,各地方普遍規定,對享受晚婚假、晚育假和護理假的職工應視為出勤,工資、獎金照發,不影響提職、提級、評先進,一切福利待遇不變。北京、天津兩地還規定如不能保證晚育假的,可增發工資;產婦不休所增加的晚育假的,給予女方一個月工資的獎勵,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50%。
2.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計劃生育手術主要是指公民為實行計劃生育而采取的避孕、節育和補救措施。據統計,全國每年進行的計劃生育手術能達到2 600萬件。公民在進行這些手術時,身心不可避免地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傷害,有的還可能因為操作不當而引起手術并發癥,理應得到國家的經濟獎勵和補償。因此,《計劃生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給予獎勵。
關于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手術所享受的國家規定的休假,目前國家并沒有一個正式的關于計劃生育手術術后休假的強制性規定。衛生部和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在1984年發布的《關于印發〈節育手術常規〉(第三版)的通知》中,提出了對各種節育手術術后休假的建議,主要為:放置宮內節育器,手術后休息2天;取宮內節育器,手術后休息1天;輸精管結扎,手術后休息7天;單純輸卵管結扎,手術后休息21天;產后結扎輸卵管,按產假另加14天,等等。有的地方已經根據該建議,對計劃生育手術的休假作出了明確規定。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社會保障立法的發展,除了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職工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兩種情形外,今后可能會出現新的享受生育津貼的情形。同時,我國幅員遼闊,不同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結構差別較大,在符合國家統一規定的前提下,各地可以依據本地區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實際情況以及人口發展狀況確定生育津貼的具體支付范圍。例如,有的地區允許女職工在生育后,給予男職工一定假期,以照顧生育后的妻子,假期工資照發。為了使生育津貼的規定更科學、更合理,充分考慮到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和群眾的現實利益,本法規定了“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生育津貼的支付標準
關于生育津貼的支付標準,過去是按照女職工本人產前標準工資計發。由于工資制度改革,標準工資的概念逐步淡化,在制定生育津貼給付標準時,一方面要考慮不降低女職工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要照顧不同行業的工資差異,調動所有企業參加生育保險的積極性。因此,勞動部《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實踐中,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具體情況不同,生育津貼的支付標準也各不相同。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一是按照女職工生育前的工資標準支付;二是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支付;三是按照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計發;四是按照社會平均工資標準計發。本法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規定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