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服務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優化生育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服務工作。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度。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及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推動生育和相關經濟社會政策的配套銜接,每年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本行政區域人口工作情況。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人口和計劃生育服務工作作為基層社會事務工作的重要內容,指定衛生健康工作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四條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的計劃生育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推進優生優育服務,并組織實施本規定。
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醫保、來穗人員服務管理、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通過完善住房、財政、教育、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服務工作。
第五條 村(居)民委員會設立計劃生育委員會,按照人口規模配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制定計劃生育自治章程,向所在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備案,并組織實施。計劃生育自治章程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
村(居)民委員會、大型廠礦、企業事業單位及流動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計劃生育協會,組織群眾開展計劃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第六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并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保證本單位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的經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
第七條 衛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民政等部門應當結合各自的職能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引導公民樹立科學、文明的生育、養育觀念,尊重生育的社會價值,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父母共擔育兒責任。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社會公益性宣傳。
學校應當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適當方式,在學生中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出生人口監測和預警機制,實行分級分類人口統計調查制度,健全市、區、鎮(街)、村(居)四級出生人口監測網絡,科學預測出生人口變動趨勢。
第九條 發展改革、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醫保、來穗人員服務管理、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促進人口信息資源的綜合開發和有效利用,推進出生醫學證明、戶口登記、醫保參保、卡申領等事項聯辦。
第十條 生育登記工作采取現場辦理和線上辦理相結合。擬生育子女的人員應當持身份證或者戶口簿,到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等辦理機構或者通過“粵省事”等移動政務服務平臺填寫提交生育登記表。登記申請人身份證或者戶口簿可以調取電子證照的,免予提交。
辦理機構應當在登記申請人提交生育登記辦理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出具生育登記憑證。
第十一條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民政、財政等部門以及市婦聯、殘聯,組織開展出生缺陷綜合防控工作。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出生缺陷綜合防控定點服務機構的名單,并向社會公布。
符合條件的服務對象可以到出生缺陷綜合防控定點服務機構接受其提供的免費婚前醫學檢查、孕前優生健康檢查、產前篩查和診斷、新生兒疾病篩查等各階段的出生缺陷綜合防控服務。
第十二條 鼓勵衛生機構提升孕育科研攻關能力,開展中西醫結合等不孕不育診療新技術研究與應用。
第十三條 衛生健康、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來穗人員服務管理、消防救援、網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監督涉人類輔助生殖技術領域技術服務,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非法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
(二)非法采供精(卵);
(三)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
(四)進行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第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關注孕產婦心理健康,將孕產期心理保健知識納入孕產期保健科普宣教內容,提高孕產婦及其家庭成員的心理健康保健意識。
鼓勵綜合醫院心理科、精神科、婦產科以及婦幼保健院等醫療機構以多學科會診的形式,為孕產婦及其家庭成員提供專業支持。
第十五條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專家面向村(居)民開展出生缺陷防控、高危妊娠、孕產婦心理健康保障、嬰幼兒科學喂養等知識宣講活動。
鼓勵社區內的家庭互助幫扶,提供嬰幼兒臨時照管幫助,組織開展各類親子活動。村(居)民委員會可以利用社區活動室、村民活動室等,為社區內育兒家庭組織的親子活動提供場地。
第十六條 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規范用人單位招錄、招聘行為,定期開展女職工生育權益保障、婦女平等就業等專項督查,為因生育中斷就業的女性提供再就業公共服務。
鼓勵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確定有利于照顧嬰幼兒的靈活休假和彈性工作方式,為家庭照護嬰幼兒創造便利條件。
第十七條 對本市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實施公租房保障時,可以根據未成年子女數量在戶型選擇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對有未成年子女的三孩家庭按規定給予優先保障。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二孩以上的家庭購買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申請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貸款最高額度可以適當調整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政策由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鼓勵有條件的普通高校和職業院校開設嬰幼兒托育服務與管理等專業。鼓勵銀行機構為托育機構提供多種貸款產品和服務。鼓勵保險機構開發相關責任險以及托育機構運營相關保險。
鼓勵有條件的幼兒園開設托班,招收2至3歲幼兒。鼓勵有條件的幼兒園在屬地區教育行政部門指引下,結合實際提供托管服務。
第十九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再享受80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15日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3周歲以內,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的育兒假。休假期限不因變更用人單位而重置或者增減,休假方式由用人單位與職工根據實際情況商定。
夫妻雙方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調整獎勵假、育兒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減少獎勵假、育兒假的,男方享受的陪產假、育兒假等可以增加相應天數。
第二十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按照國家、省和市的相關規定繼續享受相關獨生子女優待獎勵;符合條件的獨生子女父母享受社區居家養老、日常照料等必要的扶助補助。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給予其子女護理假。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并將有關幫扶和保障工作納入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
對符合條件的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成員,落實基本養老、醫療保障相關政策;發放計劃生育特別扶助金;優先安排入住公辦養老機構,提供無償或者低收費托養服務;對住房困難的,優先納入住房保障;對有就業意愿的,予以優先就業幫扶。
第二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本規定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已經作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廣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5日公布的《廣州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