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日修改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延續規定了獎勵假、陪產假,增設了育兒假和護理假。
2023年1月17日,廣東省人社廳、廣東省衛健委終于公布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相關假期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對育兒假和護理假請休規則、假期待遇做了具體規定。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相關假期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健康局(委):
為貫徹落實新修改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計生條例》)規定的相關假期,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優化生育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等有關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貫徹實施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自治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按照《計生條例》的有關規定,科學合理地安排符合條件的職工工作和休假,依法確保職工享受相關假期。
二、《計生條例》規定的女方八十日獎勵假和男方十五日陪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照《計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執行。
三、《計生條例》規定的育兒假不可疊加,如有兩個以上子女同時在3周歲以內,父母雙方每年均只能享受十日的育兒假,直至最小的子女滿3周歲。
育兒假的請休按周年計算,即以子女周歲作為計算年度。例如,子女2021年5月1日出生,那么自2021年5月2日至2022年5月1日子女滿1周歲之前,父母雙方可以各休10日的育兒假;2022年5月2日至子女滿2周歲之前,父母雙方可以再休10日的育兒假,以此類推,直至子女滿3周歲。在同一計算年度內,育兒假可以拆分請休,原則上不超過2次。
四、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本省戶籍夫妻或一方為本省戶籍的夫妻,一方年滿六十周歲的,其子女即可享受護理假,每年五日;患病住院治療(應提供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住院證明等材料)的,其子女每年可享受累計不超過十五日的護理假。
護理假不可疊加,父母雙方均滿六十周歲,子女每年也只可享受五日的護理假;患病住院治療的,每年累計也不超過十五日。
護理假的請休按自然年計算,在同一計算年度內可以拆分請休,原則上不超過2次。
獨生子女父母雙方為外省戶籍,其子女在廣東工作的,鼓勵用人單位參照《計生條例》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安排其子女休護理假。
五、用人單位要完善用工管理規章制度,明確育兒假、護理假等假期期間的工資待遇。用人單位要進一步加強工資集體協商,與職工協商一致明確育兒假、護理假期間的工資待遇,簽訂集體合同。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按照獎勵假、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標準支付育兒假、護理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充分體現用人單位的社會責任和人文關懷。育兒假、護理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不得低于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
六、用人單位應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合理安排職工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需跨1個計算年度安排職工休假的,應與職工協商一致安排。
七、職工按照《計生條例》有關規定享受的獎勵假、陪產假、育兒假和護理假不計入職工帶薪年休假假期。
八、用人單位可在規章制度中明確職工請休育兒假、護理假所需材料,如《廣東省生育登記憑證》、子女《出生醫學證明》、父母滿六十周歲的一方的身份證信息等。鼓勵用人單位采取由職工提交符合休假條件書面承諾的方式,簡化休假需要提供的材料。
職工休假時需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應積極協助,及時出具。衛生健康部門將積極完善家庭生育信息的在線查詢服務,為職工請休假提供方便。
九、如出現未按照《計生條例》規定給予假期、拖欠克扣工資、違法解除合同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任何組織或個人有權通過12345政務服務熱線、網上舉報投訴平臺等渠道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害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十、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貫徹落實假期制度的指導和監督,用人單位未按照《計生條例》安排職工休獎勵假、陪產假、育兒假和護理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確保《計生條例》規定的假期制度得到貫徹落實。
十一、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職工最小的子女在2021年12月1日至本通知印發之日期間滿3周歲、且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原因未給職工安排休育兒假,職工提出休假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計生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安排職工補休。獨生子女父母一方在2021年12月1日至本通知印發之日期間已滿六十周歲、且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原因在2021年、2022年未安排其子女休護理假,職工提出休假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計生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安排職工補休。
十二、本通知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健康委反映。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3年1月11日
《關于進一步做好<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相關假期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新修訂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實施時間?
答:《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已于2021年12月1日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即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稄V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計生條例》)根據上述決定作相應修改后,于同日重新公布。用人單位、勞動者可登陸官方(http://www.gd.gov.cn/zwgk/wjk/zcfgk/content/post_2532570.html)查詢《計生條例》原文。
二、《計生條例》規定了哪些假期?
答:(一)延續規定了獎勵假、陪產假?!队嬌鷹l例》第三十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
(二)增設了育兒假和護理假?!队嬌鷹l例》在第三十條中增設“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歲以內,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兒假”;在第三十六條中增設“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本省戶籍夫妻,享受以下優待獎勵補助:……(五)年滿六十周歲,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護理假;患病住院治療的,給予其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十五日的護理假”。
三、獎勵假和陪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如何計算?
答:《計生條例》規定的女方八十日獎勵假和男方十五日陪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照《計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和《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執行。
《計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假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四、育兒假應如何請休(如何計算?能不能疊加、可不可以拆分)?
答:(一)育兒假的請休按周年計算,即以子女周歲作為計算年度。
(二)《計生條例》規定的育兒假不可疊加,如有兩個以上子女同時在3周歲以內,父母雙方每年均只能享受十日的育兒假,直至最小的子女滿3周歲。
(三)在同一計算年度內,育兒假可以拆分請休,原則上不超過2次。
五、護理假應如何請休(如何計算?能不能疊加、可不可以拆分,父母為外省戶籍的情況可不可以請休)?
答:(一)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本省戶籍夫妻或一方為本省戶籍的夫妻,一方年滿六十周歲的,其子女即可享受護理假,每年五日;患病住院治療(應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住院證明等材料)的,其子女每年可享受累計不超過十五日的護理假。
(二)護理假不可疊加,父母雙方均滿六十周歲,子女每年也只可享受五日的護理假;患病住院治療的,每年累計也不超過十五日。
(三)護理假的請休按自然年計算,在同一計算年度內可以拆分請休,原則上不超過2次。
(四)獨生子女父母雙方為外省戶籍,其子女在廣東工作的,鼓勵用人單位參照《計生條例》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安排其子女休護理假。
六、育兒假、護理假的工資待遇如何計算?
答:(一)用人單位要完善用工管理規章制度,明確育兒假、護理假等假期期間的工資待遇。
(二)用人單位要進一步加強工資集體協商,與職工協商一致明確育兒假、護理假期間的工資待遇,簽訂集體合同。
(三)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按照獎勵假、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標準支付育兒假、護理假期間的工資待遇。育兒假、護理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不得低于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
七、育兒假、護理假能不能補休?
答:(一)用人單位應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合理安排職工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需跨1個計算年度安排職工休假的,應與職工協商一致安排。
(二)職工最小的子女在2021年12月1日至本通知印發之日期間滿3周歲、且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原因未給職工安排休育兒假,職工提出休假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計生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安排職工補休。獨生子女父母一方在2021年12月1日至本通知印發之日期間已滿六十周歲、且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原因在2021年、2022年未安排其子女休護理假,職工提出休假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計生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安排職工補休。
八、休了育兒假、護理假還能不能休職工帶薪年休假?
答:職工按照《計生條例》有關規定享受的獎勵假、陪產假、育兒假和護理假不計入職工帶薪年休假假期。
九、職工如何維護相關假期的合法權益?
答:(一)如出現未按《計生條例》規定給予假期、拖欠克扣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任何組織或個人有權通過12345政務服務熱線、網上舉報投訴平臺等渠道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害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二)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十、用人單位不落實《計生條例》規定假期的,如何處理?
答:用人單位未按照《計生條例》安排職工休獎勵假、陪產假、育兒假和護理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