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引進國內人才來深工作,促進本市社會經濟發展,制定本規定。
二、本市引進國內人才的基本原則是引進高層次和急需人才,調整人才,整理人才結構,提高人才素質,構筑人才集聚中心。
三、所需的國內人才可在深自主擇業。經用人單位考核同意后,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的程序分別向市、區人事部門申請引進。
四、 本規定所稱國內人才,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
1、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省(部)級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年齡在55周歲以下;
2、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年齡在50周歲以下;
3、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并獲得學士以上學位,年齡在45周歲以下;
4、具有大專學歷,且是本市緊缺急需的技能型專業或崗位,年齡在35周歲以下;
5、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具有本市緊缺急需的特殊才能,年齡在45周歲以下。
五、本規定所稱用人單位,是指在本市合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用人自主權的各類單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權的國內外單位在深分支機構。
六、引進已婚人才,其配偶也應符合我市引進人才的條件,但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碩士以上學位人員和留學并取得學士以上學位人員,可適當放寬。
七、夫妻雙方都符合引進人才條件,可同時辦理調入,如不能同時辦理,可先調一方,其未成年子女可隨父親或母親遷入。
八、符合本市規定第四條的人才,也可以不遷戶口,不轉行政關系,直接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合同,辦理有關手續在深工作;可依照有關規定參與本市的職稱評審、申報政府特殊津貼及各種評比、獎勵活動;在投資、進出特區、人事、社會保障、子女入學等方面,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不受戶籍限制。
九、用人單位可以聘請國內外人才到本單位兼職,開展技術合作、技術咨詢、技術、成果轉讓、研究開發等業務。
十、市人事部門每年要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情況,結合人才存量、需求、結構,指定從市外引進人才專業和崗位目錄表,明確規定緊缺、優先、控制專業和崗位,實行宏觀調控,并對用人單位及各區引進人才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十一、市、區人事部門對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企業引進的人才,要重點扶持、重點保證。
十二、市、區認識部門及用人單位要嚴格掌握引進人才條件,嚴格遵守規定,杜絕人才引進中的弄虛作假現象,確保引進人才質量。如有違反,將追究有關單位和當事人的責任。
十三、用人單位要充分發揮人才的作用,合理使用人才,切實防止和糾正閑置浪費人才的現象。
十四、市、區各級機關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從市外錄用和調入國家公務員和工作人員,依照《市國家公務員管理辦法》執行。
十五、市人事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十六、本規定自2002年3月1日起執行,先前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