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人員到哪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
答: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到經辦機構、街道保障事務所及受社保機構委托的銀行窗口申領失業保險金。其中有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需審檔確認的,必須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
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是什么?
答: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按規定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一)失業前已參加失業保險滿一年,或者不滿一年但本人仍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的;(三)在本市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有哪些情形?
答:(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如何享受保險?
答:失業員工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由失業保險基金繳納基本醫療保險二檔,并可綁定社區健康醫療中心享受門診待遇。
什么時候發放失業保險金?
答: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當月辦理申領手續,次月15日前便可發放。
申領失業保險金需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答:1、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原件(在與社保機構協議合作銀行的指定窗口辦理的必須提供本人身份證);
2、經本人簽名確認的本市商業銀行活期存折或借記卡復印件(已與社保機構綁定銀行賬號的無需提供);
3、有視同繳費年限的需提供本人人事檔案。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如何計算?
答:根據《經濟特區失業保險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一)失業保險繳費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滿一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四年以上的,超過四年的部分,每滿半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每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月。
失業人員綁定社康中心后享受的門診待遇有何規定?
答:失業人員綁定社康中心后,由社區門診統籌基金在一個醫療年度內支付給每個住院醫療保險參保人的門診醫療(含急診)費用,總額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后生活仍有困難的怎么辦?
答:可以按有關規定向民政部門申請社會救濟。
失業人員申請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時,遇到個人參保信息不一致,需要修改怎樣處理?
答:參保信息不一致時,失業人員需要回到原參保地社保征收窗口申請修改個人信息,完成修改后選擇就近窗口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即可。
企業不給職工開具書面證明怎么辦?
答:用人單位拒絕出具終止或者解除的書面證明的,失業人員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出具書面證明;拒不出具的,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用人單位處以每人五千元的罰款;因用人單位拒絕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職工應當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書面證明的法律責任?
答: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及時為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用人單位應當將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市社保機構。用人單位拒絕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的,失業人員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出具書面證明;拒不出具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用人單位處以每人五千元的罰款;因用人單位拒絕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職工應當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
哪些情況必須到社保窗口辦理?
答:在市區殘聯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的殘疾失業人員、需確認視同繳費年限且需審檔的失業人員、需辦理異地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的失業人員及其他符合條件而無法在“一站式”窗口或銀行窗口辦理的失業人員必須到社保窗口辦理。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金期間,醫療保險費需不需要本人繳交?
答:失業人員領取失業金期間,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
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怎樣認定?
答:失業人員的視同繳費年限認定按照《深圳市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認定辦法》執行。
失業人員異地失業保險關系轉移如何認定?
答:失業人員在深圳以外的繳費年限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后計算。目前由于國家對省外失業保險關系轉移尚未出臺相關,我市尚未開展省外失業保險關系關系工作;省內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按照《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失業人員停領失業保險金后,再次失業的,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嗎?
答:失業人員停領失業保險金后,再次失業的,可以再次申領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為:1.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并參保的,繳費時限重新計算;2.再次失業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與前次失業應領而尚未領取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金期間死亡的,怎么辦?
答:失業人員領取失業金期間死亡的,其遺屬可以一次性申領喪葬補助金、撫恤金。
失業人員的遺屬一次性申領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領取標準是什么?
答:喪葬補助金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撫恤金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0%。
哪些情形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答:(一)重新就業的(失業人員參加工傷、養老或失業保險之一者即視為重新就業);(二)應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待遇的;(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工作達到規定次數的;(六)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和個人弄虛作假需承擔的法律責任?
答:用人單位弄虛作假,為不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辦理失業保險參保手續,尚未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由市社保機構按違規參保人數對用人單位和違規參保人處以每人五千元的罰款;已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對用人單位和違規參保人處以已支付失業保險待遇五倍的罰款。用人單位弄虛作假的,對違規參保人應當承擔的責任依法負連帶責任。市社保機構應當將用人單位的違規情況向社會公開,并納入企業誠信記錄。
什么是浮動費率?
答:是指以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基準費率為基礎,根據用人單位上一年度辭退職工比例、失業保險費收支率和招用經本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數等因素決定是否向下浮動基準費率,并核定用人單位當年度的失業保險繳費比例。實行可浮動的費率能鼓勵企業不解雇或者少解雇職工,有利于促進就業,預防失業。
深圳市失業保險浮動費率什么時候執行?
答:深圳市失業保險浮動費率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是多少?
答: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為我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按月發放。
深圳市失業保險繳費標準是什么?
答: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失業保險費的繳費標準為:(一)用人單位以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二按照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人數按月繳納;(二)職工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一按月繳納。
為什么要參加失業保險?
答:失業保險是對勞動年齡內有就業能力并有就業愿望的人由于非本人意愿而失去工作,無法獲得維持生活所需的工資收入,在一定期間內由國家和社會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會保險制度。失業保險是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有效保障失業保險人員的基本生活。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依法參加失業保險。
失業員工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嗎?
答:失業員工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按月為失業人員繳交基本醫療保險二檔。
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若干規定什么時候開始施行?
答:《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若干規定》于2012年6月28日經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失業員工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的待遇?
答:(一)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標準為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二)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本市醫療保險的規定參加醫療保險,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
(三)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遺屬可以一次性申領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待遇。
(四)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有關規定享受職業介紹、職業等服務或者。
失業保險參保范圍?
答: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