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勞務派遣服務要求
征求意見稿
Basic requirements of labor force dispatchment service
目?次
前言
1 范圍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3 術語和定義
4 服務內容
5 勞務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
6 服務流程
7 服務時限
8 檔案管理
前?言
本標準按照 GB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保障科學研究院、中國勞動學會勞務經濟與境內派遣專業委員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新民、戰夢霞、王濤、李娟、曹力、李淑妍、熊堅、張國梁、龔德智。
勞務派遣服務要求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勞務派遣服務的服務內容、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服務流程、服務時限和檔案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勞務派遣機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標準的引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DA/T42 企業檔案工作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勞務派遣機構
獲得行政許可機關頒發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具有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法人資格,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經營的企業。
3.2 勞動合同labor contract
勞務派遣機構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3.3 勞務派遣協議 labor dispatchment contract
勞務派遣機構與用工單位簽訂的接受和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合約。
3.4 勞務派遣 labor dispatchment
勞務派遣機構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勞務派遣協議將被派遣勞動者派到用工單位服務,由用工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過程進行指揮、監督和管理的一種用工形式。
3.5 服務 Service
服務提供者與顧客接觸過程中所產生的一系列活動的過程及其結果,其結果通常是無形的。
4 服務內容
勞務派遣機構應為用工單位提供以下服務:
——簽訂勞務派遣協議;
——被派遣勞動者的招聘、篩選、評估和推薦;
——被派遣勞動者的業務技能;
——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勞動糾紛的協調處理;
——代收、代發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等;
——勞務派遣業務檔案管理;
——其他服務。
勞務派遣機構應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以下服務:
——簽訂勞動合同;
——如實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應遵守的規章制度以及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
——被派遣勞動者的上崗知識、安全培訓;
——被派遣勞動者的入職、離職手續辦理;
——被派遣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參保登記、申報繳費、轉入、轉移及待遇申辦;
——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相關待遇發放,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
——督促用工單位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
——被派遣勞動者被用工單位退回后的處理;
——與用工單位之間勞動糾紛的協調處理;
——意外情況處理(包括但不限于被派遣勞動者的非因公意外傷害、意外死亡、工傷等);
——、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5 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
5.1 勞務派遣機構應與用工單位依法簽訂勞務派遣協議。
5.2 勞務派遣機構應與被派遣勞動者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5.3 勞務派遣機構應將勞務派遣協議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5.4 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是明確勞務派遣機構、用工單位及被派遣勞動者三者權利與義務的契約,可以用以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以及作為解決勞動糾紛的主要依據。
5.5 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應充分體現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誠信的原則,文本表述應當簡練、易懂,并確保有關條款的清晰、透明、客觀和公正。
5.6 勞務派遣機構應提供勞務派遣協議、勞動合同等樣本,并對重要的條款做出相應的解釋。
5.7 勞動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具備如下內容條款:
——勞務派遣機構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被派遣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用工單位名稱、住所、聯系方式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合同期限;
——被派遣勞動者的派遣期限、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等;
——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及支付方式;
——被派遣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及待遇支付;
——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5.8 勞務派遣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具備如下內容條款:
——勞務派遣機構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用工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派遣的工作崗位名稱和崗位性質;
——工作地點;
——派遣人員數量和派遣期限;
——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定的勞動報酬數額和支付方式;
——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事項;
——被派遣勞動者工傷、生育或者患病期間的相關待遇;
——勞動安全衛生以及培訓事項;
——經濟補償等費用;
——勞務派遣協議期限;
——勞務派遣服務費的支付方式和標準;
——違反勞務派遣協議的責任;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納入勞務派遣協議的其他事項。
6 服務流程
6.1 基本業務流程
勞務派遣業務基本流程工作內容如下:
——與用工單位洽談簽約;
——被派遣勞動者招聘;
——被派遣勞動者入職辦理;
——引導被派遣勞動者進入用工單位工作;
——代收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等;
——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發放;
——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
——未被派出勞動者的服務;
——被派遣勞動者被用工單位退回的后續服務;
——被派遣勞動者離職退出;
——協助被派遣勞動者工傷處理;
——其他服務。
6.2 與用工單位洽談簽約
6.2.1 用工單位提出勞務派遣用工需求。
6.2.2 勞務派遣機構根據用工單位的需求提出服務方案,通過協商、談判、競標等形式確定合作關系。
6.2.3 勞務派遣機構與用工單位協商一致,簽訂勞務派遣協議。
6.3 被派遣勞動者招聘
6.3.1 根據用工單位的要求,發布招聘崗位、崗位職責說明、工資標準及其他配套待遇等招聘信息。
6.3.2 被派遣勞動者填寫求職申請表,登記個人信息。
6.3.3 對參加應聘的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初步篩選,組織進行考試。
6.3.4 將考試合格的被派遣勞動者名單提供給用工單位,以確定錄用名單。
6.3.5 安排、組織被派遣勞動者進行體檢,并保存體檢記錄。
6.4 被派遣勞動者入職辦理
6.4.1 收集被派遣勞動者個人信息資料,包括:勞動合同、身份證復印件、畢業證復印件、學歷證復印件、照片、員工入職登記表、體檢報告單,以及其他證件的信息資料,以此作為被派遣勞動者的檔案保存。
6.4.2 勞務派遣機構按照國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6.4.3 勞務派遣機構通知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辦理有關社會保險的相關材料并予以核實。
6.4.4 辦理勞動用工備案及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開戶手續。
6.5 引導被派遣勞動者進入用工單位工作
6.5.1 勞務派遣機構在用工單位的派駐人員協助辦理被派遣勞動者手續交接。
6.5.2 勞務派遣機構協助用工單位進行崗前培訓。
6.5.2 如果有試用期考核,勞務派遣機構需將考核內容和方式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6.5.3 被派遣勞動者試用期結束后,由勞務派遣機構協助被派遣勞動者簽收員工手冊。
6.6 代收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等
6.6.1 用工單位根據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向勞務派遣機構支付社會保險費等相關費用。
6.6.2 勞務派遣機構向用工單位提交有關憑證發票,并提供被派遣勞動者賬戶清單以備查詢。
6.7 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發放
6.7.1 用工單位每月根據約定日期向勞務派遣機構發送被派遣勞動者上月的考勤考核情況表,勞務派遣機構結合被派遣勞動者的考勤考核等情況,制作被派遣勞動者勞務費(工資)結算表。
6.7.2 用工單位收到勞務派遣機構被派遣勞動者勞務費(工資)結算表后,應在約定的期限內審核完畢并確認,用工單位審核確認后,勞務派遣機構開具(稅務)發票送達用工單位。
6.7.3 用工單位收到勞務派遣機構發票后,將被派遣勞動者上月的服務費(工資)劃入勞務派遣機構指定的銀行賬戶。
6.7.4 勞務派遣機構應在約定的期限內按時足額地發放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并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等。
6.7.5 工資發放完成后,勞務派遣機構應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并將相關資料備案入檔以備查詢。
6.8 被派遣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繳納
6.8.1 勞務派遣機構按照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按時足額代繳被派遣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
6.8.2 勞務派遣機構按照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及時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待遇申辦(領)手續。
6.9 未被派出勞動者的服務
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機構應當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6.10 用工單位退回被派遣勞動者的后續服務
6.10.1 被派遣勞動者被用工單位退回后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機構應當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6.10.2 被派遣勞動者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機構重新派遣其到新的用工單位,應變更之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
6.10.3 被派遣勞動者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機構重新派遣時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機構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并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6.11 被派遣勞動者離職退出
遇有下列情況:
6.11.1 勞動合同終止時,勞務派遣機構應當及時告知用工單位。勞務派遣機構在確認終止日期、崗位交接手續辦理情況等事項后,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并在十五日之內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6.11.2 勞動合同解除時,勞務派遣機構應與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明確勞動合同解除的原因、日期、崗位交接手續、經濟補償金支付金額等事宜,及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6.11.3 被派遣勞動者離職時,勞務派遣機構應與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明確勞動合同的解除原因、日期、崗位交接手續、違約金、賠償金等事宜,解除勞動合同等相關手續后,及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6.12 被派遣勞動者工傷處理流程
6.12.1 工傷事故發生后,用工單位應立即通知勞務派遣機構,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2小時。
6.12.2 勞務派遣機構在接到工傷報備后,應12小時內趕至現場處理有關事宜。
6.12.3 勞務派遣機構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30日內向所屬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交書面工傷認定申請。
6.12.4 被派遣勞動者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勞務派遣機構應當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的有關資料。
6.12.5 被派遣勞動者經認定為因工傷亡,由勞務派遣機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待遇申領手續。
7 服務時限
7.1 勞動合同簽訂時限
勞務派遣機構應當在招用被派遣勞動者之日起,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7.2 社會保險辦理時限
7.2.1 勞務派遣機構應當自招用被派遣勞動者之日起,三十日內為被派遣勞動者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7.2.2 用工單位應按照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時間將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及時足額轉入勞務派遣機構指定的銀行賬戶。
7.2.3 勞務派遣機構應依法按時足額代繳被派遣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
7.3 勞動報酬發放時限
7.3.1 用工單位應按照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將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及時足額轉入勞務派遣機構的指定銀行賬戶。
7.3.2 勞務派遣機構應嚴格按照勞務派遣協議約定的日期發放被派遣勞動者工資。
7.4 工傷認定辦理時限
7.4.1 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發生工傷事故,用工單位要給予搶救,并第一時間(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2小時)通知勞務派遣機構。
7.4.2 勞務派遣機構應在接報后12小時內進現場處理,24小時內提供書面解決方案。
7.4.3 被派遣勞動者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勞務派遣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及其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7.5 勞動糾紛處理時限
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發生勞動糾紛,勞務派遣機構應在接報后24小時內響應并于2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解決方案。
7.6 服務投訴響應時限
勞務派遣機構接到被派遣勞動者或用工單位的投訴后,應在24小時內響應并于2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解決方案。
7.7 其他時限
按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時限辦理的其他事宜。
8 檔案管理
8.1 勞務派遣機構應將服務過程中形成的各種記錄按照統一的原則進行匯總、分類和儲存,并形成統一的檔案作為經營管理的重要依據。
8.2 文件中各項記錄的內容應真實、詳細,確保各方權益不受侵害。
8.3 文件歸檔的交接、檔案的整理和保管應按照DA/T42的要求執行。
8.4 勞務派遣業務存入檔案的資料主要包括如下:
——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往來確認事項的備案資料;
——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單項協議、往來確認事項的備案資料;
——被派遣勞動者的個人信息資料;
——與勞務派遣業務相關的其他資料。
8.5 勞務派遣業務檔案的保管期限應根據文件對勞務派遣機構、國家和社會所具有的現實和今后工作查考、憑證作用,以及歷史研究價值確定,具體包括以下:
——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其他業務檔案保管期限的確定參照DA/T42對企業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