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市企業(集團)公司及有關單位:
為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派遣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對執行過程中的若干具體問題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關于過渡期內規范用工比例的問題
按照《派遣規定》的規定,用工單位在該規定施行前使用派遣員工數量超過用工總量10%的,應當于該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內降至規定比例。用工單位應當按照《派遣規定》的要求,制定調整用工方案,明確降低派遣用工比例的計劃和期限,并將該調整用工方案報所在地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缎薷臎Q定》施行后使用的派遣員工數量不超過規定比例的用工單位,為確保調整用工方案平穩實施、降低派遣用工總量,在降低用工比例的過程中、確因生產經營特殊需要而新用的派遣員工,必須納入報備調整用工方案的降比范圍。
二、關于行政許可被撤銷、吊銷、未延續的處理問題
按照《許可辦法》、《上海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辦法》(滬府發[2012]46號)和《關于實施勞務派遣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通知》(滬人社關發[2013]32號)的規定,因不符合許可條件,勞務派遣單位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未延續或者被撤銷、吊銷的,原已經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可繼續履行至派遣期限屆滿。
三、關于落實同工同酬的問題
本市用工單位應當按照《修改決定》關于同工同酬的規定,對派遣員工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用工單位未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用工單位逾期未整改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四、關于輔助性崗位的問題
用工單位要按照《派遣規定》的規定,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適用勞務派遣用工的輔助性崗位范圍,并在單位內公示。
用工單位未按規定確定輔助性崗位范圍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用工單位逾期未整改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五、關于派遣員工發生工傷的問題
派遣員工在本市用工單位發生事故傷害的,由勞務派遣單位或者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在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向注冊地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承擔申請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申領工傷保險待遇等工傷保險責任;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并按國家和本市工傷保險規定承擔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及浮動費率等工傷保險責任。
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未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的,由本市用工單位向注冊地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按國家和本市工傷保險規定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發生工傷的派遣員工在存續期間被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的,用工單位應當按《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結清該員工依法享有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該員工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勞務派遣單位按規定分別支付一次性工傷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勞務派遣單位對用工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六、關于跨地區勞務派遣的招工用工備案和社會保險的問題
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市派遣員工的,應當按照本市標準,在本市為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辦理招工備案手續,并按照本市標準,在本市為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未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的,由本市用工單位辦理用工備案手續,并按照本市標準,在本市代勞務派遣單位為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未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且本市用工單位未按規定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的,派遣員工在發生糾紛時要求本市用工單位承擔工傷、醫療等社會保險待遇的,本市用工單位應當先行承擔。
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將非本市戶籍員工派遣到本市用工單位設在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所在地崗位工作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七、關于欠薪保障金墊付的問題
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符合欠薪保障金墊付情形的,相關行政機關在查清糾紛情況和欠薪事實后,可以根據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企業欠薪保障金籌集和墊付的若干規定》對勞動者的欠薪進行墊付,但對同一個勞動者的同一欠薪事項只墊付一次。
八、關于派遣用工轉為外包的問題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將派遣用工轉為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的,應當調整原勞務派遣關系所形成對勞動者的管理方式,根據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的性質,參照直接管理和間接管理的原則合理確定管理界限,防止引發相關糾紛。用工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按照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的,按照《派遣規定》處理。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