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答:(1)根據繳費年限領取不同時長的失業保險金。
(2)失業保險金按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按月計發。
(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領取求職。
(4)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的,可申請一次性加發失業保險金,標準為生育當月本人失業保險金的三倍。
(5)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繳納的職工基本保險費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本人不需繳納。
(6)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遺屬可一次性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及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7)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未滿前重新,就業后簽訂一年以上合同并參加失業保險滿三個月的,可以一次性領取已經核定而尚未領取期限一半的失業保險金;剩余的尚未領取期限與再次失業時的領取期限合并計算。
(8)失業人員在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未滿前的,憑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及納稅證明,可以一次性領取已經核定而尚未領取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并相應計算為領取期限。
(9)失業人員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取得證書的,將可以申請領取補貼,以鼓勵其提高技能,盡快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