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職權名稱 | 核定失業人員按月申領失業保險待遇 |
給付對象 | 符合受理條件的失業人員 |
行政強制對象 | 無 |
行政強制種類 | 無 |
征收標準 | 無 |
可予處罰的違法行為 | 無 |
所屬上級事項 | 無 |
實施主體 | 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
行政職權依據 | 《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若干規定》(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12年6月28日通過)第七條:失業人員符合法定條件的,享受下列失業保險待遇: (一)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標準為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二)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本市保險制度的規定參加醫療保險,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 (三)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遺屬可以一次性申領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四)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有關規定享受職業介紹、職業等服務或者。 |
條件 | 失業人員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參加失業保險滿1年,或者參保不滿1年但本人按規定仍有可享受的失業保險金且尚未領取完畢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
審批對象 | 無 |
申請材料 | A、本人身份證或卡原件(留復印件);委托他人代辦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證及簽名的委托書,代辦人的身份證原件(留復印件); B、經本人簽字確認的本市商業銀行活期存折或借記卡復印件(已與社保機構綁定銀行賬號的無需提供); C、有視同繳費年限并需要審檔的須提供本人人事檔案原件。 |
辦理部門 | 福田分局失業保險科 羅湖分局失業保險科 南山分局失業保險科 鹽田分局失業保險科 寶安分局失業保險科 龍崗分局失業保險科 光明分局失業保險科 坪山分局失業保險科 龍華分局失業保險科 |
辦理地點 | 福田分局失業保險科:深圳市彩田南路海天綜合大廈3樓; 羅湖分局失業保險科:深圳市人民北路3092號物資大廈2樓; 南山分局失業保險科:深圳市南山區南新路3024號(原南山法院); 鹽田分局失業保險科:深圳市鹽田區海景二路工青婦活動中心14樓; 安分局失業保險科:深圳市寶安區新安二路191號社保大廈; 龍崗分局失業保險科:深圳市龍崗區龍翔大道8031號; 光明分局失業保險科:深圳光明新區光明大街社保大樓; 坪山分局失業保險科:深圳坪山新區坑梓人民中路23號; 龍華分局失業保險科:深圳龍華新區觀瀾街道泗黎路與大亨龍一路交匯路口。 |
聯系電話 | 12333 |
服務表格 | 無 |
相關職責要求 | 事前:審核申領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條件,即失業人員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參加失業保險滿1年,或者參保不滿1年但本人按規定仍有可享受的失業保險金且尚未領取完畢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事中:社保機構應當自受理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失業保險待遇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并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申請人。 事后:社保機構對經審核認定符合法定條件的失業人員 ,應當從受理后的下月支付失業保險金,并為其辦理醫療保險參保手續。 |
監督電話 | 12333 |
相對人權利救濟渠道 | 如對本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自本通知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市政府行政復議機關或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法定時限 | 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需審檔確認視同繳費年限的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
承諾時限 | 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需審檔確認視同繳費年限的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
收費依據 | 無 |
是否有數量限制 | 無 |
審批證件名稱及有效期 | 無 |
審批程序 | 無 |
是否需要下級初審或報上級終審 | 無 |
其他共同審批部門 | 無 |
是否年檢或年審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