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職權名稱 | 核定失業人員停領失業保險待遇 |
給付對象 | 符合受理條件的失業人員 |
行政強制對象 | 無 |
行政強制種類 | 無 |
征收標準 | 無 |
可予處罰的違法行為 | 無 |
所屬上級事項 | 無 |
實施主體 | 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
行政職權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一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的。 2.《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四十條:失業人員應當憑本人身份證明、就業失業登記憑證按月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失業人員有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個月不按照規定辦理領取手續或者說明求職等情況的,視同重新就業。《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若干規定》(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12年6月28日通過)第十三條:本規定未作規定的事項,適用國家和廣東省的有關、法規。 |
條件 |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6.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
審批對象 | 無 |
申請材料 | 1.本人身份證或卡(驗原件收復印件,復印件須經本人簽字確認); 2.停領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入伍通知書、出國定居等證明。 (注:辦理退休手續時社保計算機系統自動停止發放。) |
辦理部門 | 福田分局失業保險科 羅湖分局失業保險科 南山分局失業保險科 鹽田分局失業保險科 寶安分局失業保險科 龍崗分局失業保險科 光明分局失業保險科 坪山分局失業保險科 龍華分局失業保險科 |
辦理地點 | 福田分局失業保險科:深圳市彩田南路海天綜合大廈3樓; 羅湖分局失業保險科:深圳市人民北路3092號物資大廈2樓; 南山分局失業保險科:深圳市南山區南新路3024號(原南山法院); 鹽田分局失業保險科:深圳市鹽田區海景二路工青婦活動中心14樓; 寶安分局失業保險科:深圳市寶安區新安二路191號社保大廈; 龍崗分局失業保險科:深圳市龍崗區龍翔大道8031號; 光明分局失業保險科:深圳光明新區光明大街社保大樓; 坪山分局失業保險科:深圳坪山新區坑梓人民中路23號; 龍華分局失業保險科:深圳龍華新區觀瀾街道泗黎路與大亨龍一路交匯路口; |
聯系電話 | 12333 |
服務表格 | 見附件 |
相關職責要求 | 事前:審核申領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條件,判斷失業人員是否符合停領的下列情形之一:1.重新就業的; 2.應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6.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事中:社保機構應當自受理失業人員申請停止領取失業保險待遇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并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申請人。 事后:社保機構對經審核認定符合法定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受理后的下月停止發放失業保險待遇,并停止為其繳交保險費。 |
監督電話 | 12333 |
相對人權利救濟渠道 | 如對本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自本通知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市政府行政復議機關或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法定時限 | 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
承諾時限 | 5個工作日 |
收費依據 | 無 |
是否有數量限制 | 無 |
審批證件名稱及有效期 | 無 |
審批程序 | 無 |
是否需要下級初審或報上級終審 | 無 |
其他共同審批部門 | 無 |
是否年檢或年審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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