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職權名稱 | 參保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喪葬費、撫恤金及個人賬戶核發 |
給付對象 | 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參保人員的遺屬 |
行政強制對象 | 無 |
行政強制種類 | 無 |
征收標準 | 無 |
可予處罰的違法行為 | 《經濟特區社會條例》第四十四條:參保人依法不應當享受或者超出其應當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由市機構予以追回;單位、個人采取弄虛作假等方式騙取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市社保機構處以騙取金額五倍的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
所屬上級事項 | 無 |
實施主體 | 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
行政職權依據 | 1、《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六個月的參保人或者退休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按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2、《<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市府令第257號)第二十二條: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六個月的參保人或者離退休人員死亡的,其遺屬領取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 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六個月的參保人或者退休人員死亡的,其死亡時符合供養條件的供養親屬領取撫恤金。撫恤金以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供養親屬為一人的,支付基數的六倍;供養親屬為兩人的,支付基數的九倍;供養親屬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基數的十二倍。 |
條件 | 1、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六個月的參保人或者退休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 2、辦理保險終結手續,結算醫療保險費用。 |
審批對象 | 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參保人員的遺屬 |
申請材料 | 1、深圳市企業參保員工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申報表(一式一份); 2、死者的身份證、戶口本、死亡證明及火化證明復印件一份(驗原件);如屬非火化地區,需提供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允許土葬的證明原件一份; 3、死者或其繼承人、供養親屬銀行(深圳市中行、工行、建行、農行、深發展行/平安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或郵政儲蓄銀行)活期儲蓄存折戶名賬號頁或活期銀行卡復印件一份(驗原件); 4、如死者繼承人是其法定繼承人,死者供養親屬或法定繼承人均不在場的,申請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和死者供養親屬或法定繼承人中某一人的授權委托書原件及該代理委托書的公證書原件;如死者繼承人不是其法定繼承人,死者供養親屬或繼承人中有一方無人在場的,申請人需提供缺席一方的授權委托書原件及該代理委托書的公證書原件(缺席一方是死者供養親屬的,申請人只需提供死者供養親屬某一人的授權委托書原件及該代理委托書的公證書原件;缺席一方是死者的繼承人且繼承人有多名、繼承人間又無直系親屬關系的,申請人需提供每名繼承人的授權委托書原件及該代理委托書的公證書原件); 5、有供養親屬的,如供養親屬與死者在同一個戶口本上的,應提供供養親屬戶口本和身份證復印件一份(驗原件)及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供養關系證明原件一份;如供養親屬與死者不在同一個戶口本上的,另須提供說明親屬關系的公證書原件一份; 6、供養親屬完全喪失能力的,還應提供本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原件一份。如供養親屬與死亡職工不在一地的,也可提供供養親屬居住地的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原件。 |
辦理部門 | 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各區社保分局養老保險科 |
辦理地點 | 羅湖分局養老保險科:深圳市羅湖區人民北路3092號物資大廈一樓大廳; 福田分局養老保險科:福田區彩田南路海天大廈3樓; 南山分局養老保險科:南山區南新路3024號; 鹽田分局養老保險科:鹽田區海景二路工青婦大樓14樓; 寶安分局養老保險科:寶安區湖濱路5號社保大樓; 龍崗分局養老保險科:龍崗區龍翔大道8031號社保大廈; 光明分局養老保險科:光明新區光明辦事處光明大街152號社保大樓; 坪山分局養老保險科:坪山新區坑梓辦事處人民中路23號; 龍華分局養老保險科:龍華新區觀瀾街道泗黎路300-2號社保龍華分局大樓。 |
聯系電話 | 12333 |
相關職責要求 | 事前: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六個月的參保人或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按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事中: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六個月的參保人或離退休人員死亡的,其遺屬領取喪葬補助金。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六個月的參保人或者退休人員死亡的,其死亡時符合供養條件的供養親屬領取撫恤金。 事后:申請人可以向社保經辦機構查詢、核對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
監督電話 | 12333 |
相對人權利救濟渠道 | 對實施主體作出的該行為不服,行政相對人有權: 1.申請行政復議; 2.提起行政訴訟。 |
法定時限 | 無 |
承諾時限 | 20個工作日 |
收費依據 | 無 |
是否有數量限制 | 無 |
審批證件名稱及有效期 | 無 |
審批程序 | 申請人準備材料,填寫申請表,提交申請; 業務窗口受理; 核定待遇,終結養老保險關系。 |
是否需要下級初審或報上級終審 | 無 |
其他共同審批部門 | 無 |
是否年檢或年審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