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職權名稱 | 參保人員按月領取養老待遇的核發 |
給付對象 | 符合在我市按月領取待遇的參保人 |
行政強制對象 | 無 |
行政強制種類 | 無 |
征收標準 | 無 |
可予處罰的違法行為 | 《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四十四條:參保人依法不應當享受或者超出其應當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由市機構予以追回;單位、個人采取弄虛作假等方式騙取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市社保機構處以騙取金額五倍的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
所屬上級事項 | 無 |
實施主體 | 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
行政職權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時累計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十五年,按月領取養老金。 2、《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第六條: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事務。 3、《<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市府令第257號)第三十三條:市社保機構在受理申請后的30個工作日內按照受理當月的規定和標準核定養老保險待遇。社保機構從受理次月開始計發養老保險待遇,受理以前的不予補付。 |
條件 | 1、按照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確定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為本市; 2、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3、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十五年。 |
審批對象 | 申請在我市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 |
申請材料 | 1、深圳市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申報表(原件一份); 2、申請人有檔案材料的,提供本人檔案材料; 3、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一份(驗原件),并與銀行存折復印在同一張A4張上; 4、申請人本人銀行(深圳市中行、工行、建行、農行、深發展行/平安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或郵政儲蓄銀行)活期儲蓄存折戶名賬號頁或活期銀行卡復印件一份(驗原件); 5、經本市、人事部門批準正式調入本市的申請人或屬安置到本市的復員、退伍、轉業軍人及部隊在編職工,還應提供相應的有效證明復印件一份(驗原件); 6、屬深圳歸僑的申請人應提供深圳市僑務機構出具的歸僑身份證明原件一份; 7、失業人員還應提供失業證復印件一份(驗原件); 8、獲得高級職稱的,提供職稱資格證書復印件一份,并提供職稱原始評審檔案(驗原件); 9、申請人屬病退的,還應提供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原件一份; 10、申請人符合退休軍轉干部申領生活困難補助金條件的,還應提供是否已從原關閉、破產或改制國企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有關證明原件一份; 11、申請人屬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應在工作簡歷中詳細填寫從事特殊工種的起止時間、工作單位和工種。 |
辦理部門 | 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各區社保分局養老保險科 |
辦理地點 | 羅湖分局養老保險科:深圳市羅湖區人民北路3092號物資大廈一樓大廳; 福田分局養老保險科:福田區彩田南路海天大廈3樓; 南山分局養老保險科:南山區南新路3024號; 鹽田分局養老保險科:鹽田區海景二路工青婦大樓14樓; 寶安分局養老保險科:寶安區湖濱路5號社保大樓; 龍崗分局養老保險科:龍崗區龍翔大道8031號社保大廈; 光明分局養老保險科:光明新區光明辦事處光明大街152號社保大樓; 坪山分局養老保險科:坪山新區坑梓辦事處人民中路23號; 龍華分局養老保險科:龍華新區觀瀾街道泗黎路300-2號社保龍華分局大樓。 |
聯系電話 | 12333 |
相關職責要求 | 事前: 參保人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向市社保機構提出申請。申請前本人應當核實其養老保險的繳費情況,對繳費情況有異議的,應當及時向市社保機構提出。 事中:市社保機構在受理申請后的30個工作日內按照受理當月的規定和標準核定養老保險待遇。市社保機構在受理的次月開始計發養老保險待遇,受理以前的不予補付。 事后:退休人員應按規定辦理指紋采集手續,并在以后每年的相應月份內辦理指紋驗證手續。 |
監督電話 | 12333 |
相對人權利救濟渠道 | 對實施主體作出的該行為不服,行政相對人有權: 1.申請行政復議; 2.提起行政訴訟。 |
法定時限 |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因情況特殊不能如期核定的,可延期核定,但延期最長不超過30個工作日。 |
承諾時限 | 30個工作日 |
收費依據 | 無 |
是否有數量限制 | 無 |
審批證件名稱及有效期 | 無 |
審批程序 | 1、申請人準備資料,填寫審核表,提交申請; 2、審查材料; 3、核定待遇,出具待遇決定書、或出具不符合養老待遇領取條件決定書。 |
是否需要下級初審或報上級終審 | 無 |
其他共同審批部門 | 無 |
是否年檢或年審 | 需每年提供指紋驗證 |
效力 | 《<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參保人在辦理基本養老金、病殘津貼領取手續時,應當按市社保機構規定的指紋采集方式提供其本人的指紋,并在以后每年的相應月份內向市社保機構提供1次指紋;未提供的,市社保機構自次月起暫停支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待遇;補充提供指紋后,市社保機構自提供次月起繼續支付,并補付暫停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本金、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待遇本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