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繳費年限或延長 時間點未有明確
隨著并軌和延遲退休的執行和明確,養老保險改革已經進入到深水區。
《中國經營報》記者了解到,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已經成為業內參與改革問題討論人士的共識,但是這一問題的改革時間點尚未明確。目前養老保險的最低繳費年限為15年。
延長繳費年限已成共識
按照目前的規定,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為滿15年,即必須滿180個月。中間可以中斷,不影響領取養老金,但如有中斷,會影響養老金待遇。
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經濟二局人士曾對外表示,“最低的繳費年限是15年,從社會保險可持續來看,這是非常不利的,這個問題在業內已經得到共識。”
記者從知情人士處獲悉,“人社部曾經研究過,延長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的問題。”
中國學會副會長蘇海南肯定地認為:“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應研究適當延長。”
蘇海南解釋道:“當初制定最低繳費年限為15年的時候,是因為20世紀90年代剛開始建立制度,那時許多企業員工已經40、50歲了,以前從未繳過社保費,從建立社保制度開始繳費只有十多年就該退休了;另外還有自謀職業者、非全日制工,為了吸引、鼓勵他們參加社保,就把最低繳費年限定為15年。”
“但是,這個政策放在現在,已經不大適用了。”蘇海南舉例說明,“現在人們預期壽命延長,如果一個人22歲工作繳納養老保險費,加上15年,她37歲就不再繳費,那怎么可能?實際上現在人們對最低繳費15年的理解也有偏差,按規定,凡是用人單位的員工,在單位一年就應繳一年社保費,一直繳到退休,并非只繳15年就可不繳;而自謀職業者如只連續繳費5年,到退休年齡時只能領取很少的養老金。所以,適當延長繳費年限,既是適應人們預期壽命延長的需要,也是保障勞動者退休后生活的需要。”
資料顯示,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被保險人按不同繳費比例共同繳納。以北京為例,企業每月按照其繳費總基數的20%繳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8%繳納。
為了應對人口老齡化,法國從2018年開始,退休者享受全額退休養老金的工齡從41年零3個月提高為41年半,計劃到2035年法定工齡年限達到43年。德國規定被保險人想要領取養老年金,必須達到設定的年齡界限,正常要求繳費滿35年,德國正常退休年齡是65周歲。截至本報發稿時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對本報記者的詢問,未予回復。
繳費長短對領取養老金影響不明顯
而養老金繳納時間長短直接影響著每個人賬戶,而個人賬戶的保險費多少,并不能對退休后的養老金產生明顯影響。
人社部相關研究部門人士表示:“現在,個人賬戶記賬利率收益非常低,按照規定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大部分省的參考同期的銀行一年期整存整取的存款利率,有的省是參考上年度一年的定期存款利率、國債利率、居民消費價值指數的因素確定記賬利率。還有的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微博]上年度存款基準利率及其調整變動后測算的加權平均利率執行的。”
目前,各地記賬利率并不統一,從3%到5%不等。
“不管怎么說,我們就說男性從18歲參加工作到60歲退休,42年的繳費期,如果是按照一年期的定期存款利率顯然是比較低的。”前述人士表示。
“因為個人的賬戶收益率比較低,最初設計的時候個人賬戶待遇是能顯現出作用的。現在連續的普調,抹平了原有繳費不同導致的待遇差別。使個人賬戶的激勵機制弱化了。不管個人的賬戶累積多少,每年基本養老金都要調,個人賬戶的貢獻率越來越低。因此,個人賬戶在整個養老金的結構當中比重偏低,激勵作用也不明顯。”前述人士表示。
直到國務院2014年8號文件出臺,指出對長期繳費的,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然而,由于受經濟狀況影響,對個地方政府而言,也是一個艱難的年關。
有消息稱,今年有22個省的養老保險基金收不抵支。
缺少個人賬戶激勵制度
由于缺少激勵機制,目前,有企業和個人為了減少繳納養老金,只按照最低的養老金標準進行繳納,即養老金繳納不足。
此外,繳費年限長短體現在個人賬戶上,并最終導致養老金差距并不大。
“很明顯,這就是我們的養老保險的激勵制度做得不夠好,還做不到多繳多拿,或者說差額并不明顯。繳費年限長短對養老金水平沒有十分明顯的影響。”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鄭秉文表示。
不久前發布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允許基本養老金進行市場化、多元化投資,倒逼相關機構提高養老金收益率。
“但是,這并不會對個人賬戶產生影響。”鄭秉文表示,“因為在以往十一年來,統賬結合的養老金上調機制已經十分模糊了,分不清哪是賬戶養老金,哪是統籌養老金,都是每年普遍上調10%,所以,養老保險基金將來的投資收益多了和少了,都對上調養老金沒有什么影響,就是說,投資體制改革后對賬戶養老金和統籌養老金的待遇水平都沒有太多影響,跟大家沒關系。投資收益增加之后,只是增加了制度的可持續性,老百姓(73.00, -0.26, -0.35%)感覺不到,沒有直接聯系。”
鄭秉文同時表示:“ 最低繳費年限是15年,這是《社會保險法》規定的。提高年限之后,會提高遵繳率,就是說,繳費的密度增加了,其結果是增強制度的可持續性,也會提高個人的養老金水平。但是,強制性的提高最低繳費年限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如果激勵性還是不好,很多人還會發生道德風險,千方百計減少繳費,過了門檻就不繳了,我們叫作“斷保”。所以,根本的解決辦法還是增強制度吸引力,直觀能看到多繳的好處,增強個人繳費的激勵性。為什么銀行存款沒有道德風險?多繳多得嘛,就這么簡單!這就是從提高繳費年限的說法聯想到的改革取向。如果不是多繳多得,結果會什么樣的呢?可以想象: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陷入職工與政府的博弈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