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發〔2016〕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近年來,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國務院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統一部署,推出一系列改革措施,有效規范了市場秩序,激發了市場活力,統一規范靈活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逐步完善。為深入落實《國務院關于“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國發〔2015〕62號)等有關文件精神,進一步轉變市場監管理念,創新監管方式,構建權責明確、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監管機制,促進市場在人力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現就“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人力資源市場事中事后監管提出以下意見:
一、依法規范實施人力資源市場行政許可
(一)依法依規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各地要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規定程序,按照“先照后證”改革要求,規范實施人力資源市場行政許可。對人力資源市場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凡是與規定和國務院決定不一致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及時報請有關部門予以調整。對權限不在地方政府而本地區確需調整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及時報請有關部門批準或者取得授權。
(二)簡化優化審批流程。各地要按照新修訂的《促進法》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4號)的精神,全面梳理人力資源市場行政許可事項,認真落實設立機構行政許可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后置審批、取消最低注冊資本金限額、注冊資本實繳改認繳等改革舉措。建立行政許可事項目錄,通過政府網站公開審批依據、受理機構、申請條件、申報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限、審批結果等信息。推行受理單制度,精簡有關審批材料和審批環節,提高效率,依法限時辦結。編制服務指南,通過窗口發放或政府網站公布等形式向社會公開。建立與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的工作銜接機制,及時掌握經工商登記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情況,防止出現監管真空。
(三)做好行政許可下放和承接工作。各地要嚴格按照審批權限,積極穩妥下放審批事項,提高服務便捷性和可及性。對已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要嚴肅紀律、嚴格執行,徹底放、放到位,及時糾正明放暗留、變相審批、弄虛作假等行為。加強承接行政許可事項管理,配備專門工作人員,加強業務指導,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實現無縫銜接。建立健全首問負責、一次性告知、并聯辦理、限時辦結等制度,嚴格規范行政裁量權,堅決杜絕服務過程中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現象。
二、創新事中事后監管方式
(四)實施隨機抽查監管制度。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檢查事項,大力推廣隨機抽查,不斷提高隨機抽查在市場監管工作中的比重。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原則,建立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雙隨機”抽查機制,嚴格限制自由裁量權。制定人力資源市場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的依據、主體、內容、方式等,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修訂情況和工作實際進行動態調整,及時向社會公開。對投訴舉報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加大隨機抽查力度。對抽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加大懲處力度,形成有效震懾。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五)構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深入推進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創建活動,建立覆蓋全行業的誠信檔案,推進誠信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公開等環節的依法分類管理,強化信用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約束作用。引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切實履行法定義務,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提高誠信自治水平。建立健全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等級評價標準和制度,推進誠信體系建設制度化、規范化、長效化。探索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積極協調工商、財政、稅務、金融、等部門,對守法誠信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市場準入、投融資、企業注冊、招投標、政府采購、表彰獎勵等方面實施激勵措施;對失信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安全許可、服務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對嚴重違法失信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通過吊銷許可證等方式實行市場禁入,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
(六)建立年度報告公示制度。鼓勵各地探索建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年度報告公示制度,研究制定具體辦法,明確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向市場管理部門報送年度報告及向社會公示業務開展情況的內容、時限和要求等,逐步將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年審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在政府門戶網站上統一公示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年度報告有關內容,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依托人力資源市場管理信息平臺,引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按要求自行公示業務開展情況,并對其報送和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依法開展抽查或者根據舉報核查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年度報告及公示信息,對未按規定報送和公示年度報告、未依法履行信息公示義務以及存在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等行為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依法作出處理。
(七)探索運用新興信息技術提升監管效能。鼓勵在人力資源市場監管中探索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創新統計調查方法,改進市場供求信息的歸類和分析,推動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發布,加強市場監測預測和風險預警,合理引導市場預期,準確掌握市場動態,為促進就業和人力資源優化配置提供依據。
三、強化日常監督檢查
(八)開展人力資源市場秩序清理整頓專項行動。加強協同配合,健全與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相關部門的聯合執法協作機制,及時互通執法信息,實施聯合懲戒,定期開展專項執法檢查活動,嚴厲打擊侵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惡性競爭等活動,及時糾正就業歧視、限制等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九)強化招聘活動管理。要按照管理權限,落實安全責任,嚴格現場招聘會審批監管。已經取消招聘會審批的地方,可結合實際探索實施事前報告制度。切實做好現場招聘會場地安全檢查和整治工作,制定完善周密的招聘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積極推廣網絡監測、視頻監控等非現場監管方式,加強招聘會現場監控。加強人力資源服務網站動態監測,依法規范網絡招聘活動。
(十)提升公共服務規范化水平。認真落實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工作的相關規定,嚴格執行取消收取人事關系及檔案保管費、查閱費、證明費、檔案轉遞費以及人才集體戶口管理服務費等費用的規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執行,不得變換名目繼續收費。全面實行服務公示制度,在服務場所和窗口明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辦事流程、收費標準及依據等事項,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大力推進辦事流程簡化優化和服務方式創新,最大限度精簡辦事程序,減少辦事環節,縮短辦理時限,改進服務質量,發揮好人力資源市場服務大眾、萬眾創新的作用。著力加強服務窗口作風建設,塑造良好形象,提升服務水平。
四、加強市場監管基礎建設
(十一)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化建設。做好已發布的人力資源服務標準的推廣應用,探索開展標準實施評價工作,發揮好人力資源服務標準的基礎性作用。要結合實際,有序開展地方標準制定和實施工作。鼓勵人力資源行業協會、服務機構制定行業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逐步建立健全人力資源服務標準體系。
(十二)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管理信息平臺建設。加快建設全國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管理信息平臺,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先行先試,加快推進人力資源市場管理全程信息化,構建以信息歸集共享為基礎、以信息公示為手段、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管理信息化體系。逐步實現與工商、保障監察等信息系統的信息共享,提升監管效能。
(十三)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監管隊伍建設。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市場監管工作機制,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監管隊伍特別是基層監管隊伍建設,充實監管力量。以市、縣兩級市場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為重點,扎實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化優化公共服務、促進就業創業、窗口作風建設等方面的業務,提高市場監管隊伍素質。加強宣傳引導和作風建設,推動市場監管隊伍創新工作理念和管理服務方式,積極適應新形勢下市場監管的新要求,樹立政治過硬、業務精湛、服務高效、作風優良的監管隊伍形象。
五、積極推進社會協同共治
(十四)強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主體責任。強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作為人力資源市場服務主體的地位和責任,引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積極維護市場秩序,自覺抵制商業欺詐、惡性競爭等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的行為。引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充分認識信用狀況對自身發展的關鍵作用,自覺提高誠信自治水平,在守法經營、服務質量、營銷宣傳、售后服務、信息公示等各方面切實履行法定義務。
(十五)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支持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發展,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行業自律、行業發展等方面的作用,努力提高市場監管的社會化水平。鼓勵行業協會開展行業信用評價工作,建立健全企業信用檔案,完善行業信用體系。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行業協會開展信用評價、市場調查、咨詢培訓、監管效果評估,在事中事后監管的各個環節建立行業協會參與機制,推進監管執法和行業自律良性互動。
(十六)鼓勵社會監督。引導勞動者、用人單位、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參與人力資源市場監督,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充分利用來信來訪、互聯網、舉報電話、新媒體等多種途徑,及時發現和查處人力資源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建立跟蹤投訴處理機制,加強對投訴的數據分析,對有多次投訴或不良評價的監管對象實施預警。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