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吸引高素質人才來深工作,改善非戶籍人才在深工作、生活環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人才,是指國內非深圳戶籍人口被本市用人單位聘用到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上工作,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
(一)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
(二)具有高級技師技術等級;
?。ㄈ┚哂写T士研究生畢業以上學歷。
第三條 《深圳市人才居住證》是符合本規定的非深圳戶籍人才在深合法工作、生活的憑證,僅限于深圳市使用,可憑證進入深圳經濟特區。
第四條 《深圳市人才居住證》的主管機關是市人事局、局,發證機關是市公安局。
第五條 用人單位聘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人才,應為其申辦《深圳市人才居住證》,不再辦理《深圳經濟特區暫住證》。
第六條 申請辦理《深圳市人才居住證》,應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渡钲谑腥瞬啪幼∽C申請表》(一式二份);
?。ǘ┢髽I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驗原件);
?。ㄈ┢赣茫▌趧樱┖贤瑫?/span>
(四)聘用人的身份證、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學歷和學位證書復印件(驗原件)及證件照片兩張。
第七條 經主管機關審核符合申辦《深圳市人才居住證》條件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開具核準通知書。用人單位憑核準通知書到單位住所地的公安分局辦理《深圳市人才居住證》。
第八條 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證》的人員,除具有持《深圳經濟特區暫住證》人員的同等待遇外,并可享受下列待遇:
?。ㄒ唬┢湮闯赡曜优胗變簣@、中小學就讀免繳借讀費,并可以報考重點中學的高中部;
?。ǘ┛赊k理綜合保險;
(三)可申請租用市、區住宅部門開發的全成本價安居房或社會微利價安居房。
第九條 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證》的人員,不需另外申辦《勞務工證》。
第十條 《深圳市人才居住證》由本人攜帶,如該證遺失,應當及時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申請時須提供用人單位出具的遺失證明。
第十一條《深圳市人才居住證》有效期為一年或兩年。續辦者須于期滿前一個月內由用人單位到主管機關重新申請,經審核可辦理續期手續,逾期自行失效。
第十二條 市、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要嚴格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深圳市人才居住證》手續,嚴禁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如有違反,將追究有關單位及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深圳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二○○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