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后,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內容完整的勞動合同中文文本;勞動合同內容變更的,應當向勞動者提供變更后的勞動合同中文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