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如果僅繳納部分月份的社會保險,那么該企業本年度已足額繳納的月份相應的工資薪金支出是否可以享受加計扣除優惠?
2012年度企業雇傭了殘疾人員工,并與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的合同,同時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符合標準的工資。但是部分殘疾人2012年度只繳納了6個月社會保險,沒有全年足額交納。
分析:請問1、支付給該部分殘疾人的工資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能否加計扣除?還是按照對應繳納了社會保險的6個月的工資額加計扣除?
2、“財稅〔2009〕70號…三…(二)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的基本、基本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條款中“按月足額”如何解釋的,是指全年度均按月足額繳納嗎?
回復:根據財稅[2009]70號文,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同時具備的條件中,“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社會保險”是指,企業自安置殘疾人員后,按月足額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在同時符合該條其他條件時,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享受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按月足額是指對享受加計扣除政策的殘疾人員,支付工資的同時,按照月份按照規定繳付了各項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