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員工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服務部提出;
2.勞動服務部收到調解申請后,對屬于調解范圍且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的,應當立即受理;
3.勞動服務部調解員會全面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方法,開展耐心、細致的說服疏導工作,促使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4.勞動爭議雙方經過勞動服務部調解達成一致,雙方簽訂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本書一式三份,勞動爭議雙方各一份,勞動服務部一份;
5.當事人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勞動服務部會做好記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并書面告知當事人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