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雙方當事人是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的。
當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員作為代理人:
(1)律師事務所的律師;
(2)當事人的近親屬;
(3)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4)有正當理由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許可的其他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