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女職工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619號)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因此,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工資及醫療費等待遇,參加了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向參保單位支付生育保險待遇;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