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 | 用人單位 |
業務分類 | 支付 |
事項名稱 | 申領生育津貼 |
事項內容 | |
事項類型 | |
辦理主體 | 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 |
設定依據 | |
《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2005]154號令); | |
申請條件 | 符合計劃生育條件的參保職工,因引流產或分娩情況休假的人員。 |
辦理材料 | 1.《北京市生育服務證》(原件和復印件); |
2.《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系單》(原件和復印件); | |
3.《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原件和復印件); | |
4.醫學診斷證明書(原件和復印件); | |
5.嬰兒出生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 |
6.《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 | |
7.《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人員信息登記表》(一式兩份); | |
8.《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人員信息變更表》(一式兩份); | |
9.因特殊原因,需要攜帶的其它相關材料。 | |
申辦方式 | 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柜臺 |
辦理流程 | 1.本市戶籍的參保職工因分娩申領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應攜帶辦理材料中的1、4、5、7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辦理申領生育津貼手續; |
2.外埠戶籍的參保職工因分娩申領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應攜帶辦理材料中的2、4、5、7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辦理申領生育津貼手續。分娩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還應攜帶辦理材料3; | |
3.參保職工因引流產申領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應攜帶辦理材料中的4、6、7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辦理申領生育津貼手續。引流產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外埠戶籍參保職工,還應攜帶辦理材料3; | |
4.外籍或港澳臺參保職工因分娩申領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應攜帶辦理材料中的4、5、7到參保屬地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辦理申領生育津貼手續; | |
5.用人單位要求對已經領取生育津貼的參保職工進行信息或待遇變更的,應攜帶辦理材料8,并按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的要求提供辦理材料9; | |
6. 社會保險經(代)辦機構進行審核。材料齊全的,完成生育津貼核準手續。并錄入生育津貼登記信息,打印《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待遇核準表》(一式兩份)。一份送還用人單位,一份與其他材料的復印件存檔備查; | |
7、申報材料不齊全或存在不予登記的情況時,經辦人員應出具《生育保險待遇材料告知書》,與其它申報材料一同返還用人單位,并告知其需要補正的材料或不予登記的理由。 | |
前繼業務 | |
后繼業務 | |
辦理地點 | 營業執照注冊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
辦理時間 | 周六、日休息,法定節假日不順延。 |
聯系電話 | 12333 |
收費標準 | 不收費 |
溫馨提示 | |
證件名稱及有效期限 | |
表格/軟件下載 | 《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人員信息登記表》《北京市申領生育津貼人員信息變更表》 |
標準規范 | 1、填寫時請使用黑色簽字筆或鋼筆,字體工整,不得涂改。填表內容見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