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參加了失業保險,并且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人員,無論是深圳戶籍還是非深圳戶籍,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保險費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不會造成醫保關系中斷。
據了解,2013年1月1日開始,我市把外來勞務工納入失業保險參保和享受待遇范圍,規定用人單位的所有職工均納入失業保險參保范圍,對深圳戶籍員工和外來勞務工等同對待。
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享受失業待遇?按照規定,要同時符合3個條件:
一是在深圳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二是非本人意愿中斷的,也就是非“自愿失業”;
三是已經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繳費年限1至4年的,每滿1年,領取期限增加1個月;繳費年限4年以上的,超過4年的部分,每滿半年,領取期限增加1個月。每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失業人員按照本市醫療保險制度的規定參加醫療保險,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失業人員享受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