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人力資源市場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規范人力資源市場活動,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法》等,我們研究起草了《人力資源市場條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rss.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法規”版塊,在“征求意見”欄目里提出意見。
(二)電子郵件:lifachu@mohrss.gov.cn
(三)通信地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法規司(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東街3號,郵編:100013),并請在信封上注明“人力資源市場條例(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6年9月8日。
附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6年8月8日
人力資源市場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規范人力資源市場活動,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者求職與流動、用人單位招聘人員、機構提供人力資源服務,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
第三條[市場功能] 發展和完善人力資源市場,應當與推動實施就業優先戰略、人才優先發展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相結合,最大程度激發和釋放人力資源創新活力。
第四條[基本原則] 求職招聘和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應當遵循合法、誠信、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五條[管理機構] 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人力資源市場統籌規劃和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力資源市場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編制、商務、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人力資源市場管理工作。
第二章 勞動者求職與流動
第六條[自主擇業權利] 勞動者依法享有自主擇業的權利。
勞動者年滿十六周歲,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愿望的,可以直接聯系用人單位或者通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等方式求職。
第七條[求職要求] 勞動者求職,應當向用人單位或者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如實告知與應聘崗位直接相關的知識技能、工作經歷、就業現狀等情況,不得有隱瞞、欺詐等行為。
第八條[職業能力] 國家幫助勞動者提高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鼓勵勞動者在就業前接受必要的職業或者職業。
第九條[人員流動要求] 勞動者流動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對服務期、競業限制等有關人員流動的規定。
第十條[保障順暢流動] 國家采取措施逐步打破戶籍、地域、身份、學歷、人事關系等制約,暢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各方面人力資源流動渠道,為人力資源跨地區、跨行業、跨體制流動提供便利條件。
國家鼓勵人才向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流動。
第三章 用人單位招聘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自主用人] 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
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參加招聘會、委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公共媒體上發布招聘信息或者自行組織招聘等途徑招聘勞動者。
第十二條[信息提供] 用人單位或者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布的招聘人員簡章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基本情況、招聘人數、工作內容、招聘條件、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內容。招聘信息應當合法、真實。
第十三條[告知義務] 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時,應當依法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勞動報酬、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第十四條[特殊工種招聘要求] 用人單位招聘從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殊職業(工種)勞動者,應當依法招聘持相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招用未持相應工種職業資格勞動者的,須組織其在上崗前參加專門培訓,使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十五條[保密義務] 用人單位在招聘勞動者時,應當對勞動者的個人信息資料予以保密。未經勞動者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和使用勞動者個人信息資料,不得使用、轉讓勞動者擁有的知識產權和其他技術成果。
第十六條[招用合同]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等相關手續。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不得設置限制性條件和流動障礙。
第十七條[禁止招聘人員] 用人單位不得招用下列人員:
(一)正在承擔國家、省重點工程、科研項目的技術和管理的主要人員,未經單位或者主管部門同意的;
(二)正在從事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要機密工作的人員,未經單位或者主管部門同意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員。
第十八條[禁止行為] 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或者委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招聘勞動者,不得欺詐和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也不得以招聘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第四章 人力資源服務
第十九條[經營性服務許可] 從事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應當申請行政許可,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并在許可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通過互聯網提供人力資源服務,還應當取得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條[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內容]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人力資源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儲存、發布和咨詢服務;
(二)求職招聘服務;
(三)人力資源信息網絡服務;
(四)就業創業指導;
(五)人力資源管理咨詢;
(六)人才測評;
(七)人力資源培訓;
(八)人力資源服務外包;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服務。
第二十一條[外資機構提供人力資源服務的條件] 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擬在中國境內從事人力資源服務活動的,應當與中國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合資或者合作經營設立中外合資或者合作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不得設立外商獨資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擬在國家自由貿易試驗區等國家規定的特定區域內投資設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對中外合資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要求]
中外合資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中方合資者的出資比例應當占多數。具體比例由國家規定。
第二十三條[許可權限] 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行政許可工作。
國務院所屬事業單位、中央管理的企業和全國性社團申請開展人力資源服務的,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申請開展人力資源服務的,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并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儲存、發布和咨詢服務規范]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儲存、發布和咨詢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的求職、招聘信息應當合法真實,不得發布虛假、誤導性的信息。
第二十五條[舉辦現場招聘會規范]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舉辦現場招聘會,應當制定相應的組織實施辦法、應急預案和安全保衛工作方案,核實參加招聘會的招聘單位的主體資格和招聘人員簡章真實性和合法性,提前將招聘會信息向社會公布,并對招聘中的各項活動進行管理。
舉辦大型現場招聘會應當符合《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人力資源信息網絡服務規范]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人力資源信息網絡服務,應當在網站主頁明示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和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息錄入、發布審查機制和投訴核查處理機制。
第二十七條[人力資源外包服務規范]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托提供人力資源管理服務外包的,不得非法改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不得與用人單位串通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明示義務]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明示下列各項,并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一)許可證;
(二)營業執照或者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文件;
(三)服務項目;
(四)監督機關和監督電話等。
第二十九條[建立服務臺賬]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強化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建立服務臺賬,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等信息。服務臺賬應當真實、完整、連續。
第三十條[禁止行為]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介紹勞動者從事違法活動;
(二)以欺詐、暴力、脅迫等方式進行人力資源服務活動;
(三)泄露、違法使用委托單位的商業秘密和勞動者的個人信息;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五章 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
第三十一條[公共服務機構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體系,完善延伸到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的基層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窗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時,應當將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場所建設納入整體規劃,按照一定標準合理安排服務場地并配備服務設施,為城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一站式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
第三十二條[公共服務機構職能]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統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工作,建立并組織實施統一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制度。
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根據政府確定的就業創業和人才工作目標任務,制定實施服務項目計劃,開展人力資源狀況調查分析,并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委托經辦落實就業創業和人才政策等相關事務。
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基層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窗口加強就業援助服務工作,并承擔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排的其他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工作。
第三十三條[免費服務內容] 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應當為勞動者免費提供下列服務:
(一)就業創業和人才政策法規咨詢;
(二)職業和人才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職業培訓信息和職業技能鑒定信息發布;
(三)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就業見習;
(四)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
(五)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
(六)辦理大中專畢業生接收手續;
(七)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
(八)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免費服務項目。
第三十四條[信息系統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統一規劃的標準和規范,建全完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信息網絡體系,推進全國聯網并進行監測分析。
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應當加強信息化管理與服務,完善求職招聘信息、職業培訓與職業技能鑒定信息、市場供求狀況分析等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發布制度,并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領域的信息數據資源交換共享。
第三十五條[內部管理] 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完善服務功能,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應當公開服務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六條[經費管理] 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編制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經費年度預算,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后執行。
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
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舉辦的招聘會,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七條[隨機抽查制度]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實施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制度。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
(二)詢問有關人員,查閱服務信息檔案;
(三)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與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作出解釋和說明;
(四)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檢查措施。
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相關統計數據和信息。
第三十九條[年度報告公示制度]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按年度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年度經營情況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導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依法公示年度報告有關內容。
第四十條[報告抽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交的年度經營情況報告依法開展抽查或根據舉報核查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年度經營情況報告。
第四十一條[行政信息公示]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等公布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許可的依據、程序、期限、條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以及監督電話,并向社會公布獲得許可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名單及其許可變更、延續、撤銷、吊銷、注銷以及行政處罰等情況。
第四十二條[統計監測] 國家建立人力資源市場監測體系,完善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統計發布制度。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建立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采集和發布制度,定期分析市場供求狀況。
第四十三條[誠信建設]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開展人力資源市場誠信建設,建立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實施信用分類監管。
第四十四條[標準化建設] 國家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化建設,發揮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在行業引導、服務規范、市場監管等方面的作用。
鼓勵人力資源行業協會、服務機構制定行業標準、企業標準,加強行業自律。
第四十五條[政府購買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專場招聘、人才引進、人才測評、人力資源培訓等人力資源服務。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按照規定提供公益性就業和人才服務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相關財政。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信息提供和保密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招聘行為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六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招聘人員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服務機構未經登記許可的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登記和許可,擅自從事人力資源服務活動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按照就業促進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條[服務機構違反服務規范的責任]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行政許可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服務機構公示責任]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未明示許可證、服務項目、工作流程、監督機關和監督電話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未明示營業執照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服務機構未建服務臺賬的責任]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五十三條[服務機構違反禁止行為的責任]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處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法從事經營性活動的責任] 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從事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活動,向勞動者收取費用的,應當將違法收取的費用退還勞動者,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五條 [瀆職責任]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在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境外就業] 我國勞動者到境外就業以及外國人在中國就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十七條[港澳臺服務提供者在內地開展人力資源服務的條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者在內地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執行。
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大陸開展人力資源服務,參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施行時間]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