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廳函〔2016〕206號
廣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你廳《關于戶籍轉移人員城鄉居民關系轉移接續和制度銜接有關問題的請示》(粵人社函〔2016〕1025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對城鄉居民參保、繳費、轉移及享受待遇的條件有明確規定,原戶籍地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后才年滿60周歲的城鄉居民,均符合在原戶籍地參保繳費的條件。在遷移戶籍前已滿60周歲的城鄉居民,應由原戶籍地負責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和待遇發放。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