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廳函〔2013〕250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職工基本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請示》(京人社養文〔2012〕71號)收悉。經研究,按照現行規定,就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關于跨省流動參保人員延長繳費問題
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地的,繼續繳費地為戶籍地;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地的,繼續繳費地為繳費年限滿10年所在地;每個參保地的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繼續繳費地為戶籍地。若在企業繼續就業參保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未在企業繼續就業參保的,可以申請在繼續繳費地參照當地人員繳費標準延長繳費,具體延長繳費辦法由各地制定。
二、關于人事檔案及視同繳費年限核查認定問題
對于跨地區流動就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人事檔案所在地與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不一致的,應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將其人事檔案調轉至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由待遇領取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其人事檔案及視同繳費年限進行核查認定。具備條件的地區,還可將退休人員的人事檔案調入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管。
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不具備人事檔案調轉條件的,由人事檔案所在地縣級及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其人事檔案及視同繳費年限進行核查認定,由待遇領取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其進行核定和發放。人事檔案及視同繳費年限核查認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參保人員符合在當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且需對人事檔案及視同繳費年限核查認定時,由用人單位或者參保人員本人向待遇領取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核查認定的申請,并由參保人員本人填寫《參保人員人事檔案及視同繳費年限核查認定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1)。
(二)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致函參保人員人事檔案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見附件2),并附《申請表》。
(三)人事檔案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調閱參保人員人事檔案,對其人事檔案及視同繳費年限進行核查認定,填寫認定意見,并于三十日之內將《申請表》及主要認定材料復印件反饋待遇領取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四)待遇領取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參保人員養老金進行核定后,將核定養老金情況反饋人事檔案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并存入參保人員人事檔案中。
三、關于核定繳費基數問題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在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轉出地應按年度向轉入地提供繳費信息。對于已經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無法按年度獲取繳費基數等信息的,接收地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和規定對該期間的繳費做出相應處理和核定待遇。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1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