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珠海市人才引進核準辦法》
(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告
為規范完善我市人才引進工作,根據《珠海經濟特區人才開發促進條例》等有關法規,結合我市實際,針對我市機關事業單位以外的用人單位從市外引進經營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技能人才、社會工作人才、留學回國人員,以及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等,并依程序辦理人事關系轉移、檔案接收及戶籍遷入等事項,實現人才引進工作統一政策依據、統一核準條件、統一信息管理,我局擬定了《珠海市人才引進核準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一)電子郵件:1255294248@qq.com。
(二)通信地址:珠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地址:珠海市香洲區康寧路66號,郵編:51900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珠海市人才引進核準辦法(征求意見稿)”字樣。
(三)電話受理:2128219葉先生,2128748李小姐。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6年12月2日。
附件:珠海市人才引進核準辦法(征求意見稿)
珠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6年11月17日
附件:
珠海市人才引進核準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人才引進工作,暢通引進渠道,規范引進管理,根據《珠海經濟特區人才開發促進條例》等有關法規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所稱人才引進,是指我市用人單位(機關事業單位除外)從市外引進經營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技能人才、社會工作人才、留學回國人員,以及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等,并依程序辦理人事關系轉移、檔案接收及戶籍遷入等事項。
第三條[核準方式] 人才引進采用直接核準方式。
第四條[引進原則] 人才引進工作按照公開透明、標準統一、程序規范的原則,實行統一政策依據、統一核準條件、統一信息管理。
第五條[部門職責]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全市人才引進綜合管理工作,依據本辦法編制、發布人才引進核準條件目錄、業務辦理指南,并與各區(經濟功能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具體實施。
公安部門負責人才引進有關條件審核、辦理戶籍遷入等工作。
衛計、、科技、民政、國資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有關審核工作。
第二章 人才引進條件
第六條[基本條件] 申請引進的人才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身體健康;
(二)年齡在18周歲以上,男性和女性年齡分別在50周歲以下和45周歲以下(本辦法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三)未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及其活動;
(四)有犯罪記錄的人員,需刑罰執行期滿五年。
第七條[核準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才(類別),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可直接辦理人才引進手續:
(一)省級以上各類人才計劃(項目)的入選者,年齡在60周歲以下的(院士不受年齡限制);
(二)珠海市級各類人才計劃(項目)的入選者,且符合各類人才計劃對應的年齡條件;
(三)在國(境)外學習并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的人員,在國內取得本科以上學歷和學士以上學位,或者中級以上職稱后,到國(境)外高等院校進修、做訪問學者1年以上,或者從事博士后研究,在某些領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員;
(四)獲得珠海市政府部門獎勵榮譽的各類人員;
(五)納入全國統一招生派遣計劃的國內全日制大專以上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
(六)取得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
(七)取得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大專學歷、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人員;
(八)取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及相應職業資格的人員;
(九)取得高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高技能人才(屬于市職業工種限制目錄范圍的除外)或屬于珠海市緊缺技工工種目錄范圍內的中級以上技能人才,且從事的工作或本人具有的職業技能應與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崗位相匹配;
(十)在國家、廣東省、珠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舉辦或其與有關行業聯合舉辦的一類職業技能競賽中獲得三等獎以上或前三名、二類職業技能競賽中獲得一等獎或第一名的人員。
第八條[條件目錄編制發布] 人才引進核準條件目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定期編制,并報請市政府批準同意后發布實施。
第三章 業務受理及辦理程序
第九條[業務辦理部門] 國家、省駐珠海企業、市國資部門直管企業等用人單位的人才申請辦理引進業務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其他用人單位的人才申請辦理引進業務的,由其注冊地所屬的區(經濟功能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一)、(二)、(四)項引進核準條件的人才,直接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高層次人才服務窗口辦理。
第十條[辦理程序] 符合人才引進條件的,可由用人單位或本人通過市人才引進系統向市、區(經濟功能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網上申請。經審核無異議的,市、區(經濟功能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知用人單位經辦人提交書面申報材料。
市、區(經濟功能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在受理書面申報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引進的決定。對情況特殊的,可適當延長時限,但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其他事項辦理] 經核準引進的申請人,可依程序在規定時限內辦理人事關系轉移、檔案接收及戶籍遷入等事項。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各區(經濟功能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才引進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經辦部門職責] 市、區(經濟功能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人才引進業務審核中實行經辦負責制,違反有關規定的,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申請人責任] 申請人未如實申報人事檔案情況或未按規定辦理檔案商調手續的,有關責任后果由其本人承擔;
申請人有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的,3年內不得申辦人才引進業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職責] 用人單位應與者建立規范的,依法辦理登記和參加社會保險,確保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在申報過程中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和經辦人共同簽字負責制。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違法違規情形] 在申報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經辦人3年內均不得辦理人才引進業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用人單位為非本單位人員辦理人才引進手續的;
(二)偽造、變造或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不嚴格核實申報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有行賄、受賄或索賄情形的;
(五)有利用人才引進進行收費行為的;
(六)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其他人才引進] 機關事業單位、國內高等院校珠海校區(園)人才引進按原政策規定辦理。
我市重點發展產業急需的企業業務骨干引進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另行制定實施。
勞務派遣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八條[調整修訂] 根據珠海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可對本辦法進行適時修訂。
第十九條 [概念解釋] 本辦法所稱“以下”不包含本數,“以上”包含本數。
第二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關于印發珠海市優秀農民工入戶城鎮實施辦法的通知》(珠勞社〔2008〕113號)、《關于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戶城鎮工作的實施意見》(珠府〔2012〕62號)和《珠海市技術工人招調辦法》(珠人社〔2012〕20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