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停繳不認 女工無法報銷生育津貼
工會法援助力 女工獲賠4萬元
北京市總工會
蘇曉琴入職近兩年一直沒簽勞動合同,懷孕后發現單位停繳社保進行維權時,卻被告知繳納社保費的公司并非用人單位。在工會法援的幫助下,近日她與單位達成和解,獲得4萬元賠償。為其代理案件的北京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公職律師胡芳提醒廣大職工朋友,僅憑社保繳費記錄,不能完全證明與繳費企業存在勞動關系,還應及時簽訂勞動合同,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社保停繳 女工申請仲裁
“2014年春節后我打算換個工作,朋友說有家公司在招人。”蘇曉琴回憶說,那家公司在一棟寫字樓里,自稱負責人的張姐說話和善,加上約定的4600元底薪及提成,自己當即就答應了,“談到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時,張姐說‘該有的咱都有’。”
入職后蘇曉琴發現這家公司固定人員只有三個:自己、張姐、會計兼銷售員小玉。而且面試時張姐說跟她簽勞動合同,可一直拖著沒辦。
2015年10月底,蘇曉琴發現自己懷孕了。
到了2016年1月,單位已有兩個月沒發工資,張姐稱總公司未打錢過來需要再等等,小玉當即辭職走了。當天,張姐把蘇曉琴叫過來:“干脆你在家上班吧,有事再過來。省得每天坐公交車往這邊趕,時間都耽誤在路上不說,你肚子一天天大了,別再把你擠壞了。”
兩個月后,蘇曉琴的工資仍未發,而且社保費從2016年1月起也停繳了,多次打電話找張姐,卻不接。無奈,她于3月底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拖欠工資、無法報銷的生育費用、懷孕期間被辭退的經濟補償金。
仲裁失利 工會幫員工維權
申請仲裁時,蘇曉琴發現社保費是由北京間級科技公司繳納的,所以把它列為被申請人。
6月中旬,仲裁委開庭,張姐作為被申請人的代理人出庭。因蘇曉琴變更了請求事項,被申請人需要答辯期,加上她即將臨產,仲裁員宣布一個月后再審。
第二次開庭時,蘇曉琴因剛剖宮產生下小孩未參加庭審,委托老公作為代理人。可老公去晚了,她又沒在授權委托書上簽字,仲裁委以其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處理。
蘇曉琴向法院提起訴訟后,到北京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申請法援。經審查,她符合受援條件,法服中心指派經驗豐富的工會公職律師胡芳為其代理案件。
10月18日,胡芳律師問蘇曉琴:“工資卡里的錢是從小玉個人賬戶轉給你的,無法顯示是公司發的工資,你能證明小玉是公司員工嗎?”蘇曉琴揺揺頭。
胡芳又問:“能證明你正常上班至2016年1月,是張姐讓你回家辦公的嗎?”蘇曉琴又搖搖頭。
胡芳心里明白,僅憑幾張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打不贏官司。她叮囑蘇曉琴:“把社保繳費記錄打印出來,你懷孕后檢查、住院生產的票據要整理好,回去再仔細找找能證明你跟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
蘇曉琴推門出去,胡芳又追了一句:“開庭那天記著帶身份證,建議你再帶上生育服務證原件和復印件,證明你這次是合法生育。”
庭上和解 員工獲賠4萬元
10月20日,法院開庭時,胡芳幫蘇曉琴申請變更了兩項訴求后說:“蘇曉琴于2014年3月1日入職后,北京間級科技公司雖未與她簽訂勞動合同,但根據她接受公司管理、推銷公司代理的各廠家保健品、公司按月為她發放工資、繳納社保等事實,雙方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依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視為公司已經與蘇曉琴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北京間級科技公司應當立即與蘇曉琴補訂勞動合同。”
她拿出幾張單據繼續說:“從2016年至今,因公司未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致使蘇曉琴無法享受到生育
北京間級科技公司的法人張原峭在庭上說:“2014年5月,我們收到海南益榎保健品廠的《委托函》,請我公司為他們北京聯絡處新聘用的員工蘇曉琴代為繳社保,因我表姐(即張姐)是聯絡處的籌辦人,我就同意了。直到2015年12月,該廠沒向我們支付代繳費用而終止。所以,蘇曉琴是海南益榎保健品廠北京聯絡處的員工,與我公司不存在任何勞動關系。”
胡芳又提交了4份證據:“社保繳費記錄顯示是由北京間級科技公司為蘇曉琴繳納社保的;這張張姐的名片,上面印的她身份是北京間級科技公司的董事長;這兩份支出憑單上有張姐簽字。所以,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張原峭反駁道:“蘇曉琴的工資是由小玉打給她的,我這兒有一份小玉的證言,證明我公司與蘇曉琴不存在勞動關系。”
“小玉作為證人應出庭作證,且無法證明她是海南益榎保健品廠的員工;我們對《委托函》的真實性不認可。另外,不知北京間級科技公司是否有代繳社保的業務?張姐在仲裁階段作為北京間級科技公司的負責人參加庭審,現在又以海南益榎保健品廠北京聯絡處的籌辦人的身份來作證,我們對她的證言不予認可。”胡芳說。
張原峭馬上解釋:“仲裁開庭時我正在外地談業務,而我公司只有我一個人,所以只能委托我表姐去參加庭審。”
胡芳問張姐:“你是海南益榎保健品廠北京聯絡處的負責人嗎?”張姐答道:“是。”“該聯絡處是否有營業執照?”“沒有。”“你有該廠的授權委托書嗎?”“簽過監管協議,但今天沒帶來。內容是委托我籌建北京聯系處、招聘員工,每月廠里把工資打給我,我再發給員工。但從2016年1月起海南益榎保健品廠停產了,他們一直沒打錢,所以我無法給蘇曉琴繳社保、發工資。”
法官問張姐:“海南益榎保健品廠認可蘇曉琴是其員工嗎?”她點點頭:“應該認的。”“海南益榎保健品廠是否可以出具相關證明?”“我得問一下,大概需要一周時間。”“你們的辦公場地是誰簽合同租下的?”“之前是海南益榎保健品廠租的,后來是以個人名義租的,從何時開始的我得回去核實一下。”法官宣布休庭。
走出法院胡芳對蘇曉琴說:“張姐手里有你出差時報銷的幾張單據,而上面的抬頭單位一欄分別是海南、山東和重慶三個廠家的,這些都可以證明你不是北京間級科技公司的員工。”
“這可怎么辦啊?”蘇曉琴急得快哭了。
胡芳心想,這很難辦,如果無法證明與北京間級科技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一旦結案,蘇曉琴只能再從頭開始維權:申請仲裁要求海南益榎保健品廠支付賠償。可一來此公司已停產,未必會到北京應訴,到海南去打官司成本太高;二來即使打贏官司對方沒錢賠償也是空歡喜。蘇曉琴剛生完小孩,生育費用還沒報銷,家里又沒什么積蓄生活比較困難。想到這兒,胡芳對蘇曉琴說:“別著急,我們先追加海南益榎保健品廠作為共同被告,另再爭取調解結案讓你盡快拿到錢。”
11月初,法院第二次開庭。經法院傳喚海南益榎保健品廠未到庭,庭審仍無結果。但在庭審時了解到海南益榎保健品廠只是分廠,它還有上級總公司。
看著焦急的蘇曉琴,胡芳與她商量后一方面又申請追加海南益榎集團作為被告,又主動聯系張姐,詳細介紹了法律規定、蘇曉琴家里的經濟情況。對方一番擺事實、講道理,張姐聽后很有感觸,答應幫蘇曉琴與幾家公司協調。近日,蘇曉琴收到張姐轉來的4萬元賠償金。在工會的幫助上,蘇曉琴的維權終于畫上句號。
【工會律師】
最大限度地維護職工利益
法院第一次開庭時,胡芳律師為蘇曉琴申請變更了兩項訴求:將第一項“確認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雙方存在勞動關系”,變更為“單位與蘇曉琴從2014年3月1日至今存在勞動關系,并補訂書面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將第三項“要求單位支付2016年7月1日至10月31日生育津貼1.8萬元,變更為單位支付蘇曉琴生育津貼2.1萬元”。
這兩項變更表面上看差別不大,但實際上卻大不相同:蘇曉琴剛剖宮產生完小孩,身體恢復起來比自然生產的要多花一些時間;另外,她每天要給孩子喂奶,一年內重新找到工作不容易。胡芳研究案情時發現,蘇曉琴沒有證據能證明單位辭退了她,所以變更第一項訴求后,蘇曉琴可以依法要求回單位繼續上班。如果她不愿回去,只要證明存在勞動關系,就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單位不同意支付就必須舉證。這樣一來,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勞動者這方的舉證責任就巧妙地推給了單位一方。“職工維權難,尤其是在舉證方面,常常是有理卻無據證明。作為工會律師,利用訴訟技巧幫職工維護合法權益是我的責任。”胡芳淡然地說。
對于第二項變更,胡芳介紹:“蘇曉琴對法律條款不熟悉,在計算生育津貼具體數額時少算了,我們工會律師既要幫職工維權,又要最大限度地維護他們的合法利益。”
勞動午報記者 王香闌 文/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