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失業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失業登記管理,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務、落實就業扶持,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失業登記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6年12月27日
深圳市失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失業登記制度,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失業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失業登記管理工作。
市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全市失業登記業務統籌規范與指導;區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失業登記組織實施;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具體承辦失業登記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可在轄區范圍內增設業務經辦點。
本市殘疾人失業登記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由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殘疾人就業管理服務機構負責辦理。
第三條 在法定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本市戶籍人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辦理失業登記:
(一)年滿16周歲,從各類學校畢業、肄業的;
(二)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失業,并且用人單位停止為其繳交社會保險費的;
(三)個體工商戶業主、私營企業業主停業、關閉、破產停止經營,并且停止繳交社會保險費的;
(四)人員中斷就業,并且停止繳交職工的;
(五)軍人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以及隨軍家屬未安置就業或者放棄安置就業的;
(六)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的;
(七)“農轉居”人員;
(八)、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人員。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異地務工人員,失業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就業并連續繳交失業保險費滿6個月,或者雖然連續繳交失業保險費不滿6個月但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或者不滿一年但本人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可以辦理失業登記。
第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的,本人可到本市任一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失業登記申請。失業登記申請,應當提交《深圳市失業人員登記表》、本人身份證、戶口本(異地務工人員除外),并按照下列規定情形提供相應的其他材料:
(一)學校畢(肄)業沒有就業經歷的,提供畢業證書或者學校畢(肄)業證明等;
(二)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提供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復員退役軍人、隨軍家屬未安置就業的,提供安置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或者證件;
(四)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門證明或者戶籍所在地街道有關單位證明;
(五)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其他材料。
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查驗相關材料,并通過系統查驗其社會保險費的繳交情況。對于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應當在信息系統內錄入失業人員個人基本信息,即時辦理失業登記。對于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失業登記,當面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請資料。
第五條 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且失業前參加失業保險累計滿一年,或者不滿一年但本人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可以在辦理失業登記的同時申領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在辦理失業登記后可享受以下公共就業服務:
(一)就業政策法規咨詢;
(二)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和職業信息服務;
(三)免費職業介紹和就業指導服務;
(四)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服務。
第六條 失業人員應當在辦理失業登記的同時進行求職登記。
鼓勵失業人員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積極到各類機構求職應聘。失業人員應當如實向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反饋求職和應聘的情況。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失業人員自主創業、自謀職業提供便利和相應的服務。
第七條 登記失業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注銷其失業登記:
(一)被用人單位錄用的;
(二)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企業,并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
(三)已從事有穩定收入的勞動,并且月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經法定機構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入學、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八)失蹤、死亡的;
(九)已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轉居”人員除外);
(十)終止就業要求或者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的;
(十一)連續6個月未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聯系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失業登記工作實行信息化管理,全市聯網運行,數據共享。
第九條 失業登記實行電子化憑證,失業人員可通過公共就業服務網點查詢,并可到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打印紙質失業登記證明。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農轉居”人員是指依據《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寶安龍崗兩區城市化進程的意見》(深發〔2003〕15號),從本市農業戶口轉為城鎮居民戶口的人員。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發《深圳市失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深人社規〔2012〕21號)、《關于完善異地務工人員本市失業登記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規〔2015〕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