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一家公司從事機械加工工作的宮易偉向本報反映:他是一名沖床工。兩年前,在上班時他不慎被機器砸傷右手。此后,公司為他申報了工傷。在傷情相對穩定后,他申請了能力鑒定,被鑒定為八級傷殘。為此,公司調整了他的崗位。可是,由于個人原因,他現在想辭職。
“像我這種情況,聽說在解除后可以領到一筆傷殘補助金,在失業期間還可以領到失業保險金。”宮易偉想知道這是不是真的?
據了解,《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的規定是:“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此,在宮易偉主動辭職的情況下,其可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待遇,但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45條和《失業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這就是說,工傷職工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并且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其他條件,在領取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之后,還有權在失業期間領取失業保險金。由于宮易偉系主動辭職,則屬于“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故無權享受失業保險金。(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