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建議,在保護“二孩”女職工權益的同時,采取適當措施降低企業(yè)用工成本。
“我們中心在2016年辦理的因懷孕而被辭退的女工案件就有11件,這些案件的共同特點是:用人單位在明知女工懷孕的情況下,以種種理由將其解雇。”北京致誠農民工援助與研究中心執(zhí)行主任時福茂對《工人日報》記者說。“這表明,用人單位對于不得在女工孕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是知曉的。因此,才會找其他理由來解除勞動合同。”
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在日前發(fā)布的報告顯示,隨著“全面二孩”的實施,育齡婦女有了更多生育選擇,但因懷孕而被辭退的案件也在增多。
記者在采訪中發(fā)現(xiàn),“二孩”政策的全面實施不僅給打算生二胎的女職工帶來影響,同時也給很多不愿意生育“二孩”的女職工帶來了困擾。在找工作時,“已婚二孩”成了新的錄用優(yōu)先條件。在工作期間,一些用人單位在轉正、晉升等方面對女職工也非常苛刻。
時福茂表示,用人單位明知其解雇行為違法仍然這樣做,主要原因就是不愿意承擔女工懷孕帶來的經(jīng)濟成本。比如,懷孕期間要給女工安排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工作、不能安排夜班、加班等,這些原本是法律對于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卻成了用人單位“嫌麻煩”而將其辭退的原因。
不過,東南大學成賢學院講師孫昊認為,把生育成本都轉嫁給企業(yè)并不合理。他調研發(fā)現(xiàn),一個月薪4000元左右的女員工兩次生育,合計8個多月的斷崗期。這將給企業(yè)帶來5萬元的額外支出。部分女職工還存在惡意適用規(guī)定的情況,更激發(fā)了企業(yè)的抵觸心理。
“從宏觀層面來看,‘二孩’政策保證了生育水平的適度穩(wěn)定,有利于拉動市場消費、改善勞動力供求格局,因此政府應該出臺鼓勵和引導政策,盡快推進生育保險制度改革,在征收稅費等方面給予雇傭女職工的企業(yè)予以優(yōu)惠,擴大覆蓋面,謀求個人、企業(yè)和社會利益的平衡。”北京市總工會公職律師高媛對《工人日報》記者說。
對此,中國學院工會學院院長楊冬梅教授表示認同。她主張,一方面應完善保護生育“二孩”女職工的勞動權益,另一方面也要采取適當措施,降低企業(yè)用工成本。例如,可以通過社會保險統(tǒng)籌等方式分擔女性生育成本,或獲得減稅額度,以補償女性在這段時間的效率減損等,調動用人單位維護女職工權益的積極性。(記者 楊召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