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浮動費率調整業務辦事指南
按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圳市失業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的通知》(深府辦【2015】38號)的規定,用人單位登陸企業網上申報系統查詢本單位該年度是否執行浮動費率以及具體浮動比例,有異議的向分局失業科、管理站反映。
失業保險浮動費率調整業務操作指引
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圳市失業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的通知》(深府辦【2015】38號)的規定,我局以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基準費率為基礎,根據用人單位上一年度辭退職工比例、失業保險費收支率和招用經本市公共服務機構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數等因素,決定是否向下浮動基準費率,并核定用人單位當年度的失業保險繳費比例。該項工作于2016年1月份正式啟動,經過數據提取對比,最終產生的浮動費率企業名單將公示期7天,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可在公示之日起15天內提交材料,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復核調整。因數據提取對比、公示環節不涉及具體經辦,自公示之日起,各分局需要受理用人單位和個人的申訴及復核工作。有關操作指引如下:
一、用人單位對調整情況有異議的,由分局失業科、管理站受理解答,可登陸失業保險浮動費率管理系統http://192.168.1.65:9080/SYFDFL/login.jsp,在“浮動費率處理”欄目中點擊“浮動費率管理”,輸入單位編號,查看該用人單位最終費率調整結果及明細,同時在“失業數據”欄目可查詢到用人單位的上年度招收困難人員名單、上年度非自愿失業名單、上年度失業金支出和繳費情況,按照《深圳市失業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的規定,向用人單位解釋相關和浮動費率計算規則,可參考如下幾點進行答復指引:
(一)下浮比例是指根據《辦法》第五條的第一種辦法計算出的向下浮動比例。其中的收支率是指年度內(1月1日至12月31日)社保部門支付用人單位職工失業保險金占該單位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比例,單位實際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是指單位繳納的部分;
(二)月抵扣金額,是根據《辦法》第五條的第二種辦法計算得出。其中就業困難人員的名單由就業部門提供,計算公式:月抵扣金額=下浮的失業保險費額/12。下浮的失業保險費額=招用就業人數*10*招用月數*2%*當年最低工資標準(2030元);
(三)單項下浮比例和月平均抵扣金額的總下浮幅度不能超過用人單位每月應繳失業保險費的40%。
例:某用人單位的公示結果:單項下浮比例:20%,下浮的失業保險費額3600元,月平均抵扣金額為300元。
該單位2015年2月應繳失業保險費1000元,那么月平均抵扣金額的300元可以換算成下浮30%的(300元÷1000元×100%)比例,加上單項下浮比例20%,總下浮50%的失業保險費,但已超過40%的比例,因此用人單位只能按40%的下浮比例計算當月的失業保險費,仍需繳納600元(1000元-1000元×40%)。
二、如經解釋后用人單位對公示情況仍有異議的,自公示之日起15日內,可向所在轄區的社保分局失業科提出申請并提交材料。
(一)分局失業科依照用人單位的申請及提交的材料(以正式提交申請及材料的時間點做為受理時間),出具受理回執,并根據《深圳市失業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中所列條件,對照失業保險浮動費率系統的數據和提交的材料進行三級審核,分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提交最終審核結果;
(二)按照分局最終審核的結果,綜合處轉人社局信息中心予以調整。調整完畢綜合處于2個工作日內將情況反饋分局,由分局在失業保險浮動費率管理系統于1個工作日內向提出申請的用人單位出具《深圳市失業保險浮動費率復核決定書》。
三、如遇特殊及難以判定的情形,可以個案形式報市局,如在5個工作日內難以復核完畢,適當延長復核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