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職工如何辦理失業登記?
職工失業后,辦理失業登記需要經過如下程序:
(1)用人單位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其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用人單位將失業職工名單自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失業職工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職工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3)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職工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