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技能 降低失業風險——
人社部失業保險司負責人
就《關于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有關問題的通知》答記者問
近日,人社部會同財政部印發了《關于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這項惠民生、順民意、接地氣的是如何出臺的,主要內容是什么,有什么重要意義。為此,記者就相關問題采訪了人社部失業保險司有關負責人。
問:社會各界特別是者對這項政策十分關注,請您介紹下政策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答:黨中央、國務院對發揮失業保險功能和作用高度重視。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增強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的作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增強失業保險制度預防失業、促進就業功能。剛剛下發的《國務院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工作的意見》規定:依法參加失業保險3年以上、當年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企業職工,可申請參保職工技能提升,所需資金按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要求,我部會同財政部共同制定了《關于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申領條件、審核程序、補貼標準、資金使用以及監督管理等內容。
這項政策是增強失業保險促進就業作用的重要舉措,在失業保險功能完善上邁出了扎實一步。實施這項政策,有利于激勵職工提升技能,提高就業競爭力,增強就業穩定性,緩解就業結構性矛盾,降低失業風險;有利于更加有效地發揮失業保險促就業和防失業的功能作用。
問:請問申領技能提升補貼的條件是哪些?這樣規定的考慮是什么?
答:《通知》對國務院28號文件規定的條件進行了細化和明確,規定依法參保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36個月(含36個月)以上,并且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級(五級)、中級(四級)、高級(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技能等級證書的企業職工,可以申請技能提升補貼。這樣規定,一方面,鼓勵企業職工長期參加失業保險,履行繳費義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權利與義務基本相適應的原則。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調動職工學習職業技能的積極性,有利于穩定就業、預防失業。據測算,每年將有200萬左右的企業職工受益。
問:申領該補貼的程序是什么?這樣規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通知稿規定了申領程序為:第一步,職工應在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核發之日起12個月內,到本人失業保險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技能提升補貼;第二步,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通過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聯網查詢、與失業保險參保信息比對等方式進行審核;第三步,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程序對申請審核通過后,應直接將補貼資金發放至申請人本人的個人銀行賬戶或社會保障卡。同時,要求各省(區、市)人社、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本著方便、快捷、安全、審慎的原則,制定本省(區、市)的具體操作辦法,并主動向社會公開。這樣規定的目的,一是方便職工,建立政策享受的直通車;二是減少中間環節,防范道德風險,確保職工本人直接受益,確保資金安全。
問:補貼標準是如何確定的?
答:《通知》規定由省級人社部門、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失業保險基金運行情況、職業技能、鑒定標準等因素綜合確定,并適時調整,同時明確補貼標準的上限,即初級工一般不超過1000元、中級工不超過1500元、高級工不超過2000元,補貼標準可向地區緊缺急需工種傾斜。這樣規定,有三方面的考慮:一是各地基金支撐能力不同,培訓費和鑒定費的標準不同,產業方向和重點不同,由各地確定補貼標準更符合當地實際。二是規定上限有利于區域間的平衡,有利于與培訓補貼的平衡,還可保證基金支付安全。三是技能提升補貼是國家對職工培訓成本的一種適當補貼,起激勵和引導作用,不應大包大攬,企業和職工應該承擔的、培訓責任還要各自承擔。
問:在文件執行過程中,有什么風險需要防范的嗎?
答:目前來看,防范風險主要是基金支付風險和廉政風險。從基金支付風險來看,總體安全可控,但尚有部分統籌層次較低的地區,基金支撐能力相對較弱,《通知》規定各省要發揮省級調劑金的作用,加大支持力度,確保每一個統籌地區的參保職工都能享受到政策。從防范廉潔風險看,《通知》明確規定了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責任,以及完善資金監管制度,暢通監督渠道,對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追責等措施。
問:對地方實施政策中有什么具體要求?
答:《通知》要求各級人社部門、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狠抓落實。強調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提高審核效率。以“規范、安全、便捷”為原則,整合利用現有資源,將受理、審核、發放、監督等工作納入信息化管理,簡化申報材料,優化審核流程,強化信息共享,完善服務標準,創新服務模式,提高經辦服務質量。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運用電子政務手段,探索實行技能提升補貼網絡在線申請、審核。二是要強化監督管理。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要嚴格鑒定標準,嚴把證書發放質量。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與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信息共享、溝通協調機制,通過信息比對有效甄別證書的真實性,嚴防冒領、騙取補貼。制訂補貼資金的審核、公示、撥付、監督等制度,嚴格財務管理和資金監管;公示補貼發放情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三要加大宣傳力度,開展形式多樣的政策解讀和集中宣傳活動,運用多種渠道宣傳申領條件、申請辦法、受理部門、辦理時限。使參保職工了解政策內容,熟悉辦理程序,知曉辦事場所,更方便更快捷地享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