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對象
1、辦理市外積分入戶、錄(聘)用手續及投資納稅遷戶人員中屬已懷孕或生育第一個子女的。
2、辦理市外積分入戶、錄(聘)用手續及投資納稅遷戶人員中屬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未再生育的。
二、辦理材料
1、有關婚姻狀況的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離異或有離婚史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喪偶的,提供死亡證明或戶口注銷證明;
2、全家戶口本;
3、女方為49周歲以下的已婚人員,提供近3個月本市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現居住地(未居住)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查環查孕證明。已懷孕的提供醫院懷孕證明或母子保健手冊。
4、外生育的,提供按男女雙方戶籍地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征收完畢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票據等相關材料。
三、辦理部門
擬入戶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
四、辦理程序
1、申請人持第二項規定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街道辦證窗口提交申請。
2、對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并與廣東省全員人口信息系統信息核對無誤的,辦理部門受理材料。對材料不全、或者材料與省系統信息不符或未有信息登記的,辦理部門應告知申請人補充材料或到社區工作站進行信息補充或錄入。對材料有疑問的,辦理部門應對材料做進一步核實后再予以受理。
3、辦理部門在材料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
對不符合《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拒不按辦理部門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