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草案)》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現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及深圳市委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通過立法推動和促進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對推進人才工作依法管理,提升人才工作法治化水平,形成有利于人才發展的法制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為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提出的“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的精神,推進人才工作立法的民主化、科學化進程,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現將《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草案)》于4月10日在《深圳特區報》、“深圳人大網”、“深圳政府在線”和“深圳網”全文公布,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請社會各界人士對人才工作立法充分發表意見,重點就人才培養、人才引進與流動、人才評價、人才激勵、人才服務與保障等問題提出意見建議。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將認真研究吸收這些意見和建議。
社會各界人士可通過信件、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等方式將意見建議反饋至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或者登錄“深圳新聞網”留言發表意見。郵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區市民中心A區市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郵編:518035,聯系電話:88128614、88128317,傳真:88101550,電子郵箱:nsgw@szrd.gov.cn.深圳人大網網址:www.szrd.gov.cn;深圳政府在線網址:www.sz.gov.cn;深圳新聞網網址: www.sznews.com。征求意見截止時間:2017年4月30日。
特此公告。
附: 《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草案)》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17年4月10日
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深化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激發人才創新創造活力,為特區國際科技、產業創新中心和現代化國際化創新型城市建設提供人才資源和智力支持,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特區內人才培養、引進、流動、評價、激勵、服務和保障等人才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人才,是指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建設需要的,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或者專門技能,進行創造性并對社會做出貢獻的勞動者。
第三條【基本原則和要求】人才工作應當堅持黨管人才、服務發展、以用為本、高端引領的原則,遵循人才成長規律,加快轉變政府人才管理職能,保障人才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激發人才創新創業活力,發揮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的重要作用。
第四條【人才工作領導機構】設立市人才工作領導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和審議全市人才工作的規劃、重大草案;
(二)負責人才發展規劃、政策實施的統籌協調和宏觀指導;
(三)協調解決人才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四)督促、檢查、評估有關人才工作開展情況;
(五)有關人才工作的其他事項。
各區可以根據本區實際設立本區人才工作領導機構。
第五條【政府人才工作職責】市、區政府(以下統稱“政府”)應當將人才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編制符合本地實際需要的人才發展規劃,產業、科技、、文化、衛生等其他專項規劃中應當將人才工作作為重要內容。
第六條【部門人才工作職責】市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人才培養、引進、評價、激勵和服務保障等工作的組織、管理、協調和指導。
市人力資源部門作為市政府人才工作管理部門,與市發展改革、財政、科技創新、教育、衛生、文體旅游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根據分工負責相關人才工作。
第七條【群團、社會組織、用人單位人才工作職責】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工商聯等人民團體和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應當發揮自身優勢聯系服務各類人才,開展相關領域的人才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充分發揮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中的主導作用,為人才發展提供機會和條件。
第八條【人才環境】 政府應當加大基礎設施建設力度,提升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方面的實力,加大城市形象宣傳,營造有利于人才集聚和發展的環境,促進人才規模、質量和結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相協調。
政府及其各部門和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應當大力宣傳黨和國家人才工作的重大戰略思想和方針政策,采取多種形式面向境內外宣傳特區人才法規、政策和人才創新創業事跡。
第九條【人才工作“白皮書”制度】市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本市人才工作,定期發布本市人才工作情況報告,向社會公布全市人才工作整體情況、重要人才工作和人才政策、人才培養、引進和流動情況、人才供需情況和趨勢預測等內容,為人才工作決策和人才政策制定提供參考,為用人單位培養和引進人才提供指引,為優化人才投入、流動和配置提供保障。
第十條【人才政策實施評估制度】建立人才政策實施評估制度,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部門(以下統稱“人才工作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定期對人才政策的落實情況、實施績效等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對人才政策進行動態調整。
人才工作管理部門可以定期對人才政策進行整體評估,也可以不定期選取一項或者幾項重要的人才政策進行專項評估。人才工作管理部門可以自行組織評估,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或者社會組織進行評估。
第十一條【人才日】每年 月 日為深圳市人才日。
第二章 人才培養
第十二條【人才培養機制】人才培養應當以素質提升和能力建設為核心,堅持系統培養、整體開發,建立健全以創新創業為導向的人才培養機制和產學研用結合的協同育人模式。
政府應當加強各類人才隊伍建設,重點培養和引進高層次人才及團隊、創新創業人才及團隊以及急需緊缺人才。
第十三條【高層次人才培養】建立完善高層次人才層級和能力提升培養支持制度,對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開展基礎研究、技術攻關、創新創業、國際交流等,政府給予資助。
第十四條【博士后人才培養】政府應當完善博士后培養體系,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事業單位申請設立博士后工作站、流動站和創新實踐基地,對設立的博士后工作站、流動站和創新實踐基地與博士后研究人員予以資助,并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資助動態調整機制。
第十五條【發展高等教育】政府應當加大高等教育投入,保障高等院校用人自主權,吸引國內外優質教育資源合作建設特色學科、學院和高校,構建國際化開放式創新型高等教育體系。
創新高等院校辦學體制,鼓勵社會力量通過出資、捐贈等方式參與創辦高等院校、支持高等院校發展。
高等院校應當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人才需求趨勢,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
第十六條【基礎教育創新意識培養】本市中小學應當改革教學方法,開展啟發式、討論式、參與式教學;設立創客實踐室,設置創新能力培養課程,提升學生的創新能力和綜合素質。
第十七條【加強職業教育】政府應當推動職業院校、技工院校與企業以多種方式開展合作,促進形成企業和學校聯合培養技術技能人才、產業和教育相互融合的職業教育制度。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出資、捐贈等方式獨立、聯合舉辦職業院校,并為職業院校提供師資、實習、等服務。
生產型企業應當有機構或者人員,對接職業院校,組織實施職工教育,并設立學生實習和教師實踐崗位。企業因接受實習生所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依法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八條【繼續教育】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培訓制度,依法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專項用于職工參加各類培訓和繼續教育學習,經費使用情況應當向本單位職工公開。
對在職業培訓目錄范圍內的參加培訓人員或者培訓機構,以及用人單位和社會組織開辦的培養培訓平臺面向社會開放的,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九條【技術技能人才培養】企業和機構設立技能大師工作室、技師工作站等技能人才培養平臺,符合條件的,政府給予資助或者補貼。
技術技能人才參與技術改造、技能競賽、技藝交流等活動,符合條件的,政府給予補貼。
第二十條【青年人才培養】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青年人才的普惠性支持措施,加大教育、衛生、科技、管理和其他各類人才工程項目對青年人才培養支持力度,在重大人才工程項目中設立專門項目培養青年人才。
前款所稱青年人才,是指年齡在40周歲以下的人才。
第二十一條【放開社會辦學】非學歷教育辦學機構、職業培訓機構經教育部門、人力資源部門登記備案,方可實施非學歷教育和職業培訓。
教育部門、人力資源部門應當加強非學歷教育辦學機構和職業培訓機構監督管理,制定機構開展非學歷教育、職業培訓業務的標準,建立、完善協同監管和隨機抽查等監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鼓勵建設和開放高水平創新載體】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事業單位等各類主體創辦或者共建新型科研機構。
利用財政性資金為主設立的工程實驗室、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技術中心等各類創新載體的科研設施與儀器應當向社會開放共享。
政府應當建立鼓勵企業等市場主體投資建設的創新載體面向社會開放共享的利益補償、后續支持機制。
第三章 人才引進與流動
第二十三條【人才引進政策和方式】政府應當實行積極、開放、有效的人才引進政策,采取全職、兼職、項目合作、技術咨詢等各種形式吸引人才到本市工作或者創新創業。
第二十四條【高層次人才引進政策】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中長期的海內外高層次人才和團隊引進計劃,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高層次人才引進政策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十五條【高層次人才入戶和申領居住證】高層次人才和符合條件的其他人才可以直接申領居住證或者申辦入戶,其配偶可以自愿選擇直接申領居住證或者申辦入戶。
第二十六條【緊缺人才目錄發布】市人力資源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定期發布緊缺人才目錄。
屬于緊缺人才目錄內的人才,可以在人才引進入戶、人才培養、職業資格評定等方面享受優惠政策,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促進人才流動】市人才工作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吸引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中的優秀人才進入黨政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政策措施。
提高在艱苦崗位和基層一線人才保障水平,鼓勵和引導人才向艱苦崗位和基層一線流動。
第二十八條【科研人才雙向流動】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可以面向社會提供一定比例的兼職教師和兼職研究員崗位。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員可以到科技型企業兼職并按規定獲得報酬。
兼職期間的各方權利義務,由兼職人員與原單位、兼職單位共同協商確定。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的科研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攜帶科研項目和成果在本市離崗創業,在規定期限內返回原單位的,接續計算工齡并保留原聘專業技術職務。
第四章 人才評價
第二十九條【人才評價機制】建立政府、行業協會、學術團體、用人單位為主體的多元人才評價機制,對人才進行分類、動態評價。
第三十條【人才評價標準】鼓勵用人單位、機構、風險投資機構、行業協會等組織,綜合考察人才的品德、能力和業績,制定各自領域的人才評價標準。
政府制定人才評價標準應當將人才的同行評價、市場評價和社會評價納入評價要素,可以采用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風險投資機構、行業協會等組織制定的評價標準。
已有政府人才評價標準未涵蓋的特殊人才,可以實行單獨評審等特殊的評價方式。
第三十一條【社會組織承接評定工作的條件】行業協會、學術團體等社會組織參與人才評價,可以承接專業技術資格和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評定工作。
承接專業技術資格和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評定工作的社會組織應當在專業領域具有優勢,并列入市民政部門公布的具備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資質的社會組織目錄。
第三十二條【對社會組織承接評定工作的監督指導】 市人力資源部門應當通過現場監督、隨機抽查、組織考核等方式對行業協會、學術團體等社會組織承接的專業技術資格和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評定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三十三條【境外執業資格認可】市人力資源部門應當會同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相關行業協會,建立允許境外專業人才在本市執業的資格目錄,對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才,經行業協會、學術團體等社會組織核實后,可以在本市執業,提供專業服務。
第三十四條【職業資格貫通】取得高級工以上等次職業資格的技能人才,可以申請評定為工程技術員以上相應等次的專業技術資格。
具有專業技術資格的人才,可以申請鑒定為高級工以上相應等次的職業資格。
第三十五條【高層次人才認定】高層次人才可以通過直接認定、專家評審、舉薦等方式認定。
政府可以授權行業協會、企業和科研機構自主認定高層次人才。
第三十六條【高層次人才舉薦】政府可以組建由行業杰出人才和領軍企業高管等組成的人才舉薦委員會,其成員可以推薦優秀人才作為本市高層次人才人選。
第三十七條【專家庫建設】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人才評價和認定的專家數據庫建設,并建立專家評價責任和信譽制度。
第五章 人才激勵
第三十八條【人才激勵機制】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以工作業績和貢獻為基礎,體現人才價值,有利于激發人才活力、維護人才合法權益的激勵機制。
第三十九條【績效激勵】事業單位可以根據績效工資制度規定自主制定激勵人才的績效工資內部分配辦法。
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科技創新部門完善科研項目間接費用管理制度,強化績效激勵,合理補償項目承擔單位間接成本和績效支出。
第四十條【股權激勵】企業對其認可的科技研發、經營管理、高技能等人才可以采取股權、分紅等方式給予激勵,具體方式和內容由企業和人才依法協商確定。
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以股份等股權形式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獎勵,技術人員可以按照規定遞延或者延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一條【科研人員成果轉化收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轉讓后,單位對職務發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轉化重要貢獻人員和團隊給予獎勵和報酬。單位應當按照市政府發布的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指引,制定本單位獎勵和報酬制度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未制定或者未約定的,按政府的規定執行。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根據本規定制定的獎勵和報酬制度,應當分別報送財政部門或者上級產權單位備案,并在本單位公示。
科技成果轉化的獎勵和報酬支出,可以一次性計入當年單位工資總額,不作為工資總額基數。
第四十二條【財政資助研究成果、項目資金績效與勞務支出】
市、區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研究項目所產生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可以約定項目科研負責人及其團隊和所在單位共享科技成果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
市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研究項目承擔單位可以最高按照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在市財政性資金資助金額中開支人員績效支出,并相應調整項目間接經費預算。
第四十三條【人才獎勵和榮譽制度】本市建立人才榮譽制度,由市政府對有重大貢獻的各類人才授予榮譽。
完善人才獎勵制度,政府通過授予科學技術獎、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等各類獎項,激勵各類人才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作用。
第四十四條【人才伯樂獎】市政府設立“人才伯樂獎”,對在本市人才培養、引進過程中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引進和培養優秀人才的單位和個人,不受引進和培養時間限制,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章 人才服務與保障
第四十五條【人才服務職責】政府制定人才管理服務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通過簡政放權、加大投入、優化環境、創新服務,充分激發社會各類主體和各類人才創新創業活力。
鼓勵各類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參與、支持人才工作,政府可以將人才培養、評價、區域合作交流等事項,通過委托、購買服務等方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承接。
第四十六條【人力資源服務業審批制度改革】人力資源服務業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和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經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的機構應當在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人力資源部門申請辦理登記備案。
人力資源部門應當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制定機構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標準,建立、完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年度報告公示、協同監管和隨機抽查等監督管理制度。
鼓勵人力資源服務行業組織建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等級評價體系,完善行業誠信體系建設。
第四十七條【落實事業單位招聘和崗位聘任自主權】實行企業化制度的事業單位、法定機構可以自主設置崗位,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結合崗位需要,自主開展人員招聘、崗位聘任。
事業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應當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八條【人才專項資金】政府設立人才專項資金,用于人才引進、培養、激勵、服務以及支持人才創新創業。
鼓勵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發起設立人才發展基金,對人才及人才發展給予支持。
第四十九條【人才創新創業基金】市政府發揮政府投資引導資金的引導作用,吸引社會資本參與,設立人才創新創業基金,通過階段性持有股權等多元化方式,支持海內外創新創業人才在本市創新創業。
第五十條【人才安居】政府應當做好人才住房的發展規劃,在編制住房發展規劃和住房保障規劃時將人才住房有關內容予以單列,通過以租賃為主,租賃、出售、補貼相結合的方式給予人才安居保障。
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人才安居政策體系,并結合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水平等情況,及時對人才安居的標準、條件等事項予以調整。
第五十一條【人才公共服務】市政府應當整合相關職能部門的人才服務職能,構建人才綜合服務平臺,發布人才相關政策法規和人才服務信息,實現人才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市人力資源部門應當制定人才公共服務清單,明確提供人才公共服務的種類、性質、內容和提供方式。
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簡化優化人才服務流程,提高人才服務效率。
企業和社會資本投資建設人才創新創業公共服務平臺的,由政府相關主管部門依照規定予以資助。
第五十二條【高層次人才服務】政府應當建立高層次人才服務“一卡通”制度,高層次人才憑卡可以享受政策咨詢、居留出入境便利、入戶、子女教育、配偶就業、保健、人才安居等“一站式”服務。
第五十三條【境外人才居留和生活便利】政府應當簡化相關行政事項審批手續,為到本市就業的境外人才提供出入境居留以及工作、生活等方面便利服務。
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并在本市工作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及其隨遷配偶和未滿十八周歲未婚子女,在子女教育、就業、、醫療、住房購置、貸款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第五十四條【人才信用征信制度】政府建立和完善人才信用征信制度,建立人才信用征信系統,實行人才失信懲戒機制, 將人才信用作為人才引進、評定、培養、財政資金支持、享受優惠政策的重要參考依據。
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部門應當將人才失信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機構錄入人才信用征信系統:
(一)在申辦人才引進、人才評定、人才扶持資金等事項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二)侵犯知識產權的;
(三)在人才工作中有其他失信行為的。
第五十五條【用人單位及個人責任】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弄虛作假,騙取政府人才政策優惠或者扶持資金的,政策實施部門或者扶持資金審批部門應當取消獲得的榮譽、獎勵,追回所獲得的資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五年內不得參加人才獎項評選或者享受本市人才優惠政策和資金資助;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責任】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前海人才管理改革試驗區】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建設粵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區和人才管理改革試驗區,片區管理機構應當開展人才創新政策先行先試,探索建立與國際接軌的人才管理體制機制。
第五十八條【資助辦法制定】本條例涉及政府資助和享受人才政策待遇的具體辦法由政府或者其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條【區政府含義】本條例所稱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
第六十條【實施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施行。